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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临听的概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内涵和外延表述不一。笔者对各种表述分析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监听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语音和电码符号通讯,通过自然感官和相关设备以获悉其通讯内容的一种侦查措施。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对监听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及其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以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对监听技术的规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