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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对主观权利理论进行了民法学说和理性法理论的分析,揭示了主观权利理论与 客观法之间的矛盾.他对现代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福利国家法律范式进行了权利理论反思,指出两者 在权利实现问题上的分歧.哈贝马斯采用商谈理论对权利、法律及其关系进行了理性重构,提出用一 种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化解权利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哈贝马斯建构了权利与法律关系理论的商谈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