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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职业年金已经成为养老保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企业年金发展迅速、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正在试点、机关单位职业年金正在酝酿之中,面对这一发展趋势,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发展“多支柱”的军人养老保险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刍议;建立;职业年金
一、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体现政府责任
《军人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充分表明实行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行为,在法律上政府有义务为军人职业年金承担主要责任。从另外一个方面,军队提供的最终产品是国防安全,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国防安全具有纯公共产品的性质,这意味着关乎军人一切福利待遇的制度都必须有公共财政的投入[34]。军人职业年金体现政府责任应该有两层意思:一是在缴费比例中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在政策优待和法律保障上要有所作为。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不仅适用于政治生活,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也有着广泛的认同。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军人既有享受的权利,也有缴费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在国家保障的同时加入自我保障,即照顾了公平,也体现了效率。不仅如此。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可以鼓励军人多缴多得,鼓励官兵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提升了制度的灵活性。
(三)坚持适度水平
适度水平就是要求军人职业年金的保障水平既然满足军人晚年的生活需求,这是下限,又要综合基本退役保险的保障水平进行考虑,两者之和不能超过在职时的工资收入,这是上限。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和军人本人的承受能力,水平过高,即使没有达到上限,如果给国家或军人带来较重的负担也是不可取的。
(四)坚持效率优先
军人职业年金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不同,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体现出差异性,要根据服役年限的长短、服役地区的艰苦程度以及贡献的大小等带有激励性的指标制定相关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在提供待遇的同时,体现职业年金特有的功能和优势。
(五)与国家保障体系相衔接
绝大部分军人最终都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回归社会,这就涉及到与地方职业年金制度的衔接。与国家保障体系相衔接,就要在模式设定、组织建设、制度规定、账户转移上完善与地方各种职业年金的衔接细则,包括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以及未来出台的公务员职业年金等。
二、军人职业年金的保障对象
军人职业年金的适用对象应该设定为现役全体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义务兵由于履行服役义务,没有工资性收入且服役年限较短,可以不将其纳入到保障范围。
三、军人职业年金的保障方式
(一)筹资方式
军人职业年金筹资方式的选择与保障水平的计算、基金的管理等都具着很强的关联性。综合考虑,建议选择完全累计制作为我军职业年金的筹资方式。完全累计制可以建立属于军人的个人账户,不给现收现付制度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再增加延期支付压力,有利于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二)运作模式
第一部分讲过,完全积累制的本质可以用“以收定支”来概括,这与缴费确定型(DC)的运作模式相吻合,两者都根据已有的账户累计来确定最终的保障水平。同时,选择缴费确定型的运作模式相对简单,避免了给付确定型繁琐的调整改动,并且体现了有更强的激励性。
(三)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应视选择国家和军人共同缴纳。其理由如下:第一,有利于与企业年金制度衔接,确保军地人员的顺畅流动。第二,有利于增强广大官兵对军人职业年金制度的认可和拥护。第三,有利于发挥军人职业年金的激励作用。一般来说,每月直接从军人工资中扣除,国家缴纳的同时划拨入账,这是基本缴纳方式。在基本的缴纳方式之外,可以视情况予以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这个问题下文将有具体分析。
参照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实施的有关规定,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缴纳军人职业年金的资格(包括国家补贴和个人缴纳):(1)军人被判刑的;(2)军人死亡的;(3)转业军人由于个人原因滞留的。
(四)缴费水平及比例
根据2012年4月深圳发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点办法规定》,职工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缴纳率为9%,没有超过的缴费率为8%。由于军队每年有相当一部分军人转业到事业单位,深圳市规定的标准值得借鉴。据此,笔者建议将缴费率定为10%,既考虑了以后与地方的接轨,又体现了对军人的优待。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一样,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应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以及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型补贴和奖励工资之和。
那么,缴费比例如何分摊,这个问题学术界有多种意见,例如,余峰、张艳君在《建立军人职业年金的思考》一文中,提出军人负担1/4,国家负担3/4,霍炬在《尽快把军人职业年金提上日程》一文中,提出军人负担2/5,国家负担3/5等等。目前,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基本上呈现1:1的格局,企业和个人各自承担的缴费上限为年工资总额的1/12[35]。基于体现对军人特殊劳动的优待,军人职业年金国家负担的部分应该超过1/2,这一点已成为大家共识。笔者建议以军人负担2/5,国家负担3/5作为分摊比例,这样既体现了军人军事劳动的尊重,又与企业年金的分担比例保持在一定的距离之内,比较合理。当然,具体的缴费比例必要要参考地方公务员职业年金的缴费情况,但是在公务员职业年金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本文提出的观点也只代表个人意见。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充分体现军人职业年金激励军人的功能,应将军人服役时间的长短、服役条件的艰苦程度以及所作的贡献大小作为一个缴费依据予以考虑。具体的建议是: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的军人(比如30年),国家予以缴纳全部费用的优待;立三等功的军人国家额外提高1%的缴纳比率,立二等功的军人国家额外提升3%的缴纳比率,立一等功的军人国家额外提高5%的缴纳比率;艰苦地区服役军人的缴纳比例一致,但是要将艰苦地区补贴纳入计提基数,驻经济特区、驻港和驻澳部队军人的缴纳基数同样要将特区、驻港和驻澳津贴纳入在内。
关键词:刍议;建立;职业年金
一、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体现政府责任
《军人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充分表明实行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行为,在法律上政府有义务为军人职业年金承担主要责任。从另外一个方面,军队提供的最终产品是国防安全,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国防安全具有纯公共产品的性质,这意味着关乎军人一切福利待遇的制度都必须有公共财政的投入[34]。军人职业年金体现政府责任应该有两层意思:一是在缴费比例中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在政策优待和法律保障上要有所作为。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不仅适用于政治生活,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也有着广泛的认同。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军人既有享受的权利,也有缴费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在国家保障的同时加入自我保障,即照顾了公平,也体现了效率。不仅如此。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可以鼓励军人多缴多得,鼓励官兵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提升了制度的灵活性。
(三)坚持适度水平
适度水平就是要求军人职业年金的保障水平既然满足军人晚年的生活需求,这是下限,又要综合基本退役保险的保障水平进行考虑,两者之和不能超过在职时的工资收入,这是上限。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和军人本人的承受能力,水平过高,即使没有达到上限,如果给国家或军人带来较重的负担也是不可取的。
(四)坚持效率优先
军人职业年金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不同,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体现出差异性,要根据服役年限的长短、服役地区的艰苦程度以及贡献的大小等带有激励性的指标制定相关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在提供待遇的同时,体现职业年金特有的功能和优势。
(五)与国家保障体系相衔接
绝大部分军人最终都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回归社会,这就涉及到与地方职业年金制度的衔接。与国家保障体系相衔接,就要在模式设定、组织建设、制度规定、账户转移上完善与地方各种职业年金的衔接细则,包括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以及未来出台的公务员职业年金等。
二、军人职业年金的保障对象
军人职业年金的适用对象应该设定为现役全体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义务兵由于履行服役义务,没有工资性收入且服役年限较短,可以不将其纳入到保障范围。
三、军人职业年金的保障方式
(一)筹资方式
军人职业年金筹资方式的选择与保障水平的计算、基金的管理等都具着很强的关联性。综合考虑,建议选择完全累计制作为我军职业年金的筹资方式。完全累计制可以建立属于军人的个人账户,不给现收现付制度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再增加延期支付压力,有利于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二)运作模式
第一部分讲过,完全积累制的本质可以用“以收定支”来概括,这与缴费确定型(DC)的运作模式相吻合,两者都根据已有的账户累计来确定最终的保障水平。同时,选择缴费确定型的运作模式相对简单,避免了给付确定型繁琐的调整改动,并且体现了有更强的激励性。
(三)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应视选择国家和军人共同缴纳。其理由如下:第一,有利于与企业年金制度衔接,确保军地人员的顺畅流动。第二,有利于增强广大官兵对军人职业年金制度的认可和拥护。第三,有利于发挥军人职业年金的激励作用。一般来说,每月直接从军人工资中扣除,国家缴纳的同时划拨入账,这是基本缴纳方式。在基本的缴纳方式之外,可以视情况予以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这个问题下文将有具体分析。
参照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实施的有关规定,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缴纳军人职业年金的资格(包括国家补贴和个人缴纳):(1)军人被判刑的;(2)军人死亡的;(3)转业军人由于个人原因滞留的。
(四)缴费水平及比例
根据2012年4月深圳发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点办法规定》,职工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缴纳率为9%,没有超过的缴费率为8%。由于军队每年有相当一部分军人转业到事业单位,深圳市规定的标准值得借鉴。据此,笔者建议将缴费率定为10%,既考虑了以后与地方的接轨,又体现了对军人的优待。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一样,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应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以及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型补贴和奖励工资之和。
那么,缴费比例如何分摊,这个问题学术界有多种意见,例如,余峰、张艳君在《建立军人职业年金的思考》一文中,提出军人负担1/4,国家负担3/4,霍炬在《尽快把军人职业年金提上日程》一文中,提出军人负担2/5,国家负担3/5等等。目前,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基本上呈现1:1的格局,企业和个人各自承担的缴费上限为年工资总额的1/12[35]。基于体现对军人特殊劳动的优待,军人职业年金国家负担的部分应该超过1/2,这一点已成为大家共识。笔者建议以军人负担2/5,国家负担3/5作为分摊比例,这样既体现了军人军事劳动的尊重,又与企业年金的分担比例保持在一定的距离之内,比较合理。当然,具体的缴费比例必要要参考地方公务员职业年金的缴费情况,但是在公务员职业年金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本文提出的观点也只代表个人意见。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充分体现军人职业年金激励军人的功能,应将军人服役时间的长短、服役条件的艰苦程度以及所作的贡献大小作为一个缴费依据予以考虑。具体的建议是: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的军人(比如30年),国家予以缴纳全部费用的优待;立三等功的军人国家额外提高1%的缴纳比率,立二等功的军人国家额外提升3%的缴纳比率,立一等功的军人国家额外提高5%的缴纳比率;艰苦地区服役军人的缴纳比例一致,但是要将艰苦地区补贴纳入计提基数,驻经济特区、驻港和驻澳部队军人的缴纳基数同样要将特区、驻港和驻澳津贴纳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