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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两者之间作出选择,是一个错误命题
“几个星期之内,新的规则就会显现效果——全美国的汽车、卡车使用的柴油都将彻底脱硫。”11月8日,在清华大学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研究中心的一次研讨会上,前美国环保署长卡罗尔布朗纳(Carol Bronwer)这样自豪地宣布。
新柴油环保标准,被认为是近年来美国在治理空气污染方面最重大的成功之一。
布朗纳曾担任美国克林顿政府时的环保署长,并连任两届。在其任上实现了《清洁空气法》修订,从而制定更加严格的新柴油标准。但是,这一标准历经重重法律与政治障碍,直到今年10月15日才最终生效。尽管如此,布朗纳仍旧认为,新标准从制定到生效的漫长过程有力地证实了她的看法:强有力的现代化环保监管制度包含着四个密不可分的重要因素——先进的科学技术、严格的规章、坚定的执行和公众在决策过程中的高度参与。
在接受《财经》专访时,布朗纳说,新规则生效的整个过程,体现了在美国政治体制内,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之间的互动,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环境保护措施的效率。
“好的环保监管始于先进的科学技术,《清洁空气法》也不例外。”布朗纳对《财经》说。
1990年,美国修改了最早制定于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要求环保署每五年根据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对空气中的粉尘和臭氧污染标准加以更新。布朗纳说,环境污染的标准是随科学界的认同而变化的。在第一轮更新中,环保署综合了超过100份同行评审的学术研究,制定了空前严格的新标准。
新标准出台之后,环保署即开始邀请各方包括各州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个人发表意见。“这些新标准引起了巨大争议,环保署收到的公众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决策引发的评论。”对于企业来说,遵守新的标准可能意味着数以千亿美元的额外开支。
最终,美国政府批准了异常严格的新标准,但它们引发的争论已经引起广泛关注。国会决定就此组织听证会。于是,布朗纳在国会连续数天作证,回答议员们的疑问。由于听证会通过电视直播,布朗纳把听证会变成了宣扬新环保标准的论坛,向全美国的公众讲解新的标准既符合《清洁空气法》,更符合最新的科学发现。
面临因此付出巨大成本的卡车运输企业和其他产业界则结成联盟,以“环保署越权行事,其决定违反宪法”为由,在法庭上提起诉讼。1999年,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环保署败诉。案件最终被美国最高法院受理,外界普遍认为,保守与自由思想保持均势的九名大法官可能会作出5对4的判决;至于具体倾向哪一方,则很难预测。但是,2001年作出的判决结果令公众惊讶:九名法官一致认定环保署并未违宪;此前被认为最有可能反对环保署的安托宁斯卡利亚法官(Antonin Scalia)则亲自撰写了倾向于环保署的法庭意见。
他写道:“《清洁空气法》毫无疑义地排除了任何成本的考虑,此事到此为止。”这就意味着,环保署在制定污染标准时,惟一需要考虑的是国民健康,而不必顾及执行的成本以及对产业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标准已经制定,法律障碍也被排除,余下的执行责任由联邦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环保署负责新标准在全国的执行,包括制定无硫柴油的具体技术标准。但是,各州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具体的工作。50个州的环保局负责找出本州不符合新标准的领域,并制定分步改进的行动计划。《清洁空气法》允许各州制定比联邦标准更加严格的州内标准,但不能低于联邦标准。
接下来,各州公布各自的行动计划,供公众评论。布朗纳说,由于空气污染流动性强,往往一州造成的污染会影响到周边甚至数百英里外,因此各州的行动计划不仅限于征求本州公众,而是全国范围的意见。在治理污染上落后的以及拒绝制定行动计划的州,将遭到环保署的惩罚——环保署有权没收联邦政府提供给各州的用来修建公路的资金,并有权替他们制定行动计划。另外,如果州环保局行动不力,联邦环保署还可以直接接管其运行。
布朗纳说,这个过程基本可以保证环保标准既能保护公众健康,又照顾到涉及各方的利益——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力量平衡造就了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制。
对于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布朗纳说,不应该把这两者的关系过于简单化。决策者决不应该产生这样一种错误观念,即他们必须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这是个错误的命题。你一旦沿着这种思想的道路走下去,必将错上加错,做出一系列将来会感到后悔的决定。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政府与人民可以同时选择二者——从未来的角度看,它们并行不悖。”
“几个星期之内,新的规则就会显现效果——全美国的汽车、卡车使用的柴油都将彻底脱硫。”11月8日,在清华大学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研究中心的一次研讨会上,前美国环保署长卡罗尔布朗纳(Carol Bronwer)这样自豪地宣布。
新柴油环保标准,被认为是近年来美国在治理空气污染方面最重大的成功之一。
布朗纳曾担任美国克林顿政府时的环保署长,并连任两届。在其任上实现了《清洁空气法》修订,从而制定更加严格的新柴油标准。但是,这一标准历经重重法律与政治障碍,直到今年10月15日才最终生效。尽管如此,布朗纳仍旧认为,新标准从制定到生效的漫长过程有力地证实了她的看法:强有力的现代化环保监管制度包含着四个密不可分的重要因素——先进的科学技术、严格的规章、坚定的执行和公众在决策过程中的高度参与。
在接受《财经》专访时,布朗纳说,新规则生效的整个过程,体现了在美国政治体制内,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之间的互动,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环境保护措施的效率。
“好的环保监管始于先进的科学技术,《清洁空气法》也不例外。”布朗纳对《财经》说。
1990年,美国修改了最早制定于1963年的《清洁空气法》,要求环保署每五年根据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对空气中的粉尘和臭氧污染标准加以更新。布朗纳说,环境污染的标准是随科学界的认同而变化的。在第一轮更新中,环保署综合了超过100份同行评审的学术研究,制定了空前严格的新标准。
新标准出台之后,环保署即开始邀请各方包括各州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个人发表意见。“这些新标准引起了巨大争议,环保署收到的公众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决策引发的评论。”对于企业来说,遵守新的标准可能意味着数以千亿美元的额外开支。
最终,美国政府批准了异常严格的新标准,但它们引发的争论已经引起广泛关注。国会决定就此组织听证会。于是,布朗纳在国会连续数天作证,回答议员们的疑问。由于听证会通过电视直播,布朗纳把听证会变成了宣扬新环保标准的论坛,向全美国的公众讲解新的标准既符合《清洁空气法》,更符合最新的科学发现。
面临因此付出巨大成本的卡车运输企业和其他产业界则结成联盟,以“环保署越权行事,其决定违反宪法”为由,在法庭上提起诉讼。1999年,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环保署败诉。案件最终被美国最高法院受理,外界普遍认为,保守与自由思想保持均势的九名大法官可能会作出5对4的判决;至于具体倾向哪一方,则很难预测。但是,2001年作出的判决结果令公众惊讶:九名法官一致认定环保署并未违宪;此前被认为最有可能反对环保署的安托宁斯卡利亚法官(Antonin Scalia)则亲自撰写了倾向于环保署的法庭意见。
他写道:“《清洁空气法》毫无疑义地排除了任何成本的考虑,此事到此为止。”这就意味着,环保署在制定污染标准时,惟一需要考虑的是国民健康,而不必顾及执行的成本以及对产业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标准已经制定,法律障碍也被排除,余下的执行责任由联邦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环保署负责新标准在全国的执行,包括制定无硫柴油的具体技术标准。但是,各州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具体的工作。50个州的环保局负责找出本州不符合新标准的领域,并制定分步改进的行动计划。《清洁空气法》允许各州制定比联邦标准更加严格的州内标准,但不能低于联邦标准。
接下来,各州公布各自的行动计划,供公众评论。布朗纳说,由于空气污染流动性强,往往一州造成的污染会影响到周边甚至数百英里外,因此各州的行动计划不仅限于征求本州公众,而是全国范围的意见。在治理污染上落后的以及拒绝制定行动计划的州,将遭到环保署的惩罚——环保署有权没收联邦政府提供给各州的用来修建公路的资金,并有权替他们制定行动计划。另外,如果州环保局行动不力,联邦环保署还可以直接接管其运行。
布朗纳说,这个过程基本可以保证环保标准既能保护公众健康,又照顾到涉及各方的利益——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力量平衡造就了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制。
对于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布朗纳说,不应该把这两者的关系过于简单化。决策者决不应该产生这样一种错误观念,即他们必须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这是个错误的命题。你一旦沿着这种思想的道路走下去,必将错上加错,做出一系列将来会感到后悔的决定。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政府与人民可以同时选择二者——从未来的角度看,它们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