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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国等在《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撰文认为,中国税务机构改革的判断标准应当超越抽象的管理原则和狭隘的经济成本的局限,根据税收征纳活动本身的属性以及税务机构服务对象的需求来进行选择。乌海市国、地税根据税收征管业务的属性要求,在国、地税之间进行了治理机制的融合,实现了部门之间的制度化合作,这一经验为国、地税关系改革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