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与风险预防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ongjianok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辩护律师责任与义务。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而辩护律师不应以调查取证存在风险而不予履行这一职责。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以顺利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关键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现状;法律;风险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48-02
  作者简介:杨新生(1973-),男,汉族,浙江杭州人,双学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程序。
  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刑事业务被业内称为高风险业务,而律师进行的调查取证则被称为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高风险环节。如何保障律师即能正当履行律师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又能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显得特别重要。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法理基础和必要性
  辩护律师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的权利和地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和法律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并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因此,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或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行使诉讼权利包括进行调查取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
  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也是履行律师职责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办案机关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现状及法律风险
  所前所述,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使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然而,实践中,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调查取证的情况并不尽人意。
  (一)律师调查取证难
  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律师在现实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却并不容易和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辩护律师依据本条规定向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时,相关人员和单位考虑到自己的诉讼风险及担心会被打击报复,往往会回避或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加之律师并不享有公权力,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并没有强制力。
  辩护律师申请办案机关调取证据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与阻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现实办案过程中,已收集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证据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达到打击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目的,而往往并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风险的预防
  进行调查取证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定职责,辩护律师不应以调查取证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而不予履行这一职责。但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以顺利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一)律师调查取证应依法进行
  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及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1.律师调查取证应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
  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经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不应当调取和提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充当“第二公诉人”,严重违背律师的辩护职责和职业道德,进行“乌龙辩护”。
  2.律师调查取证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依照上述规定,律师在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必须经证人等被调查人的同意,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时,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并经被调查人的同意。应该注意的是,律师的调查取证已经被调查人同意的内容应在调查笔录中记明;律师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应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律师调查取证需经办案机关许可的,应取得办案机关的书面许可文件。
  (二)律师调查取证应规范进行
  1.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应依照《律师法》第三十五的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进行。
  2.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一般应由两人进行。《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律师人数进行规定,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律师调查取证时律师人数作出了建议性的规定,即“一般由二人进行”。从规范性的要求及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尽量由两人进行。
  3.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的情况下尽量进行录音、录像。
  4.律师向多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分别进行。对一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另一被调查人应进行回避。
  5.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6.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规范的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调查时间、地点、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如实做证的要求、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的说明、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等内容。调查笔录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及见证人签名。
  [参考文献]
  [1]吕潇.浅析商事责任独立性与我国商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隋霞.浅议夫妻财产与公证[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3]张佳寅.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4]郭帅.夫妻“忠诚协议”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其他文献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摘要:在现场勘查中,我们必须科学地认识现场勘查的基本规律,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把握现场勘查的完整性,重视对关联现场的勘查,在关联现场进行勘查时提取的痕迹物证,应及时进行检验,找出各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为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及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关键词:现场勘查;关联现场;完整性  中图分类号:D9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
新课程改革在吉林己经有六年了。在这一过程中,我真切地看到了自己成长的轨迹,也真切地感受到了一位位充满活力的优秀教师,一节节撞击着智慧火花的语文课堂。新课标倡导“要构建自主、开放、探究的学习方式”,“教学是学生、教师、文本之间的对话的过程”等这些富有时代特征、与时俱进的教学理念。这就要求当代的小学语文教师不应是“授之以鱼”的塾师,而应是“授之与渔”的智者。教学模式也要从单一的、严密的、封闭的、主观的
——1989年,他毕业于第一军医大学获得外科学硕士学位;rn——2000年,他从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专业至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并派遣黄埔院区工作,并于2001年和2005年先后组
本文以有意义的双字组词语为语音材料,通过辨认实验和区分实验考察汉语普通话阳平调和上声调的听感分界。实验结果初步表明,阳上听觉感知属于范畴化感知。影响阳上听感分界的
卢光照先生(1914—2001),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是我国著名花鸟画家,也是我国美术出版界的一位老前辈。去年10月17日,是画家逝世一周年的日子,特撰此文,以志纪念。 一 20世纪3
脑转移癌是一种常见的肿瘤神经系统并发症,约20%~40%的颅外恶性肿瘤在病程中发生脑转移[1]。常见的原发肿瘤为肺癌、乳腺癌、恶性黑色素瘤、肾癌等,其中肺癌脑转移率高达50%,以非小细
摘要:足迹检验在侦查审判中可起到两方面的作用:分析案件性质、提供侦查线索和提供审判的证据。因此现场勘验中足迹的提取影响到足迹检验鉴定。本文结合日常工作探讨了现场勘验时利用闪光灯拍摄现场足迹。  关键词:闪光灯;现场足迹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41-01  作者简介:潘英良(1976-),男,内蒙古扎兰屯人,内蒙古扎兰屯市公安
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门综合的学科,也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依附于客观环境而存在的艺术表现形式.在环境艺术设计的过程中,我们既要重视设计出来的作品同自然环境相协调,又要重
摘要:近年来对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工程建设活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破坏案件很多,这方面的行政执法也逐步加强。据了解,在该活动中,柔性行政行为的运用十分广泛,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出发,对柔性行政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其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现实困境,提出制度化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柔性行政行为;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P315.72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