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不作为是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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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下,个别官员抱怨现在管得太严,“什么也没有了”,叹息“为官不易”“官不聊生”,于是精神萎靡,消极怠工不作为。更有观点认为,干事越多,踩红线、犯错误的几率就越大,不干事反而是最保险的。因此,个别基层干部不作为、慢作为、弱作为甚至是假作为的现象有些抬头。这些错误看法值得关注,需要解决。
  腐败的本质是滥用了权力。即在干事过程中,滥用了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并以权力来换取个人利益或好处。问题还是出在干事的人自己身上。如果干事之人不滥用权力,干再多的事也不会腐败,反之,干事之人如果滥用权力,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干再少的事也会腐败。
  其一,干好事与干坏事。反腐败并不是反干事本身,而是反干事中滥用权力。换言之,反腐败是反干坏事,不是反干事,更不是反干好事。那种认为不干事最保险的说法,其根本还是干事就免不了干坏事的逻辑。目前,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局面,极大地压缩了干坏事的空间,营造出的恰好是干好事的政治生态环境。应该说,在这种环境中干事更規范,更简便,也更好干事和干成事。例如,一个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如果是权钱交易,揽工程的做不了工程,做工程的揽不了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最终实施工程的为了赚取利润差价,免不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豆腐渣”工程就这样形成了。相反,如果没有了权钱交易,发包工程的机关、干部可以堂堂正正立规矩,坦坦荡荡监督工程进展,做工程的无后顾之忧。明里来,直里去,干事不是曲折隐晦,而是更简单明了和阳光透明。其实,那种认为反腐败让领导干部官难当,事难干的想法,只是反映出部分人仍然留恋干事就应当有利可图,无利可图就不干事的“潜规则”,还没有适应无利可图的干净干事环境。从公权力属性和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宗旨讲,公权力本身就是拿来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自己谋利益的。不要把变态当常态,更不要把丑恶当习惯,回归公权力本来面目正是我们的目的。
  其二,强化失职问责。在其位谋其政,敢作为,有担当,这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但毋庸讳言,不作为也即失职现象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的反腐败不仅反干事作为中的腐败,也应该反失职不作为,大力强化失职问责,督促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履行职责。一般来说,失职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失察。所谓失察,是指对违法违规情形不了解、不知道。监管者依法依规应当了解、知道。如果这种不知,不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是因为不负责,当然是失职了。对于失职者就应当追究其责任。二是失为。所谓失为,是指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没有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表现为未作为即什么都不干、慢作为等。其实,监管者的职责之一,是对违法行为采取及时监管措施,以纠正违法,防止危害后果发生。如果发现了违法行为却不采取监管措施,就是失职中的失为,应当追究责任。三是失力。所谓失力,是指对违法违规情形的监管软弱无力,从而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监管者虽然发现了违法行为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监管措施无力,不足以消除违法,从而导致危害后果的最终发生。四是失真。所谓失真,是指对违法违规情形发现并采取了监管措施,但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形同虚设,不发生任何实质性作用,监管者因为其流于形式的监管措施而失职。换言之,监管者虽然有作为的行为,但其实质是假作为、伪监管,欺上瞒下。实践中,诸如给违法单位发出几十份整改意见书的做法,对涉嫌违法的产品不采取强制措施而由违法者自行“查封”的做法等,都是失真的失职表现,应当严肃责任追究。五是失审。所谓失审,是指对违法违规的审批事项把关不严,明知不符合审批条件仍审批通过的失职行为。很多监管者都有行政审批权,审批者在审批中负有材料审查、合法性审查甚至是真实性审查的职责。如果不坚持材料、合法、真实三项规定职责,就是放纵违法违规者“过关”,对因此而引发的事故后果,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六是失控。所谓失控,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管失职现象不闻不问,领导不力,疏于管控,从而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失职行为。一般来说,更高职务的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负有领导全局和把控全局之责,如果一个部门失职,或许可以说是该部门领导失职所致。但如果一个又一个部门都失职,那反映的就是管控全局方面的失职了,也即总管控的失职。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正是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而党政同责的指向之一,就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所承担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之责。抓好各项工作,部门领导是关键,但部门之上的领导更为关键。一个地方、几个部门的总管控之责如果失控、不力,也同样应当严肃责任追究。
  其三,干事激励机制。自古以来,干事中都有趋利避害规律。责任追究解决的是避害问题,激励机制解决的则是趋利问题,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我们只是一味地问责,缺乏激励,其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只不过,我们共产党人的“利”有其特定内涵。“利”之一是理想信念。在革命战争年代,投身革命是冒杀头风险的。说实话,什么样的利都比不过生命的利大。但仍然有无数革命先烈前赴后继干革命之事。根本原因,就是这些人有远大而坚定的理想信念支撑。有灵魂的人,最大的利就是理想信念。“利”之二是前途。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重用提拔。一个好的选人用人机制,可以引导人们敢干事,愿干事,干好事。而一个不好的选人用人机制则相反,其结果就是干事的不被重用,不干事的则被重用。所以,如何用好选人用人这个指挥棒是关键所在。考察一个干部,不仅要看他有多少缺点失误不足即所谓问题考察,更应该看他干了多少事,干成了多少事,干好了多少事,即所谓成绩考察。如果我们把眼光只是盯住问题而不盯住成绩,不盯住事业,那干事人的前途就更为渺茫。习近平指出,要着力强化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用人导向,把那些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用起来,激励干部勇挑重担。“利”之三是奖励,包括精神獎励和合规合法的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就是荣誉,是表扬,是得到认可和普遍承认等。有担当敢作为之人之事,就应当得到充分的肯定评价,大张旗鼓地给予荣誉。此外,物质奖励也是必须的。只要物质奖励合法合规,就应当提倡。
  其四,区分干坏事与干错事。既要干事,就可能干错事。一个领导干部在一生的工作中,不犯错或干错事的情形在所难免。俗话说,只有神仙才不会犯错。我们共产党人不是神仙,在工作事业中,因认识、条件、环境、经验等主观和客观等原因与条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与违纪和腐败有着本质的区别。认识不到位,经验不足,方法简单,尤其是探索性工作等,都或多或少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和误差。这些干错事的失误,与违规违纪甚至是腐败有本质不同。所以应当有容错纠错机制。所谓容错机制,就是给先行者、探索者、敢闯者预留可失误的容忍空间,不能一旦出现失误就“一棍子把人打死”,而是要允许出错,容忍失误。当然,不能仅仅停留在容错层面,还应当增加纠错机制。使失误得以改正,得以纠偏,总结经验教训,不至于再犯同样的失误和犯更大的失误。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责编/潘丽莉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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