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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一)小额信贷额度在实际放款过程中被扭曲,风险增大
目前,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放款机构仍然是正规金融主导,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占主要地位,不可否认的是在农信社还不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前提下,它的主要目的仍然是盈利。那么根据经济学原理,针对同一地域的农民,这些小额信贷放款机构在花费同样成本的情况下,当然更加愿意把资金借贷给需求量大的农民,又由于整个农村借贷资金是有限的,这两者必然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放贷机构的这种做法违背了风险投资组合理论,必定会影响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另一种情况就是东西部的差异上。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东西部的农村小额信贷额度肯定是存在差异的。但是如果农信社在放贷时,借给农户的资金量过少,必定会造成其发展的举步维艰,进而影响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
(二)资金来源单一及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困难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其中正规金融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为代表,非正规金融则以小额信贷公司、农村互助基金为代表。但是对于非正规金融来说,以小额信贷公司为例,截止2007年底,五个试点省(自治区)试点成立了7家小额信贷公司。但是,这些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形式,不吸存只放贷,不跨区经营,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比较可以看出,小额信贷公司处在明显的劣势地位。本来央行鼓励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是为了增加农村信贷体制的竞争,避免农信社的垄断地位带来的不充分竞争。但是目前看来,如何实现这些小额信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改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竞争局面的首要问题。
(三)信用评级以及风险控制和贷款担保的问题
1、 借款主体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
我国的农户小额贷款方式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二是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三是小额到户扶贫贷款。四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其中,第一类是我国农户小额贷款的重要组成,它不以任何物品为抵押,而是纯粹的信用关系。涉及信用关系,必然就有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的问题。但是对于这些以土地为资产的农户来说,信用评级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2、小额信贷组织自身的信用评级以及风险控制和贷款担保
农村金融体系中小额信贷组织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公众形象是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对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而言,一方面它要得到监管者的信任,另一方面它要在没有政府权威的背景下得到社会民众的信任。然而,目前我国对小额信贷组织进行专业性的信用评级条件还不成熟。再者就是,在农户没有信用评级和缺乏足够的抵押品的情况下,这些小额贷款机构如何保证收回贷出去的款项就是其面临的一大挑战。
(四)法律框架的不完善和监管界限模糊
我国关于小额信贷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银监会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大多适用于银行类的小额贷款组织。同时,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公司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在当地的工商局登记注册,但是却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日常的监管,并且由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对试点过程和方案进行把关。从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小额信贷组织的监管混乱,到底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管者呢?可见,要使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健康地发展必须要有一个明确清晰的法律框架和监管思路。
(五)农村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金融素质不高
农村小额贷款与城市商业贷款不同,它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它需要从业人员有为农民朋友服务的心态,拿出耐心、细心地为农户们讲解。然而在现实中,我国一些地区的农村小额信贷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获得灰色收入。他们的这种做法不仅使需要款项的农户资金匮乏还会增加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进一步发展我国小额信贷的对策
(一)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在农村地区提供符合基本需求的低成本金融服务
1、因地制宜的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各信贷机构应当根据所处地域以及申请款项农民的实际情况决定贷款额度,让有限的资金实实在在地在农户手中发挥最大的作用。不能一味地从数量上绝对地看资金规模大小,而是要有比较性的评价。
2、继续放宽农村小额信贷行业的准入门槛
适度放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准入标准,使有资金实力、有人员优势的各类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打破目前“一‘农’支‘三农’”的局面,这样也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雇佣合适的信贷人员,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农村小额信贷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从业人员既需要有基本的金融知识又必须了解当地农村的基本情况。这就表明,各家小额信贷机构在具体业务的操作上并不需要一味的去追求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人员。
(二)实现农村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1、利率市场化
要实现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商业上的可持续发展。这意味着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率要能够覆盖风险和成本。人为地规定利率不利于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要将市场机制引入利率制定中,适时放开农村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使它们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自主定价。
2、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对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要适时放弃“只贷不存”的规定,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从而才可能使这些组织可持续发展。
3、探索形式多样的风险补偿机制
小额信贷应当在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采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放款模式提高小额贷款的安全性和营利性。
(三)加快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立法进程,明确小额贷款的监管主体
关于小额信贷的监管,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是要设计一个符合灵活性、适应性、激励兼容、成本收益、自我监管、行业自律原则的监管框架,建立灵活的监管体系。同时要注意的是当地政府部门要加大力度促进小额信贷的发展,而不是过多的对其发展进行干预。
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要继续发挥小额信贷的活力,同时也要前瞻性的看到其发展中存在的疑难杂症,对症下药加快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
(李璨,四川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专业。研究方向:财政学。丁洁,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工程专业。研究方向:金融工程)
(一)小额信贷额度在实际放款过程中被扭曲,风险增大
目前,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放款机构仍然是正规金融主导,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占主要地位,不可否认的是在农信社还不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前提下,它的主要目的仍然是盈利。那么根据经济学原理,针对同一地域的农民,这些小额信贷放款机构在花费同样成本的情况下,当然更加愿意把资金借贷给需求量大的农民,又由于整个农村借贷资金是有限的,这两者必然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放贷机构的这种做法违背了风险投资组合理论,必定会影响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另一种情况就是东西部的差异上。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东西部的农村小额信贷额度肯定是存在差异的。但是如果农信社在放贷时,借给农户的资金量过少,必定会造成其发展的举步维艰,进而影响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
(二)资金来源单一及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困难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其中正规金融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为代表,非正规金融则以小额信贷公司、农村互助基金为代表。但是对于非正规金融来说,以小额信贷公司为例,截止2007年底,五个试点省(自治区)试点成立了7家小额信贷公司。但是,这些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形式,不吸存只放贷,不跨区经营,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比较可以看出,小额信贷公司处在明显的劣势地位。本来央行鼓励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是为了增加农村信贷体制的竞争,避免农信社的垄断地位带来的不充分竞争。但是目前看来,如何实现这些小额信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改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竞争局面的首要问题。
(三)信用评级以及风险控制和贷款担保的问题
1、 借款主体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
我国的农户小额贷款方式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二是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三是小额到户扶贫贷款。四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其中,第一类是我国农户小额贷款的重要组成,它不以任何物品为抵押,而是纯粹的信用关系。涉及信用关系,必然就有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的问题。但是对于这些以土地为资产的农户来说,信用评级的道路任重而道远。
2、小额信贷组织自身的信用评级以及风险控制和贷款担保
农村金融体系中小额信贷组织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公众形象是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对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而言,一方面它要得到监管者的信任,另一方面它要在没有政府权威的背景下得到社会民众的信任。然而,目前我国对小额信贷组织进行专业性的信用评级条件还不成熟。再者就是,在农户没有信用评级和缺乏足够的抵押品的情况下,这些小额贷款机构如何保证收回贷出去的款项就是其面临的一大挑战。
(四)法律框架的不完善和监管界限模糊
我国关于小额信贷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银监会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大多适用于银行类的小额贷款组织。同时,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公司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在当地的工商局登记注册,但是却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日常的监管,并且由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对试点过程和方案进行把关。从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小额信贷组织的监管混乱,到底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管者呢?可见,要使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健康地发展必须要有一个明确清晰的法律框架和监管思路。
(五)农村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金融素质不高
农村小额贷款与城市商业贷款不同,它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它需要从业人员有为农民朋友服务的心态,拿出耐心、细心地为农户们讲解。然而在现实中,我国一些地区的农村小额信贷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获得灰色收入。他们的这种做法不仅使需要款项的农户资金匮乏还会增加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进一步发展我国小额信贷的对策
(一)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在农村地区提供符合基本需求的低成本金融服务
1、因地制宜的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各信贷机构应当根据所处地域以及申请款项农民的实际情况决定贷款额度,让有限的资金实实在在地在农户手中发挥最大的作用。不能一味地从数量上绝对地看资金规模大小,而是要有比较性的评价。
2、继续放宽农村小额信贷行业的准入门槛
适度放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准入标准,使有资金实力、有人员优势的各类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打破目前“一‘农’支‘三农’”的局面,这样也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雇佣合适的信贷人员,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农村小额信贷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从业人员既需要有基本的金融知识又必须了解当地农村的基本情况。这就表明,各家小额信贷机构在具体业务的操作上并不需要一味的去追求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人员。
(二)实现农村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1、利率市场化
要实现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商业上的可持续发展。这意味着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率要能够覆盖风险和成本。人为地规定利率不利于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要将市场机制引入利率制定中,适时放开农村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使它们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自主定价。
2、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对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要适时放弃“只贷不存”的规定,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从而才可能使这些组织可持续发展。
3、探索形式多样的风险补偿机制
小额信贷应当在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采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放款模式提高小额贷款的安全性和营利性。
(三)加快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立法进程,明确小额贷款的监管主体
关于小额信贷的监管,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是要设计一个符合灵活性、适应性、激励兼容、成本收益、自我监管、行业自律原则的监管框架,建立灵活的监管体系。同时要注意的是当地政府部门要加大力度促进小额信贷的发展,而不是过多的对其发展进行干预。
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要继续发挥小额信贷的活力,同时也要前瞻性的看到其发展中存在的疑难杂症,对症下药加快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
(李璨,四川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专业。研究方向:财政学。丁洁,四川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工程专业。研究方向:金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