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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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一般碎尸的肢解手法是沿着人体的关节肢解尸体,本案例肢解尸体的特点是剥离躯干、下肢的软组织,掏空腹腔脏器。作者针对这奇异碎尸案的分析来归纳碎尸案的一些特点,以便弄清楚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与毁证行为之间的关系及价值趋向,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关键词:碎尸;毁证行为;法医分析
  1案情简介
  某年7月4日下午6时30分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刘某某电话报称:当日下午5时许发现其母岑某失踪。7月6日下午5时许群众在某小河边灌木丛发现一具尸体,经死者家属辨别,确定为岑某的尸体。7月8日在发现岑某尸体的小河下游发现装有尸体软组织的胶桶及编织袋。
  2法医学检验
  2.1尸體检查
  2.1.1尸表检验
  尸体用花色被套包裹捆扎,解開被套,可见尸体用布条捆扎呈曲屈状。尸体已高度腐败,蛆虫生长。尸长160cm,发长35cm,色花白。上身着暗红花色短袖衣,被推卷至两腋水平;下身赤裸,赤足。双眼角膜高度混浊,左眼睑结膜见出血点,口腔粘膜未见破裂、出血,上颌义齿稍向下内松动脱落,右下颌牙缺失,牙龈未见出血;左右耳坠各带一黄色小环形金属耳环,外耳道未见异常。
  头面部:额中部可见一大小为2.0cm×0.5cm深达皮下创口,创口边缘整齐,未见明显生活反应;头皮未见明显皮下出血,未见创口形成。
  颈项部:未见明显皮下出血及表皮擦伤,未见创口,未见索沟。
  躯干部:前胸部软组织自双乳房至两侧肋缘、胸背部左侧皮肤及皮下软组织缺失,胸部胸骨、肋骨外露,触压发现左第2~5前肋骨骨折,右第2~6前肋骨骨折。腹壁皮肤及皮下软组织缺失,腹腔暴露,腹腔内肝、胃、胰腺、肠管、膀胱、子宫等脏器缺失,仅见部分脾组织存留。两侧臀部皮肤及皮下软组织大部分缺失。存留在躯干的皮肤软组织边缘整齐,深层肌肉组织断面平整,胸背部见多条平行排列的条形划切痕,边缘整齐,无生活反应。
  四肢部:右锁骨近外侧端见大小为2.0cm×1.5cm片状皮下出血,右上臂上段见大小为4.0cm×2.0cm片状皮下出血;左肩后部见大小为10.0cm×4.0cm片状皮下出血;右上臂后侧见大小为14.5cm×8.4cm皮肤及皮下软组织缺失,可见暴露的肌肉组织,断面平整,创缘呈不规则切割状,边缘整齐;左上臂中段外侧见大小为2.7cm×2.0cm创口,深达脂肪层,边缘整齐,两侧创角锐;两侧大腿至踝关节除双膝关节有部分皮肤组织、肌腱组织残留外,其余软组织均缺失,两侧股骨、胫骨、腓骨暴露,骨质表面未见明显砍切痕迹;踝关节以远的软组织完整。死者双手、双脚皮肤表皮呈“手套样”、“袜套样”剥脱。以上皮肤、软组织切割边缘均无生活反应。
  2.1.2解剖检验
  头部:头皮未见创口、皮下出血及血肿,双侧颞肌未见出血,颅盖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血肿形成,脑组织高度腐败,呈灰色、稀泥状,脑组织内未见明显出血形成,颅底未见骨折。
  颈部:颈部皮下未见出血,各层肌肉未见出血,舌骨右支可见骨折,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可见褐色样腐败物,气管粘膜未见出血。
  胸腹腔:双侧胸腔未见穿透创口,未见积液,左第2~5前肋、右第2~6前肋肋骨骨折处肋间肌可见轻微出血。心包腔未见积血、积液,心脏已高度腐败,呈泡沫状,表面未见出血点,未见创口形成。左右胸腔未见积血、积液,肺组织已高度腐败,呈泡沫状,表面未见出血点,未见创口形成。腹腔空虚,肝、胃、胰腺、肠管、膀胱、子宫等脏器缺失,仅部分脾组织存留。
  2.2分离的软组织及脏器检验
  2.2.1白色编织袋内尸体软组织检验
  白色编制袋内装尸体软组织12块,分别编号为1~12号。在编号为“7号”的软组织表面可见平行排列的条形划痕,未及皮下,边缘整齐,在“2号”、“6号”、“8号”、“9号”软组织可见皮下出血形成,在“6号”软组织皮肤表面可见一处长为2.3cm的条形创口,创口边缘整齐,两创角锐,无生活反应,在“6号”软组织内侧(脂肪侧)可见长为7.0cm的条形创,边缘整齐,与皮肤表面的创口相对应,形成贯通,无生活反应。以上软组织块皮肤边缘均整齐,肌肉断面均平整,无生活反应存在。
  2.2.2黑色胶桶内软组织及脏器检验
  黑色胶桶内盛装包括双侧乳房在内的软组织14块及肝、胃、肠管等脏器组织,浸泡于腐败液中。软组织分别编号为13~26号。在“13号”软组织皮肤可见片状皮下出血。各脏器未见创口形成。另在黑色胶桶内见残缺玉手镯一个、金黄色发夹一个、布条及长袖花色睡衣一件。以上软组织块均皮肤边缘整齐,肌肉断面平整,无生活反应存在。
  2.3毒物检验
  提取死者食管及胃组织做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见毒物。
  2.4DNA检验
  提取死者岑某指甲、编织袋内软组织及黑色胶桶内软组织进行DNA检验,结果为同一女性的基因型。
  3讨论
  狭义的毁证行为指作案人通过处置尸体的手段,达到毁灭证据目的的行为。在大多数案件中,毁证行为往往发生在加害与被害之间具有双方熟悉的关系[1]。本案例为了弄清楚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与毁证行为之间的关系及价值趋向,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3.1损伤形成的分析
  3.1.1钝器伤(生前伤)
  出血是损伤局部最直接、最客观、最明显的反应之一。一般3根以上的多发性肋骨骨折且骨折线基本在一条直线上的,应首先考虑间接骨折[2]。死者右上臂、左肩部及部分尸体软组织见皮下出血,左第2~5前肋、右第2~6前肋肋骨骨折处肋间肌可见轻微出血,分析上述损伤符合钝器伤并为生前伤。
  3.1.2锐器伤(死后伤)
  根据尸体检验,死者额部、右上臂创口边缘整齐,创角锐,躯干、肢体部位存留的软组织皮肤边缘整齐,深层肌肉组织断面平整,均无生活反应;分离的所有块状软组织均皮肤边缘整齐,肌肉断面平整,均无生活反应,分析以上损伤为死后由他人用锐利的工具切割分离所形成。   3.2死亡原因的分析
  3.2.1排除死因
  本案例死者头皮未见明显损伤,颅盖骨未见骨折,解剖颅腔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血肿形成,颅底未见骨折,脑组织内未见明显出血形成,可排除因颅脑外伤引起的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从死者的食管、胃组织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因常见毒物中毒导致死亡。
  除在死者的额部、右上臂外侧及“6号”软组织见创口形成,且无生活反应,在死者右上臂、左肩部及部分尸體软组织表面见皮下出血外,在死者其余肢体、躯干部位以及心、肺、肝、脾等重要脏器表面均未见创口形成,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致人体重要脏器破裂引起大量出血死亡。
  3.2.2推断死因
  胸、腹部受到外界机械作用力严重压迫,阻碍胸廓和膈肌的呼吸运动,导致窒息死亡的,称为挤压性窒息死亡。闷死俗称捂死,是指用手或柔软物体,如衣服、被褥、枕头、棉花、毛巾、湿布、面粉团以及乳房等,捂压口、鼻引起的窒息死。闷死多为他杀和意外事故。闷死者多为无抵抗能力或力量较为悬殊的弱者[3]。
  本案例死者左眼下睑结膜可见出血点,上颌义齿向下松动脱落,右下颌假牙折断脱落,舌骨右支骨折形成,左第2~5前肋、右第2~6前肋肋骨骨折处肋间肌可见轻微出血,由于尸体高度腐败,法医病理学检验失去意义,因此,根据现有的尸体征象,分析推断死者为被他人按压口鼻部、胸部等部位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3案件的特点分析
  3.3.1挣扎反抗能力
  婴幼儿、多病体弱的老年人挣扎反抗能力有限,处于醉酒、昏迷、沉睡、久病卧床或手脚被捆绑等情况下的成年人也会失去反抗能力。本案件死者年龄为76岁老年妇女,挣扎反抗能力弱;按压口鼻部可迅速失去抵抗。
  3.3.2骨折特点
  在暴力作用点处发生的骨折为直接骨折;远离暴力作用点处骨折为间接骨折。本案例死者年龄76岁,肋骨钙化,在胸部受到前后挤压的暴力作用下,两侧肋骨可对称性的间接骨折。
  3.3.3 尸体现场特点
  尸体用被套裹尸,发现现场灌木折断及杂草受压,表明不是杀人碎尸现场,而是抛尸现场。
  3.3.4存在不足的问题
  对案件重视不够:7月4日报被害人岑某失踪,由于警力不足,没有组织广大群众参与寻找被害者,致使2天以后才发现抛弃的尸体,7月的南方天气炎热,2天的尸体即高度腐败。
  对搜寻现场范围不够:碎尸的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包装、携带、运输后抛尸、埋尸,因此,在发现碎尸的现场应及时扩大搜寻范围,如新挖掘掩埋的土壤,根据河流的流速往下游处搜寻等等。
  一般认为碎尸的肢解手法为沿着人体的关节肢解尸体,本案例肢解尸体的特点是剥离躯干、下肢的软组织,掏空腹腔脏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供述,与被害者认识,捂死被害者后,由于被害者体积重大,为了方便搬运而碎尸。
  参考文献:
  [1]闵建雄.命案现场分析概论[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2]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北京:中國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第二版.
  [3]林子清,陈霆宇.法医学[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
  农少文(1968.04~),男,广西苍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大专,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鉴定。
  王秋芳(1983.07~),女,广西苍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本科,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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