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来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ngu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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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驰名商标是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获得的综合实力认可,它意味着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商标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保护。企业也会因此得到长足的发展。基于此,很多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优惠奖励政策,以激励企业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打造中国驰名商标。有的地方政府还把工商部门扶持企业创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作为衡量工商部门的政绩,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有的工商部门更要求企业在争创驰名商标上“有条件的一定上,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上”。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固然促进企业实施了品牌战略,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但同时也背离了驰名商标核心保护的实质,有待商榷。
  
  一、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目前。我们通常把商标分成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三个等次。知名商标是指在地、市、州具有较高知名度,由各地、市、州专门的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商标。著名商标则在省、直辖市具有较高知名度,由省、直辖市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商标。《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里对商标驰名受保护限定了区域,即在中国境内。同时,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中国驰名的商标也适用加入世贸组织的所有缔约国家。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和相关人员等。换句话说,商标是否驰名,并不要求它在中国境内必须是举国闻名、老少皆知的,而只要求是在与其使用或销售相关的行业及人群中享有较高声誉即可,比如做外销产品的企业,国内知其名的也许并不一定很多。但并不妨碍它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在我国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行政认定:二是通过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注册使用争议裁定认定:三是通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司法认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其商标是否驰名须提供如下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评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的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其中第四条说明申报驰名商标企业的商标确实发生过被侵权的行为,并且向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请求保护,并且工商或有关部门也已经依其投诉对其商标依法予以了保护并记录在案,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一定程度上是在个案中认定的。它要求侵权方的商标与被侵权方的商标是在不同类的不相类似但有关联的未注册商标,实践中,有的企业确确实实存在其商标被他人侵权的行为,符合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要求,而有的企业则是“没有条件创造条件”,被人侵权的个案则完全是企业自己一手炮制和策划的,这也完全违背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初衷。
  1992年8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四川省古蔺县曲酒厂侵犯“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判决,认定“郎酒”为驰名商标,这是我国司法机关认定的第一例驰名商标。此后司法机关又陆续认定了一批驰名商标。笔者阅读了近年来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案例,发现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侵权的事实大多数是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注册的网络域名侵犯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然后企业提出民事诉讼,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判(大多数时候自然人缺席),认定商标驰名。有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对认定本地企业商标为驰名商标更简单,结果造成认定过多过滥,甚至有甲地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乙地法院不予认可或被撤销的情况发生。这也使“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Az"驰名商标的弊端显露无遗。
  
  三、驰名商标的核心实质
  
  认定驰名商标实质上是对商标的专用权扩大了保护范围和力度,核心实质是保护。在我国不仅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而且还对在中国境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不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进行保护,而且还对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服务)上侵害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也给予制止。《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二)项规定,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解释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从而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明确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假冒他人驰名商标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之一。从而从构成刑事犯罪的高度对驰名商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纵向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1989年商标局认定北京市药材公司的“同仁堂”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认定的第一件国内驰名商标,从而避免了商标权人的商标在日本被抢注的恶果,达到了保护商标权人商标专用权和合法利益的效果。1983年美国杜邦公司向我国商标局申请“FREOW”(氟利昂)商标注册时,商标局发出通知要求中国有关企业将“氟利昂”作为商品名称的一律改称为“氟制冷剂”,开创了保护外国驰名商标的先河。
  
  四、正确对待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的核心实质是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不是给予商标权人的一种荣誉称号,更不是企业获取政府高额奖励的工具。要把一个商标培育成驰名商标,是长期的、漫长的、复杂的过程,同时驰名商标不是万能的,并不意味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可以一劳永逸,高枕无忧,企业的利润便可以滚滚而来。驰名商标仅表明企业在此之前商标所代表的企业产品质量、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售后服务等被广大消费者接受认可,在此后的时间里,企业还必须对自己的品牌加以培养、扶持和呵护,企业品牌的生命才能久盛不衰。
  驰名商标中商标不是因为被认定而驰名,是因为其本身已驰名需被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而被认定。笔者以为政府可把对获得驰名商标企业的高额奖励转化为政策倾斜,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增加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根据企业广告投放量,自主创新成本的增加量而给予企业在融资、用地、用工及财政补贴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这样可减少部分企业急功近利,盲目申驰甚至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又能切实帮助企业在实施品牌战略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企业扎扎实实抓好基础工作,稳步推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工商部门在企业成立之初,应当引导帮助企业注册适合企业实际的商标,实施品牌战略;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帮助企业正确运用和宣传自己的品牌,为企业的发展壮大作准备;企业商标驰名后应注意加强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坚决打击侵犯企业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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