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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计账基础重新引入“公允价值”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规定:“换人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人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