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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杭州市档案馆馆藏的民国二十二年到二十四年,杭县地方法院有关婚姻家庭纠纷的民事案例为基本材料,具体而动态地考察了城市平民妇女离婚权的行使情况.本文认为,表面上她们已意识到并能利用新赋予的法律权利进行自我保护,然而经济保障始终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与核心问题.因此,真正的由整个社会所给予她们的权利和地位仍是不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