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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导致药害的发生。据报道,我国每年约有20万人死于药害。然而.由于法律不完善、鉴定困难、救济难获,致使药害救济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鉴于目前药害发生的严重性以及我国药害责任追究和救济制度几乎还处于空白的现状,迫切需要明确监管责任,并实施有效救济,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我国确立药害责任追究和救济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