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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存在着非法将他人送入精神病机构的问题,实际上非法将他人送入精神病医院的行为属于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进行规范,但是现实中犯罪人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经常将其理由设定为为了给病人治病或者是为了防止防止“精神病人”做出危害社会的暴力行为,所以最终很难定罪。本文主要对我国被精神病现象的刑法规制进行论述。
关键词:“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61-01
作者简介:孙雁菁(1995-),女,汉族,吉林人,广州医科大学,学士,研究方向:法学。
一、我国关于“被精神病”现象的刑法规制
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面向全社会公布了《精神卫生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措施将“被精神病”的责任上升到了刑事责任的高度,有利于严厉打击“被精神病”现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规定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草案中并未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精神病”责任人员的定罪量刑提出了“考验”。
(一)“被精神病”现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被精神病”患者面临的危险,最直接的是人身自由的权利。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每一个公民,无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是非精神病患者,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都不容侵犯,而人身自由便是核心规定。据此,草案中也明确做出了规定。
关于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中都明确做出了规定。例如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精神病鉴定以及患者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检查或者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进医疗机构的行为都属于对人人身自由的侵犯。我国刑法中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便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通常司法实践中对“被精神病”现象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
(二)“将非精神病患者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
1.直接责任者是医院以外的主体
直接责任人以外的主体包括近亲属、医院和相关的政府机构等,上文已经提出,非法送诊者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其中医院扮演者怎样的角色呢?相关的专家和学者提出:“根据医院对直接责任人的主观动机是否明知,医院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如果医院在政府有关人员送治上访者到医院时,医院处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而继续治疗的,在这一事件中医院则扮演者共犯的角色。只有当医院对直接责任人的主观动机明知时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医院对直接责任人的主观动机之间的时间不同,医院成立不同的犯罪。为此可以分为下面四种情形:
第一,医院在非法送诊前对非法送诊者的主观目的已经明知的情况下,医院与非法送诊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事前共谋,那么医院和非法送诊者之间是共犯的关系。
第二,如果医院对于直接责任人的主观动机开始时是不知情的,但是在治疗的过程中,医院经过对“被精神病”患者治疗,发现被害人并不是精神病患者。此时医院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虑依然进行收治治疗的,则医院构成片面共犯。
第三,医院在收治以后,直接责任人明确的告知医院受害人并非精神病患者,但是医院出于某种利益依然收治治疗的,医院亦构成共同犯罪,是事中共谋的情形。例如典型的XXX“被精神病”案例中,当XXX的近亲属要求接走受害人时,医院给出的回答是:“XXX是镇政府送过来的,只有镇政府才有权接走家属无权。如果想要接走XXX,只有通过和镇政府协商才可以。”为此可以明确的推断出医院是知道镇政府的目的的,二者之间有共谋的故意,是共犯关系。
第四,专业的医院对于患者是否真的是精神病患者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如果医院是处于职务过失,造成了误诊,进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2.医院为直接责任者的情形
医院为直接责任者的情形需要从医院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医院的主观目的为故意时,需要对行为主体的这种特殊目的进行考量,以做到准确的定性。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鉴定人出于对犯罪人的犯罪进行隐匿而作虚假鉴定时,鉴定人成立伪证罪;如果医生为了败坏精神病患者的名誉二故意进行错误的鉴定时,情节严重则医生成立诽谤罪;如果出于盈利的目的,非法将他人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则成立非法拘禁罪。
另一方面过失将非精神病患者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形中,例如不具备专业资格的心理咨询人员非法从事诊疗的,可能成立非法行医罪;如果有证据证明医院对于“被精神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成立犯罪。
二、总结
关于“被精神病”现象的刑法规制,《精神卫生法》中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使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主料措施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是,要想彻底的杜绝“被精神病”现象,仅有法律规制是不够的,还需要医生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参 考 文 献 ]
[1]叶紫琼.“被精神病”现象的刑法规制——以<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为背景[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15(5):67-68.
[2]房清侠.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J].河北法学,2011,15(1):84-91.
关键词:“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61-01
作者简介:孙雁菁(1995-),女,汉族,吉林人,广州医科大学,学士,研究方向:法学。
一、我国关于“被精神病”现象的刑法规制
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面向全社会公布了《精神卫生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措施将“被精神病”的责任上升到了刑事责任的高度,有利于严厉打击“被精神病”现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规定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草案中并未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精神病”责任人员的定罪量刑提出了“考验”。
(一)“被精神病”现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被精神病”患者面临的危险,最直接的是人身自由的权利。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每一个公民,无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是非精神病患者,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都不容侵犯,而人身自由便是核心规定。据此,草案中也明确做出了规定。
关于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中都明确做出了规定。例如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精神病鉴定以及患者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检查或者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进医疗机构的行为都属于对人人身自由的侵犯。我国刑法中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便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通常司法实践中对“被精神病”现象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
(二)“将非精神病患者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
1.直接责任者是医院以外的主体
直接责任人以外的主体包括近亲属、医院和相关的政府机构等,上文已经提出,非法送诊者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其中医院扮演者怎样的角色呢?相关的专家和学者提出:“根据医院对直接责任人的主观动机是否明知,医院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如果医院在政府有关人员送治上访者到医院时,医院处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而继续治疗的,在这一事件中医院则扮演者共犯的角色。只有当医院对直接责任人的主观动机明知时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医院对直接责任人的主观动机之间的时间不同,医院成立不同的犯罪。为此可以分为下面四种情形:
第一,医院在非法送诊前对非法送诊者的主观目的已经明知的情况下,医院与非法送诊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事前共谋,那么医院和非法送诊者之间是共犯的关系。
第二,如果医院对于直接责任人的主观动机开始时是不知情的,但是在治疗的过程中,医院经过对“被精神病”患者治疗,发现被害人并不是精神病患者。此时医院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考虑依然进行收治治疗的,则医院构成片面共犯。
第三,医院在收治以后,直接责任人明确的告知医院受害人并非精神病患者,但是医院出于某种利益依然收治治疗的,医院亦构成共同犯罪,是事中共谋的情形。例如典型的XXX“被精神病”案例中,当XXX的近亲属要求接走受害人时,医院给出的回答是:“XXX是镇政府送过来的,只有镇政府才有权接走家属无权。如果想要接走XXX,只有通过和镇政府协商才可以。”为此可以明确的推断出医院是知道镇政府的目的的,二者之间有共谋的故意,是共犯关系。
第四,专业的医院对于患者是否真的是精神病患者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如果医院是处于职务过失,造成了误诊,进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2.医院为直接责任者的情形
医院为直接责任者的情形需要从医院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方面医院的主观目的为故意时,需要对行为主体的这种特殊目的进行考量,以做到准确的定性。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鉴定人出于对犯罪人的犯罪进行隐匿而作虚假鉴定时,鉴定人成立伪证罪;如果医生为了败坏精神病患者的名誉二故意进行错误的鉴定时,情节严重则医生成立诽谤罪;如果出于盈利的目的,非法将他人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则成立非法拘禁罪。
另一方面过失将非精神病患者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形中,例如不具备专业资格的心理咨询人员非法从事诊疗的,可能成立非法行医罪;如果有证据证明医院对于“被精神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成立犯罪。
二、总结
关于“被精神病”现象的刑法规制,《精神卫生法》中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使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主料措施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是,要想彻底的杜绝“被精神病”现象,仅有法律规制是不够的,还需要医生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参 考 文 献 ]
[1]叶紫琼.“被精神病”现象的刑法规制——以<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为背景[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15(5):67-68.
[2]房清侠.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J].河北法学,2011,15(1):8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