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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传资源领域,环境公益对知识产权私益的限制,既不是知识产权制度内的合理使用限制,也不是为了利益共享目的对知识产权所施加的限制。但是,体现冲突的环境限制并未全面反映知识产权私益与环境公益的复杂关系,两者之间既有对抗限制又有交融共进。要实现环境公益与知识产权私益的利益平衡,应促进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融合,具体体现为专利授权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专利许可使用的环境限制、专利使用的环境强制许可等双赢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