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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有关单位有些人对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仍有认识上的误区,使符合这一规定的“视同者”被挡在了“工伤”门外,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