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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前后罗列,是1992年专利法修改后的“新事物”。在这之前,并没有撤销程序,只有无效宣告程序。尽管增设撤销程序的同时给其分配了一定的任务,但从根本上讲,撤销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的任务和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使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专利权自始无效。笔者认为,在专利授权后增设撤销程序,不但是一种重复,而且另增了许多弊端。此外,笔者还就无效宣告程序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解决上述弊端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