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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本应该是充满欢声笑语的幸福时光。幼儿园和学校本应该充满阳光和温暖,是孩子们向往的乐园。然而,最近层出不穷的“虐童”事件,刺痛了无数父母的心。家长们在震惊和愤怒之余,还有困惑和深思。
最近,网络上流传的一张照片刺痛了无数网友的心:在浙江省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里,一名幼童被老师揪着耳朵,硬生生提离地面。孩子的耳朵被扯得生痛,张着嘴巴哇哇大哭,而老师却一脸微笑,自称“好玩”。而此前,刚刚有媒体曝出太原5岁女童因不会算术题,被老师在十几分钟内连扇70多个耳光。最近频繁曝光的“虐童”事件再度刺中了我国学前教育的软肋。幼师素质不高、民办幼教监管不到位乃至法律上“虐童罪”的空白等问题皆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然而,细细考察这些“虐童”事件的报道,我们会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受虐儿童的家长对自己孩子受虐之事竟都毫不知情,直到事件被媒体披露才恍然大悟。例如,浙江蓝孔雀幼儿园受虐儿童的母亲当儿子小林被老师颜某拎耳离地的照片在全国各大媒体上刊登出来后,方才得知自己的孩子受到了虐待。很明显,幼儿园的孩子年纪尚幼,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当遇到无良幼师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理应保护自己的孩子。但实际情况却是,由于孩子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在受到虐待后,可能认为是自己的“错误”才招致老师的“惩罚”,将责任归咎于自身。为此,他们不敢、甚至没有想到要将自己的不幸经历告诉家长,家长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然不能起到本应该有的保护孩子的作用。即便家长听到了孩子的诉苦,也可能因为孩子无法准确表达事情真相,令家长以为那仅是老师对孩子调皮的“管教”,并不放在心上,如小林的父亲看到新闻才意识到颜某的所作所为与“之前想的拎耳朵完全不是一回事”,也终于明白了为何小林总不爱上幼儿园。
如何提高孩子的防范意识
那么,作为家长,我们该如何教会孩子自我保护?怎么提高孩子的防范意识呢?著名青少年心理专家宋少卫分析说:很多孩子还不懂得自我保护,是因为他们从小受到了来自家长的过度保护,这造成他们的身体和心理承受力薄弱,同时,处理和应对问题的能力差。因此,要想提高孩子的防范意识,就需要经常和孩子沟通学校发生的事情,帮助他分析遇到的问题,并给予合理化建议。这样很容易教会孩子怎样进行自我保护,同时,家长也能及早发现问题。但宋少卫老师同时强调: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固然很重要,但是也不能过度,否则,孩子的很多能力会因此发展不起来。
那么,如果孩子在幼儿园或学校遭受暴力对待后,胆小不敢说,家长该如何发现呢?对此,专家建议:首先是观察,看看孩子身体和情绪有无异常。如果孩子回到家,表情沮丧、长时间沉默,建议家长不要急着追问,这样反而不利于沟通。最好,先平静地拥抱一下孩子,让他放松一点。然后,从小事情问起,引导他开始对话,如:几点回来的?然后,慢慢转向正题。
其次是交流,聊聊在学校的趣事,尽快发现隐藏的问题。交流的态度很重要,家长如果和孩子平等相处,从视线到地位,都会让孩子感觉没有压力,他就很容易和你沟通。家长还要有分享意识,最好经常给孩子讲点“小秘密”,那么,他自然也会把你当作知心朋友。还可以积极和其他家长交流沟通,从侧面了解更多的情况。
相比“亡羊补牢”,事前的预防机制更为重要。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影响深远,应当格外重视。完整、和谐、平衡的学前教育应由幼师、家长、孩童三方组成,即便是在以幼儿园为主要场所的学前教育中,家长的角色同样不能缺失。据了解,在法国,为了提高幼教质量,幼儿园几乎都成立了由家长代表及教师组成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一年召开二三次会议,讨论幼儿园的课程设置、教育计划、环境布置、活动安排等问题,以更好地促进幼儿的成长。在这种体制下,家长把教育子女当成自己神圣的职责,他们主动参与、大力支持幼儿园教育。如早上送孩子入园时,家长都直接把孩子送到班上,和教师、其他家长、小朋友交谈,并和小朋友玩一会儿后才离开,以消除孩子的分离焦虑,使孩子能以良好的心情开始在园的一天生活。
对比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的状况,可以说,我们的家长很少参与到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中,甚至对自己孩子在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状态都不甚了解,未能很好地起到监督幼儿园及幼师的作用。正是由于家长的“不在场”,使原本平衡的幼师、家长、孩童三方关系,蜕化成了幼师、孩童两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在这样的不平等关系中,便可能产生幼师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因此,家长应对幼儿园的环境、师资情况、教学方式有充分的知情权,这不仅发生在选择幼儿园时,更应在孩子入园后与园方保持一种长期、稳定、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孩子所处环境和教师情况的变化,并定期抽查、监督幼儿园及幼师培育孩子的实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试想,假如家长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常态,便能对幼儿园和教师起到一定的震慑和约束作用,幼师败类们也就不可能肆无忌惮地将“摧花之手”伸向娇嫩的幼儿。
保护儿童应当设立“虐童罪”
刑法没有规定“虐童罪”,“虐待罪”又要求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虐童教师实属无奈。
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某揪起男童双耳离地20厘米,有网友还晒出更多照片,证明颜某还有对学生胶带封嘴、蒙脸、置于垃圾桶等虐待行为。10月25日,浙江温岭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了颜某;但是11月16日,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某。女教师颜某出于寻求刺激、好玩取乐的动机,疯狂虐待儿童,这样的劣行令人发指,对此,当地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追究,可谓民意所向。不过,该女教师的行为为什么会涉嫌刑事犯罪,网友晒出的其他虐童照片是否属实,当地警方有必要调查后向公众作出说明。
而且,明明是严重的虐童行为,却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来追究,这样的结果让许多人颇感意外和不适应。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滋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该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乃因为该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社会秩序,而不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教师在幼儿园的封闭环境里,对尚不具有自主意识的幼儿随心所欲实施暴行,主要还是侵犯幼童人身权的问题,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来进行追究,才顺理成章。
当地警方也坦言,他们也很无奈,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虐童罪”,一般的“虐待罪”又要求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些说法都是有道理的。
应该说,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还算勉强成立,但基于寻求刺激、好玩取乐的动机而虐童的事件,在幼师中还比较罕见。大多都是基于幼儿不听话、完成不了学习任务等情况下发生的严重体罚事件,像太原某幼儿园女老师狂扇一女童耳光近70下,如此严重的虐童事件,由于没有寻求刺激、好玩取乐的动机,可能连“寻衅滋事”都定不上,最后只能治安处罚了事。不得不说,这是法律的尴尬。
有调查显示,中国约四成的孩子曾受到过不同形式的虐待,有4.4%受到过多种严重的虐待。挨过打的孩子男女比例分别是超过一半和近三分之一,约三分之一被当众羞辱过。频发的严重虐童事件提示立法部门,我国刑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低幼未成年人,还存在空白地带。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针对严重虐童行为,都明确规定了“虐童罪”;意大利、日本、瑞士等国还规定有“暴行罪”,像实施暴力而没有造成伤害的,日本最高可处2年惩役,意大利和瑞士最高可处6个月徒刑或拘役。
我国刑法则没有规定“虐童罪”,也没有“暴行罪”,而一般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罪名都难以成立,转而寻求以寻衅滋事罪来进行追究,多数情况下都显得似是而非,不伦不类,甚至有类推定罪之嫌。因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低幼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诸如“虐童罪”、“暴行罪”之类的罪种,以此宣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严厉追究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最近,网络上流传的一张照片刺痛了无数网友的心:在浙江省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里,一名幼童被老师揪着耳朵,硬生生提离地面。孩子的耳朵被扯得生痛,张着嘴巴哇哇大哭,而老师却一脸微笑,自称“好玩”。而此前,刚刚有媒体曝出太原5岁女童因不会算术题,被老师在十几分钟内连扇70多个耳光。最近频繁曝光的“虐童”事件再度刺中了我国学前教育的软肋。幼师素质不高、民办幼教监管不到位乃至法律上“虐童罪”的空白等问题皆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然而,细细考察这些“虐童”事件的报道,我们会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受虐儿童的家长对自己孩子受虐之事竟都毫不知情,直到事件被媒体披露才恍然大悟。例如,浙江蓝孔雀幼儿园受虐儿童的母亲当儿子小林被老师颜某拎耳离地的照片在全国各大媒体上刊登出来后,方才得知自己的孩子受到了虐待。很明显,幼儿园的孩子年纪尚幼,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当遇到无良幼师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理应保护自己的孩子。但实际情况却是,由于孩子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在受到虐待后,可能认为是自己的“错误”才招致老师的“惩罚”,将责任归咎于自身。为此,他们不敢、甚至没有想到要将自己的不幸经历告诉家长,家长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然不能起到本应该有的保护孩子的作用。即便家长听到了孩子的诉苦,也可能因为孩子无法准确表达事情真相,令家长以为那仅是老师对孩子调皮的“管教”,并不放在心上,如小林的父亲看到新闻才意识到颜某的所作所为与“之前想的拎耳朵完全不是一回事”,也终于明白了为何小林总不爱上幼儿园。
如何提高孩子的防范意识
那么,作为家长,我们该如何教会孩子自我保护?怎么提高孩子的防范意识呢?著名青少年心理专家宋少卫分析说:很多孩子还不懂得自我保护,是因为他们从小受到了来自家长的过度保护,这造成他们的身体和心理承受力薄弱,同时,处理和应对问题的能力差。因此,要想提高孩子的防范意识,就需要经常和孩子沟通学校发生的事情,帮助他分析遇到的问题,并给予合理化建议。这样很容易教会孩子怎样进行自我保护,同时,家长也能及早发现问题。但宋少卫老师同时强调: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固然很重要,但是也不能过度,否则,孩子的很多能力会因此发展不起来。
那么,如果孩子在幼儿园或学校遭受暴力对待后,胆小不敢说,家长该如何发现呢?对此,专家建议:首先是观察,看看孩子身体和情绪有无异常。如果孩子回到家,表情沮丧、长时间沉默,建议家长不要急着追问,这样反而不利于沟通。最好,先平静地拥抱一下孩子,让他放松一点。然后,从小事情问起,引导他开始对话,如:几点回来的?然后,慢慢转向正题。
其次是交流,聊聊在学校的趣事,尽快发现隐藏的问题。交流的态度很重要,家长如果和孩子平等相处,从视线到地位,都会让孩子感觉没有压力,他就很容易和你沟通。家长还要有分享意识,最好经常给孩子讲点“小秘密”,那么,他自然也会把你当作知心朋友。还可以积极和其他家长交流沟通,从侧面了解更多的情况。
相比“亡羊补牢”,事前的预防机制更为重要。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影响深远,应当格外重视。完整、和谐、平衡的学前教育应由幼师、家长、孩童三方组成,即便是在以幼儿园为主要场所的学前教育中,家长的角色同样不能缺失。据了解,在法国,为了提高幼教质量,幼儿园几乎都成立了由家长代表及教师组成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一年召开二三次会议,讨论幼儿园的课程设置、教育计划、环境布置、活动安排等问题,以更好地促进幼儿的成长。在这种体制下,家长把教育子女当成自己神圣的职责,他们主动参与、大力支持幼儿园教育。如早上送孩子入园时,家长都直接把孩子送到班上,和教师、其他家长、小朋友交谈,并和小朋友玩一会儿后才离开,以消除孩子的分离焦虑,使孩子能以良好的心情开始在园的一天生活。
对比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的状况,可以说,我们的家长很少参与到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中,甚至对自己孩子在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状态都不甚了解,未能很好地起到监督幼儿园及幼师的作用。正是由于家长的“不在场”,使原本平衡的幼师、家长、孩童三方关系,蜕化成了幼师、孩童两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在这样的不平等关系中,便可能产生幼师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因此,家长应对幼儿园的环境、师资情况、教学方式有充分的知情权,这不仅发生在选择幼儿园时,更应在孩子入园后与园方保持一种长期、稳定、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孩子所处环境和教师情况的变化,并定期抽查、监督幼儿园及幼师培育孩子的实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试想,假如家长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常态,便能对幼儿园和教师起到一定的震慑和约束作用,幼师败类们也就不可能肆无忌惮地将“摧花之手”伸向娇嫩的幼儿。
保护儿童应当设立“虐童罪”
刑法没有规定“虐童罪”,“虐待罪”又要求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虐童教师实属无奈。
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某揪起男童双耳离地20厘米,有网友还晒出更多照片,证明颜某还有对学生胶带封嘴、蒙脸、置于垃圾桶等虐待行为。10月25日,浙江温岭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了颜某;但是11月16日,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某。女教师颜某出于寻求刺激、好玩取乐的动机,疯狂虐待儿童,这样的劣行令人发指,对此,当地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追究,可谓民意所向。不过,该女教师的行为为什么会涉嫌刑事犯罪,网友晒出的其他虐童照片是否属实,当地警方有必要调查后向公众作出说明。
而且,明明是严重的虐童行为,却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来追究,这样的结果让许多人颇感意外和不适应。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滋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该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乃因为该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社会秩序,而不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教师在幼儿园的封闭环境里,对尚不具有自主意识的幼儿随心所欲实施暴行,主要还是侵犯幼童人身权的问题,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来进行追究,才顺理成章。
当地警方也坦言,他们也很无奈,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虐童罪”,一般的“虐待罪”又要求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以寻衅滋事罪来追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些说法都是有道理的。
应该说,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还算勉强成立,但基于寻求刺激、好玩取乐的动机而虐童的事件,在幼师中还比较罕见。大多都是基于幼儿不听话、完成不了学习任务等情况下发生的严重体罚事件,像太原某幼儿园女老师狂扇一女童耳光近70下,如此严重的虐童事件,由于没有寻求刺激、好玩取乐的动机,可能连“寻衅滋事”都定不上,最后只能治安处罚了事。不得不说,这是法律的尴尬。
有调查显示,中国约四成的孩子曾受到过不同形式的虐待,有4.4%受到过多种严重的虐待。挨过打的孩子男女比例分别是超过一半和近三分之一,约三分之一被当众羞辱过。频发的严重虐童事件提示立法部门,我国刑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低幼未成年人,还存在空白地带。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针对严重虐童行为,都明确规定了“虐童罪”;意大利、日本、瑞士等国还规定有“暴行罪”,像实施暴力而没有造成伤害的,日本最高可处2年惩役,意大利和瑞士最高可处6个月徒刑或拘役。
我国刑法则没有规定“虐童罪”,也没有“暴行罪”,而一般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罪名都难以成立,转而寻求以寻衅滋事罪来进行追究,多数情况下都显得似是而非,不伦不类,甚至有类推定罪之嫌。因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低幼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诸如“虐童罪”、“暴行罪”之类的罪种,以此宣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严厉追究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