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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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将民法法源划分为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能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理由,前提是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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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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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AHSKQ2017D64);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SK2018A0729);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人文社科一般项目(2018FXGSK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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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将民法法源划分为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能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理由,前提是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创建“指导性案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参照”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处理类似案件,此举有擅自立法,分享立法权之嫌。以二手房买卖违约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从应然、实然角度指出指导性案例不能达到裁判理由的标准,也不能满足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和抽象性要求,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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