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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证据保全制度得以发挥实效,在完善我国证据保全机制时应重新界定证据保全的范围。对证据保全范围的完善应从2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保持现有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外,应增加对方当事人同意和确定事、物现状等2种较能体现证据保全调查证据及疏减讼源等现代型功能的情形;另一方面,应将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时间延伸至诉讼之前。由此双管齐下,方能完整地界定证据保全适用之应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