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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点内容,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法律依据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的权利和地域范围过于狭窄、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不明确、登记只是形式的审查以及未建立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等弊端,必须在法制统一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即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扩大登记的权利和地域范围、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建立实质审查制度和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