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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于1990年创建了EB-5(第五优先就业基础项目)投资移民签证计划。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刺激美国经济复苏,创造就业机会,吸引拥有大量资金的外国投资者进入美国投资市场。EB-5投资移民计划可以让投资者成为有条件的合法永久居民,如果申请者符合签证要求,通过一定量的投资,同时为美国创造就业机会,经过最初2年的移民签证便可正式转为永居签证;如果投资者想一直保持长期居留签证,定期向移民局进行申请即可。
通常EB-5投资移民项目有以下几种方式。
投资移民方式之一:投资买断现有的企业。法律规定这个现有企业必须是在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
投资者必须重新组建或改建这个现有的企业,使其成为一个新企业。如果只是更换了企业业主,改变了商业地点的一些外观装饰,或采取了新的市场策略是不足以证明投资者把现有企业改建成为新企业的。但移民法里也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程度的改组或重建是可被接受的,因此尺度把握要有经验。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要新雇满10个全职工人。
投资移民方式之二:创立一个完全新的商业企业,且必须符合招满10个美国工人,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条件。这是移民最直接、最清楚的投资方式。
投资移民方式之三:扩建现有的企业。这样的现有企业也必须是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建立的。
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者要按法律规定把企业扩建到一定规模。具体来说,就是要把企业的净资产增值40%或把企业人员人数增加40%。不过,新雇用10个全职美国工人的要求依然要达到。
另外,申请投资移民的申请人还可用另外一种投资方式,这种方式是美国用来鼓励投资者投资一些有问题的企业。即投资移民申请人可以投资一些亏损企业,这些企业必须已经成立两年以上,企业需要符合美国投资移民的要求,且在投资移民申请前的一至两年的时间内,企业的净亏损超过20%的企业净资产。
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者如果投资这样的企业,必须在两年的时间里,把现有的雇佣人数维持在申请投资移民美国前的亏损企业雇佣人数水平。当然,以这种方式做投资移民就不需要做到满足10个人的要求。
投资者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⑴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并至少雇用10位雇员。⑵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50万美元并至少雇用10位雇员。⑶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区域投资50万美元,通过集中这些投资形成一个经济中心(根据美国相关政策,EB-5项目把这样的经济中心称为“地区中心”),经济中心包括了私营企业和公共事业单位。通过这个项目投入到经济中心的资金,将被美国各州政府统一监督管理。
通常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资料备齐送件后的2~6个月,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并于6~8个月内获发有条件的移民签证(有条件限制绿卡)。而投资者在5年投资期过后,只需通过美国移民局审批允许即可获得无条件绿卡,同时投资者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样可以取得永久居留权。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个,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地区中心”内的投资人。
此外,美国对于EB-5申请人的条件规定也相对宽松,没有学历、语言、年龄和商业背景的要求,只需证明其投资资金为合法所得。
美国EB-5项目对申请人有以下要求:投资100万美元在普通地区;但如果是新划定的区域中心投资项目,则只需要50万美元。投资期限为5年,投资期满后返还投资款。
美国政府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申办;不要求申请人具备任何商业背景、教育程度及英语语言能力;申请人的资产不一定由申请人本身能力累积所得,赠予、继承等方式都可。
2017年6月14日,美国移民局更新了EB-5审理政策备忘录。与EB-5投资人最直接相关的变化就是EB-5资金可以在持有临时绿卡两年后而不是I-829批准后返还,因此,鉴于目前I-829的审理时间平均为2.5年左右,EB-5投资人有可能比以前更早取回EB-5投资款。新的EB-5流程在不同阶段对EB-5投资、EB-5风险、EB-5就业创造等核心问题有了新的诠释。首先在前期阶段的I-526递交,在审理和排期等待过程中,EB-5资金不必须已经完成投资,但必须证明资金来源合法;进行投资的承诺保证;签署认购协议并将EB-5资金打入监管银行;当EB-5资金进入到有限合伙NCE的银行监管账户时,只能看作“准备”投入,只有从监管账户释放到它的银行商业账户中,才算是完成EB-5投资。虽然EB-5法律并不要求在这个阶段完成投资,但实际上由于I-526审理时间過长及排期的原因,项目公司大多不可能等I-526批准后才使用EB-5资金,更不可能等排期到了再使用EB-5资金,因此,来自中国大陆的EB-5资金几乎100%都会在I-526递交后或批准后的某一时间点,投入到项目公司中。另外,在EB-5资金替换过桥资金的情况下,过桥资金创造的就业也可以分配给EB-5投资人。替换过桥资金是移民局认可的EB-5进入方式,但有其限制条件,项目涉及过桥资金的EB-5投资人,需要额外做些功课。在移民局政策允许的还款时间之前,项目公司可能已经将EB-5资金归还给EB-5有限合伙,但由于排期的原因,EB-5资金还不能返还给EB-5投资人,从而产生EB-5资金的再投资问题。移民局此次的备忘录更新明确了这个阶段“再投资”的相关政策:EB-5资金最快可以在投资人获得有条件绿卡两年后归还,在此之前只能“再投资”,不能归还;再投资由EB-5有限合伙负责;再投资不影响I-526的有效性,但如果发生“实质变化”,如由于原项目没有创造足够就业而造成“重新投资”或区域中心被终止等原因,则必须重新递交I-526;项目公司完成EB-5所需的就业创造后,EB-5有限合伙就可以收回EB-5资金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再投资:只需完成EB-5所需的就业创造,不需要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就业创造,也就是说,不需要项目完工。简单地说,EB-5法律下合格的就业创造是指每周工作不少于35小时、存续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全职岗位。这个概念在建筑就业、经营就业、直接就业、间接就业等不同领域,有一些不同的应用规则。值得一提的是,本备忘录对建筑就业进行了专门的肯定;就业创造只要达到了移民法下的合格就业要求,不需要保持到I-829申请;备忘录要求在I-526项目文件中有明确描述再投资的条款;备忘录还要求在I-526阶段,即使I-526已经批准,再投资应在EB-5有限合伙的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如原建筑投资类应当再投资到建筑类项目中,或者投资到基础设施建设类的市政债券中;再投资时,所选项目需不需要经EB-5投资人全体或过半数同意,这点从实践的角度看难度很大;项目是不是能够达到原投资项目的抵押担保风控力度,这点可以在I-526发行文件中加以规定,可行性较强。此次更新的备忘录可能只是过渡,国会EB-5改革草案中的“直接申请永久绿卡”条款是更好的解决方式,并进一步提前两年还款。 可见,美国联邦移民局通过新的政策备忘录,对EB-5美国投资移民就业计算模式进行了重大的更新及规范。由于产生就业岗位数是移民局对EB-5绿卡终审时的首要基准,这些新政策已经直接导致一些EB5投资项目无法满足移民局审核要求,使投资人面临正式绿卡申请失败的结局。(注:临时绿卡按美国移民法的申请程序,只要证实投资人已将50万美金汇入项目方账户就可获批,而在获得正式绿卡前,移民局必须对产生就业岗位的实际数额进行审核,如数额不足正式绿卡就不批准。)
让我们来看看对于EB-5影响最大的几点因素:首先是贷款类和政府参与的EB-5项目就业计划隐患重重;其次是大量建筑类工作不再被纳入就业计划;另外如移民局已明确规定以租赁或出售房产为主的EB-5项目不能符合就业要求,参与此类项目的投资人即使已获得临时绿卡,正式绿卡也会在终审时被拒。
与加拿大投资移民的被动投资性质不同,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的资金是主动投资性质,所以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投资者应注意规避一下风险。
第一,看推介方的项目是否有政府直接投资。不少项目方在推出一个投资项目时都会打出“有政府背景”的招牌,但是,所有投资移民项目都是得到政府批准和支持的,不过美国政府不会为任何一个项目提供担保。所有项目都是由项目运作公司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所以,是否“有政府背景”毫无意义,关键要看“是否有政府直接投入”,比如政府是否提供了低息贷款、免息发展基金或是直接投资。政府直接投入的项目有3个优势:一是政府肯直接投资,说明项目很重要,倒闭的可能小;二是政府一般只会投资给经营能力强、信誉度好的公司来运作项目,因此降低了经营风险;三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会在某种程度上予以监管,从而降低经营方5年后故意制作资金漏洞而逃避返还投资的风险。
第二,看项目是否已经开始运营。投资移民是需要满足雇佣要求的。至今的很多项目除了政府的批准文件外,没有项目实施方案,没有前期投入,项目单位本身并不出钱,投资金额100%来自投资移民,完全可以用中文里的“空手套白狼”来形容。如果前期的投资者钱先投进去,后面没有人跟进,项目是无法按时开工的。这样的项目不但无法实施绿卡转正,更无法偿还本金。
第三,看其他融资方的反应。投资移民项目除了公司自己出资、政府出资和移民申请人投资以外,一般还有部分银行融资。如果项目能经得起银行审核,获得申请贷款的资格,也能间接证明项目的低风险。
第四,选择实力雄厚及规模较大的项目公司,要看它以往的经营业绩和信誉度等,你不能指望一个根本没有经济实力甚至负债累累的公司去保住你的投资,更别提为你去赚钱。
第五,要看项目本身是否有稳健的收益率,是否有潜力和发展前途。
比如以出售不动产最终获利的投资项目,要求投资商进行某种形式的买卖来退出合伙企业制的股份。当这个项目经营业绩不佳时,如何转让股份,会有什么样的人来购买。
第六,一定要审查项目计划是否成熟,看它的利润点在哪里,是否有能力获取足够的收益。该项目至少有能力获取足够的收入以保持收支平衡。绝不要选择只有支出,而很少或没有进账的公益性项目。否则,2年后你既达不到完成移民的雇佣条件,5年后也拿不回你的投资,因为你的投资都被拿去盖楼或者发工资了,还不一定够。2008年费城会议中心扩建项目,147名投资者的投资集体被拒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说明。该中心董事会对于拒绝接受这些投资的解释是,为避免触及现有的移民政策。也就是说,这个项目根本不可能达到投资移民的标准。只要稍微想一下就会明白,如果接受这147名投资者的投资,就意味着要直接或间接创造1470个就业机会,一个扩建的政府大楼怎么可能做到?一个政府扩建的会议中心靠什么赚钱?这分明是一个只有开销没有收入的项目,难道5年后把政府的会议中心大楼卖掉还你的投资款?147名投资者的投资被拒,绝不是舆论所认为的不幸;恰恰相反,而是某些有良知的美国人使投资者避免了损失。该中心如果接受投资,147名投资者只可能有一个下场,那就是2年以后既拿不到绿卡,5年以后也收不回投资。
第七,看项目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屬于EB-5地区中心项目。如果选定的地区是农村或高失业率目标地区,则应首先获得有关政府文件或证明。
其它因素还有诸如要看还款顺序、看基金公司是否为所投项目买保险,保险项目中是不是有涵盖了不可抗力的特别保险。
每个EB-5移民签证的投资者必须证明,他们的资本投资保持了至少10个就业机会。自1992年,试点移民计划的制订和定期重新授权就没有改变过。从那时起,EB-5投资移民签证去往的“中心区域”都为投资者指定的移民局提供了大量的促进经济增长建议。
在法律中,投资移民试点计划是由公共法102~395的第610节来体现的,并一直延续至现在。根据移民法,投资移民的区域中心应是具有政府中心区域管辖权的地理区域,通常集中在特定经济区。在早期,一个经济区域中心的确定是根据政府及经济研究机构提供的数据来进行预测和规划的,一个区域中心的经济实体都将涉及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区域生产力的政府计划,从而创造就业机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
首先要注意的是投资款,这是美国投资移民申请门槛,为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不等,一般投资5年后返还。关于移民中介服务费,在决定要做美国投资移民后,首先就是要选择一家专业的移民中介。一般中介的服务费用在4万~8万元人民币。提醒投资人的是中介的服务一般都包含到您个人I-526的获批,也就是说若您I-526被拒,服务费用将退还。另外,建议投资人千万不能贪图小便宜,有些中介虽然服务费收取很低,但相对的服务及专业度完全跟不上。您还须准备一笔律师费,这笔费用主要支付给移民律师。移民律师将负责按照移民局的审案要求,对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及打款路径进行审核,务必保证您的个人文件符合USCIS的审核要求。一般的递件律师费在1.5万~2.5万美元,其他材料翻译、公证、房产评估等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您递交移民局的文案制作,一般在1万~1.5万元人民币。银行汇款费用在选择好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后,您需要将50万~80万美元投资款、项目发行费等费用汇款到境外账户。这笔手续费一般在几百元人民币不等。
根据规定,无论是哪个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只要是通过美国EB-5法令获取的移民签证,都必须遵循EB-5的法律条文。具体申请过程分为以下7个步骤。
⑴申请人选定投资项目,并将投资款汇入项目指定的监管银行;
⑵投资人提交个人资料及准备投资项目的所需材料进行申请;
⑶通过批准,转国家签证中心;
⑷国家签证中心通知缴纳签证费,填写DS230表格,转广州领事馆;
⑸广州领事馆通过面谈获取签证;
⑹全家登陆美国获取有条件绿卡;
⑺登陆之日起21个月内提交I-829申请,获取无条件绿卡。介于申请人数骤增,从提交申请至可以获得移民签证大致需要1年至1年半时间。
通过EB-5投资所获得的首先是一个为期2年的条件式绿卡。两年期满只要投资款没有撤回,创造了相应的就业,即可转为无条件绿卡。条件式绿卡与无条件绿卡主要是卡面有效期的区别,在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完全一致,包括子女教育、在美投资、生活、医疗、养老等。
A:个人资料
1.全家的有效护照:身份证、户口薄
2.全家出生公证
3.结婚公证或离婚公证
4.申请人及配偶的学历证书
5.申请人及配偶简历
B.财产资料
1.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主证
2.卖房资料:买卖合同、卖房发票、完税证明、银行进账记录
3.薪金所得:过去5年个人所得税税单
C.金融资产证明
1.开户证明:开户文件、托管协议
2.账单:股票账户对账单、资金账单
3.买卖证明
D.企业资料
1.商业登记文件:开业验资报告(如有历次增减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各条登记证
2.过去5年的财务报表(年度)
3.过去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单
4.过去5年的企业分红文字决议
5.公司宣传册
通常EB-5投资移民项目有以下几种方式。
投资移民方式之一:投资买断现有的企业。法律规定这个现有企业必须是在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
投资者必须重新组建或改建这个现有的企业,使其成为一个新企业。如果只是更换了企业业主,改变了商业地点的一些外观装饰,或采取了新的市场策略是不足以证明投资者把现有企业改建成为新企业的。但移民法里也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程度的改组或重建是可被接受的,因此尺度把握要有经验。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要新雇满10个全职工人。
投资移民方式之二:创立一个完全新的商业企业,且必须符合招满10个美国工人,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条件。这是移民最直接、最清楚的投资方式。
投资移民方式之三:扩建现有的企业。这样的现有企业也必须是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建立的。
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者要按法律规定把企业扩建到一定规模。具体来说,就是要把企业的净资产增值40%或把企业人员人数增加40%。不过,新雇用10个全职美国工人的要求依然要达到。
另外,申请投资移民的申请人还可用另外一种投资方式,这种方式是美国用来鼓励投资者投资一些有问题的企业。即投资移民申请人可以投资一些亏损企业,这些企业必须已经成立两年以上,企业需要符合美国投资移民的要求,且在投资移民申请前的一至两年的时间内,企业的净亏损超过20%的企业净资产。
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者如果投资这样的企业,必须在两年的时间里,把现有的雇佣人数维持在申请投资移民美国前的亏损企业雇佣人数水平。当然,以这种方式做投资移民就不需要做到满足10个人的要求。
EB5项目对投资人的基本要求
投资者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⑴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并至少雇用10位雇员。⑵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50万美元并至少雇用10位雇员。⑶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区域投资50万美元,通过集中这些投资形成一个经济中心(根据美国相关政策,EB-5项目把这样的经济中心称为“地区中心”),经济中心包括了私营企业和公共事业单位。通过这个项目投入到经济中心的资金,将被美国各州政府统一监督管理。
通常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资料备齐送件后的2~6个月,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并于6~8个月内获发有条件的移民签证(有条件限制绿卡)。而投资者在5年投资期过后,只需通过美国移民局审批允许即可获得无条件绿卡,同时投资者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样可以取得永久居留权。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个,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地区中心”内的投资人。
此外,美国对于EB-5申请人的条件规定也相对宽松,没有学历、语言、年龄和商业背景的要求,只需证明其投资资金为合法所得。
美国EB-5项目对申请人有以下要求:投资100万美元在普通地区;但如果是新划定的区域中心投资项目,则只需要50万美元。投资期限为5年,投资期满后返还投资款。
美国政府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申办;不要求申请人具备任何商业背景、教育程度及英语语言能力;申请人的资产不一定由申请人本身能力累积所得,赠予、继承等方式都可。
EB-5政策备忘录梳理
2017年6月14日,美国移民局更新了EB-5审理政策备忘录。与EB-5投资人最直接相关的变化就是EB-5资金可以在持有临时绿卡两年后而不是I-829批准后返还,因此,鉴于目前I-829的审理时间平均为2.5年左右,EB-5投资人有可能比以前更早取回EB-5投资款。新的EB-5流程在不同阶段对EB-5投资、EB-5风险、EB-5就业创造等核心问题有了新的诠释。首先在前期阶段的I-526递交,在审理和排期等待过程中,EB-5资金不必须已经完成投资,但必须证明资金来源合法;进行投资的承诺保证;签署认购协议并将EB-5资金打入监管银行;当EB-5资金进入到有限合伙NCE的银行监管账户时,只能看作“准备”投入,只有从监管账户释放到它的银行商业账户中,才算是完成EB-5投资。虽然EB-5法律并不要求在这个阶段完成投资,但实际上由于I-526审理时间過长及排期的原因,项目公司大多不可能等I-526批准后才使用EB-5资金,更不可能等排期到了再使用EB-5资金,因此,来自中国大陆的EB-5资金几乎100%都会在I-526递交后或批准后的某一时间点,投入到项目公司中。另外,在EB-5资金替换过桥资金的情况下,过桥资金创造的就业也可以分配给EB-5投资人。替换过桥资金是移民局认可的EB-5进入方式,但有其限制条件,项目涉及过桥资金的EB-5投资人,需要额外做些功课。在移民局政策允许的还款时间之前,项目公司可能已经将EB-5资金归还给EB-5有限合伙,但由于排期的原因,EB-5资金还不能返还给EB-5投资人,从而产生EB-5资金的再投资问题。移民局此次的备忘录更新明确了这个阶段“再投资”的相关政策:EB-5资金最快可以在投资人获得有条件绿卡两年后归还,在此之前只能“再投资”,不能归还;再投资由EB-5有限合伙负责;再投资不影响I-526的有效性,但如果发生“实质变化”,如由于原项目没有创造足够就业而造成“重新投资”或区域中心被终止等原因,则必须重新递交I-526;项目公司完成EB-5所需的就业创造后,EB-5有限合伙就可以收回EB-5资金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再投资:只需完成EB-5所需的就业创造,不需要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就业创造,也就是说,不需要项目完工。简单地说,EB-5法律下合格的就业创造是指每周工作不少于35小时、存续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全职岗位。这个概念在建筑就业、经营就业、直接就业、间接就业等不同领域,有一些不同的应用规则。值得一提的是,本备忘录对建筑就业进行了专门的肯定;就业创造只要达到了移民法下的合格就业要求,不需要保持到I-829申请;备忘录要求在I-526项目文件中有明确描述再投资的条款;备忘录还要求在I-526阶段,即使I-526已经批准,再投资应在EB-5有限合伙的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如原建筑投资类应当再投资到建筑类项目中,或者投资到基础设施建设类的市政债券中;再投资时,所选项目需不需要经EB-5投资人全体或过半数同意,这点从实践的角度看难度很大;项目是不是能够达到原投资项目的抵押担保风控力度,这点可以在I-526发行文件中加以规定,可行性较强。此次更新的备忘录可能只是过渡,国会EB-5改革草案中的“直接申请永久绿卡”条款是更好的解决方式,并进一步提前两年还款。 可见,美国联邦移民局通过新的政策备忘录,对EB-5美国投资移民就业计算模式进行了重大的更新及规范。由于产生就业岗位数是移民局对EB-5绿卡终审时的首要基准,这些新政策已经直接导致一些EB5投资项目无法满足移民局审核要求,使投资人面临正式绿卡申请失败的结局。(注:临时绿卡按美国移民法的申请程序,只要证实投资人已将50万美金汇入项目方账户就可获批,而在获得正式绿卡前,移民局必须对产生就业岗位的实际数额进行审核,如数额不足正式绿卡就不批准。)
让我们来看看对于EB-5影响最大的几点因素:首先是贷款类和政府参与的EB-5项目就业计划隐患重重;其次是大量建筑类工作不再被纳入就业计划;另外如移民局已明确规定以租赁或出售房产为主的EB-5项目不能符合就业要求,参与此类项目的投资人即使已获得临时绿卡,正式绿卡也会在终审时被拒。
投资移民存在的风险
与加拿大投资移民的被动投资性质不同,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的资金是主动投资性质,所以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投资者应注意规避一下风险。
第一,看推介方的项目是否有政府直接投资。不少项目方在推出一个投资项目时都会打出“有政府背景”的招牌,但是,所有投资移民项目都是得到政府批准和支持的,不过美国政府不会为任何一个项目提供担保。所有项目都是由项目运作公司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所以,是否“有政府背景”毫无意义,关键要看“是否有政府直接投入”,比如政府是否提供了低息贷款、免息发展基金或是直接投资。政府直接投入的项目有3个优势:一是政府肯直接投资,说明项目很重要,倒闭的可能小;二是政府一般只会投资给经营能力强、信誉度好的公司来运作项目,因此降低了经营风险;三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会在某种程度上予以监管,从而降低经营方5年后故意制作资金漏洞而逃避返还投资的风险。
第二,看项目是否已经开始运营。投资移民是需要满足雇佣要求的。至今的很多项目除了政府的批准文件外,没有项目实施方案,没有前期投入,项目单位本身并不出钱,投资金额100%来自投资移民,完全可以用中文里的“空手套白狼”来形容。如果前期的投资者钱先投进去,后面没有人跟进,项目是无法按时开工的。这样的项目不但无法实施绿卡转正,更无法偿还本金。
第三,看其他融资方的反应。投资移民项目除了公司自己出资、政府出资和移民申请人投资以外,一般还有部分银行融资。如果项目能经得起银行审核,获得申请贷款的资格,也能间接证明项目的低风险。
第四,选择实力雄厚及规模较大的项目公司,要看它以往的经营业绩和信誉度等,你不能指望一个根本没有经济实力甚至负债累累的公司去保住你的投资,更别提为你去赚钱。
第五,要看项目本身是否有稳健的收益率,是否有潜力和发展前途。
比如以出售不动产最终获利的投资项目,要求投资商进行某种形式的买卖来退出合伙企业制的股份。当这个项目经营业绩不佳时,如何转让股份,会有什么样的人来购买。
第六,一定要审查项目计划是否成熟,看它的利润点在哪里,是否有能力获取足够的收益。该项目至少有能力获取足够的收入以保持收支平衡。绝不要选择只有支出,而很少或没有进账的公益性项目。否则,2年后你既达不到完成移民的雇佣条件,5年后也拿不回你的投资,因为你的投资都被拿去盖楼或者发工资了,还不一定够。2008年费城会议中心扩建项目,147名投资者的投资集体被拒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说明。该中心董事会对于拒绝接受这些投资的解释是,为避免触及现有的移民政策。也就是说,这个项目根本不可能达到投资移民的标准。只要稍微想一下就会明白,如果接受这147名投资者的投资,就意味着要直接或间接创造1470个就业机会,一个扩建的政府大楼怎么可能做到?一个政府扩建的会议中心靠什么赚钱?这分明是一个只有开销没有收入的项目,难道5年后把政府的会议中心大楼卖掉还你的投资款?147名投资者的投资被拒,绝不是舆论所认为的不幸;恰恰相反,而是某些有良知的美国人使投资者避免了损失。该中心如果接受投资,147名投资者只可能有一个下场,那就是2年以后既拿不到绿卡,5年以后也收不回投资。
第七,看项目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屬于EB-5地区中心项目。如果选定的地区是农村或高失业率目标地区,则应首先获得有关政府文件或证明。
其它因素还有诸如要看还款顺序、看基金公司是否为所投项目买保险,保险项目中是不是有涵盖了不可抗力的特别保险。
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每个EB-5移民签证的投资者必须证明,他们的资本投资保持了至少10个就业机会。自1992年,试点移民计划的制订和定期重新授权就没有改变过。从那时起,EB-5投资移民签证去往的“中心区域”都为投资者指定的移民局提供了大量的促进经济增长建议。
在法律中,投资移民试点计划是由公共法102~395的第610节来体现的,并一直延续至现在。根据移民法,投资移民的区域中心应是具有政府中心区域管辖权的地理区域,通常集中在特定经济区。在早期,一个经济区域中心的确定是根据政府及经济研究机构提供的数据来进行预测和规划的,一个区域中心的经济实体都将涉及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区域生产力的政府计划,从而创造就业机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
首先要注意的是投资款,这是美国投资移民申请门槛,为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不等,一般投资5年后返还。关于移民中介服务费,在决定要做美国投资移民后,首先就是要选择一家专业的移民中介。一般中介的服务费用在4万~8万元人民币。提醒投资人的是中介的服务一般都包含到您个人I-526的获批,也就是说若您I-526被拒,服务费用将退还。另外,建议投资人千万不能贪图小便宜,有些中介虽然服务费收取很低,但相对的服务及专业度完全跟不上。您还须准备一笔律师费,这笔费用主要支付给移民律师。移民律师将负责按照移民局的审案要求,对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及打款路径进行审核,务必保证您的个人文件符合USCIS的审核要求。一般的递件律师费在1.5万~2.5万美元,其他材料翻译、公证、房产评估等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您递交移民局的文案制作,一般在1万~1.5万元人民币。银行汇款费用在选择好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后,您需要将50万~80万美元投资款、项目发行费等费用汇款到境外账户。这笔手续费一般在几百元人民币不等。
投資移民的基本步骤
根据规定,无论是哪个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只要是通过美国EB-5法令获取的移民签证,都必须遵循EB-5的法律条文。具体申请过程分为以下7个步骤。
⑴申请人选定投资项目,并将投资款汇入项目指定的监管银行;
⑵投资人提交个人资料及准备投资项目的所需材料进行申请;
⑶通过批准,转国家签证中心;
⑷国家签证中心通知缴纳签证费,填写DS230表格,转广州领事馆;
⑸广州领事馆通过面谈获取签证;
⑹全家登陆美国获取有条件绿卡;
⑺登陆之日起21个月内提交I-829申请,获取无条件绿卡。介于申请人数骤增,从提交申请至可以获得移民签证大致需要1年至1年半时间。
通过EB-5投资所获得的首先是一个为期2年的条件式绿卡。两年期满只要投资款没有撤回,创造了相应的就业,即可转为无条件绿卡。条件式绿卡与无条件绿卡主要是卡面有效期的区别,在享受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完全一致,包括子女教育、在美投资、生活、医疗、养老等。
移民美国需要准备的资料
A:个人资料
1.全家的有效护照:身份证、户口薄
2.全家出生公证
3.结婚公证或离婚公证
4.申请人及配偶的学历证书
5.申请人及配偶简历
B.财产资料
1.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主证
2.卖房资料:买卖合同、卖房发票、完税证明、银行进账记录
3.薪金所得:过去5年个人所得税税单
C.金融资产证明
1.开户证明:开户文件、托管协议
2.账单:股票账户对账单、资金账单
3.买卖证明
D.企业资料
1.商业登记文件:开业验资报告(如有历次增减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各条登记证
2.过去5年的财务报表(年度)
3.过去5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单
4.过去5年的企业分红文字决议
5.公司宣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