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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如何正确构建国有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 ,对张维迎博士的一些有影响的观点提出了商榷性的看法。其主要观点是 :( 1 )用“完全放权和约”(把国有资本的经营权完全下放给国有资本的代理人 ,从而使企业成为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来构筑国有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是合理的 ,而且也是可行的 ,并且它也不会使国有制的性质发生改变。( 2 )“完全放权合约”能否是有效率的 ,取决于我们能否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创造一种有效的合约安排 ,以使最终代理人不可能通过侵蚀国有资本而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