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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无因管理在日常生活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行为,但是,我国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总体上内容简单,概念模糊,存在极大的缺陷,给司法带来了诸多不便。而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与无因管理有关的事件引起了公众热议,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中国无因管理制度现状堪忧,其完善迫在眉睫。
关键词 无因管理制度 现状 缺陷 完善
从彭宇案开始,扶不扶老人已经成为全社会一个讨论的热点。从传统文化来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国人引以为傲的精神命脉。然而,现实却总与我们的愿望形成巨大反差,令人心酸的是见义勇为的英雄经常流血又流泪。这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风气的变化,更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恶果。
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才能在全社会有效地形成见义勇为氛围?的确,道德的教化始终是我们倡导见义勇为的有效途径,我们要擅于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典型的事例进行大力宣传,弘扬正气。但是,仅仅如此恐怕还远远不够,更直接更有效的方法是相关的制度跟进。
一、中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缺陷
(一)概念不清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概念,未具体规定无因管理的条件,使得无因管理的界限不清,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早期将见义勇为依《民法通则》第109条和《民通意见》第142条的规定处理即是一个典型;《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未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这样使得管理人与违约人、侵权人归于同等地位,违背了无因管理的立法宗旨。在实践中,以管理人的过错程度为标准,缺乏相应的客观标准和依据,导致自由裁量范围过大,既不利于管理人,也不利于本人;《民法通则》未处理好无因管理与委托之间的关系,不利于保护管理人的利益。
(二)损害赔偿规范不清
1、《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在规定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时,亦仅规定了管理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而未规定管理人的债务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这对管理人利益的保护非常不利。
2、对必要费用、实际损失等概念没有明确的规范和界限。
(三)奖励表扬条文缺失
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只对必要费用和实际损失的赔偿做了相应的规定,而对管理人或服务人的奖励及补偿只字未提,而这种表扬及奖励对社会中无因管理的风气的形成是必要的。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
1、实体法
豍明确概念
要对无因管理的概念做出明确说明,划分出明确的界限;对必要费用、实际损失等模糊概念做出细致的规范;对管理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说明。
豎损失赔偿
美国的法律中有“Toholditliableuponthefactsexhibitedinthisrecordwouldbetochargeitasaninsurer.”豍即不可预料而发生的意外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思想豎。管理人事前事出于好意,为了传承和弘扬这种思想,受益人应要赔偿管理人在帮助过程中的全部必要支出费用。豏而对于管理人在活动中的意外损失,则依据其实际损失和管理人不施以援助的最大损失的数额大小及损失的严重情况和具体程度来确定。当自身损失小于或等于最大损失且损失可以挽回的(包括物质方面的损失和可以完全治愈的身体伤害等):管理人承担60%,受益人承担40%;当自身损失小于或等于最大损失且损失不可挽回的(包括不可治愈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等):管理人承担40%,受益人承担60%;当自身损失大于最大损失且损失可以挽回的:受益人按最大损失赔付,其余由管理者自己承担;当自身损失大于最大损失且损失不可挽回的:受益人按最大损失赔付,剩余部分由管理人承担20%,国家承担80%。(注:以上比例仍有待考量)
豏鼓励奖励
鼓励奖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私人赔偿,一部分为公共赔偿。私人赔偿:管理人与受益人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条件自行商议额外的赔款金额。公共赔偿:包括国家的奖励、奖金、社会各界的捐款。
2、程序法
我们可以采取国家代位赔偿制度。首先由地方民政部门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根据国家制定的赔偿细则及城镇居民生活标准和当时的物价水平确定赔偿金额,而后由国家先予代位赔偿,再向受益人支付该部分金额,见义勇为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凭其见义勇为的凭证和个人的有效证件去当地的关系银行领取赔偿金。这样可以使管理人及时地领取到赔偿金,维护其权利,从而促进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同时,设立监察机关,监督民政部门的赔偿评估以及赔偿金的发放过程。
3、管理机构
国家应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无因管理事宜的机构。该机构应负有如下职能:
颁发奖励奖金。在认定管理人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后,可根据其具体行为确定奖金数额,并颁发相应的称号及荣辱。使管理人获得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补偿及心灵的安慰,使公众感受到国家对无因管理行为的倡导和支持。拨发国家赔偿:对于一些管理人受到重大损失的案件,国家应依法予以赔偿,该机构可负责赔款的拨发并拥有监督权,以确保赔款可以真正地发到管理人手中。举办社会募捐活动。募捐活动不仅可以筹得资金,还可以在募捐过程中宣传管理人的事迹,传递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精神,从而鼓励更多的人帮助别人,改善整个社会风气。关注管理人以后的生活。当一个英雄出现时,会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新鲜事的不断冲击,英雄很快就会被人淡忘,遗弃。这个机构就要来弥补这点缺失,这就要求它建立明确的规范性制度,有规律的对管理人进行家访或者调查,了解他的近期情况,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希望通过从制度上对无因管理的完善,能够真正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从而重新建立起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道德风尚。
注释:
申嘉编译.TORTSLAW[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37.
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74.
赵相林.聚焦法学热点[M].法律出版社,2002:233.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无因管理制度 现状 缺陷 完善
从彭宇案开始,扶不扶老人已经成为全社会一个讨论的热点。从传统文化来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国人引以为傲的精神命脉。然而,现实却总与我们的愿望形成巨大反差,令人心酸的是见义勇为的英雄经常流血又流泪。这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风气的变化,更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恶果。
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才能在全社会有效地形成见义勇为氛围?的确,道德的教化始终是我们倡导见义勇为的有效途径,我们要擅于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典型的事例进行大力宣传,弘扬正气。但是,仅仅如此恐怕还远远不够,更直接更有效的方法是相关的制度跟进。
一、中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缺陷
(一)概念不清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概念,未具体规定无因管理的条件,使得无因管理的界限不清,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早期将见义勇为依《民法通则》第109条和《民通意见》第142条的规定处理即是一个典型;《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未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这样使得管理人与违约人、侵权人归于同等地位,违背了无因管理的立法宗旨。在实践中,以管理人的过错程度为标准,缺乏相应的客观标准和依据,导致自由裁量范围过大,既不利于管理人,也不利于本人;《民法通则》未处理好无因管理与委托之间的关系,不利于保护管理人的利益。
(二)损害赔偿规范不清
1、《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在规定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时,亦仅规定了管理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而未规定管理人的债务求偿权和报酬请求权。这对管理人利益的保护非常不利。
2、对必要费用、实际损失等概念没有明确的规范和界限。
(三)奖励表扬条文缺失
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只对必要费用和实际损失的赔偿做了相应的规定,而对管理人或服务人的奖励及补偿只字未提,而这种表扬及奖励对社会中无因管理的风气的形成是必要的。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
1、实体法
豍明确概念
要对无因管理的概念做出明确说明,划分出明确的界限;对必要费用、实际损失等模糊概念做出细致的规范;对管理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说明。
豎损失赔偿
美国的法律中有“Toholditliableuponthefactsexhibitedinthisrecordwouldbetochargeitasaninsurer.”豍即不可预料而发生的意外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思想豎。管理人事前事出于好意,为了传承和弘扬这种思想,受益人应要赔偿管理人在帮助过程中的全部必要支出费用。豏而对于管理人在活动中的意外损失,则依据其实际损失和管理人不施以援助的最大损失的数额大小及损失的严重情况和具体程度来确定。当自身损失小于或等于最大损失且损失可以挽回的(包括物质方面的损失和可以完全治愈的身体伤害等):管理人承担60%,受益人承担40%;当自身损失小于或等于最大损失且损失不可挽回的(包括不可治愈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等):管理人承担40%,受益人承担60%;当自身损失大于最大损失且损失可以挽回的:受益人按最大损失赔付,其余由管理者自己承担;当自身损失大于最大损失且损失不可挽回的:受益人按最大损失赔付,剩余部分由管理人承担20%,国家承担80%。(注:以上比例仍有待考量)
豏鼓励奖励
鼓励奖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私人赔偿,一部分为公共赔偿。私人赔偿:管理人与受益人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条件自行商议额外的赔款金额。公共赔偿:包括国家的奖励、奖金、社会各界的捐款。
2、程序法
我们可以采取国家代位赔偿制度。首先由地方民政部门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根据国家制定的赔偿细则及城镇居民生活标准和当时的物价水平确定赔偿金额,而后由国家先予代位赔偿,再向受益人支付该部分金额,见义勇为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凭其见义勇为的凭证和个人的有效证件去当地的关系银行领取赔偿金。这样可以使管理人及时地领取到赔偿金,维护其权利,从而促进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同时,设立监察机关,监督民政部门的赔偿评估以及赔偿金的发放过程。
3、管理机构
国家应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无因管理事宜的机构。该机构应负有如下职能:
颁发奖励奖金。在认定管理人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后,可根据其具体行为确定奖金数额,并颁发相应的称号及荣辱。使管理人获得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补偿及心灵的安慰,使公众感受到国家对无因管理行为的倡导和支持。拨发国家赔偿:对于一些管理人受到重大损失的案件,国家应依法予以赔偿,该机构可负责赔款的拨发并拥有监督权,以确保赔款可以真正地发到管理人手中。举办社会募捐活动。募捐活动不仅可以筹得资金,还可以在募捐过程中宣传管理人的事迹,传递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精神,从而鼓励更多的人帮助别人,改善整个社会风气。关注管理人以后的生活。当一个英雄出现时,会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新鲜事的不断冲击,英雄很快就会被人淡忘,遗弃。这个机构就要来弥补这点缺失,这就要求它建立明确的规范性制度,有规律的对管理人进行家访或者调查,了解他的近期情况,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希望通过从制度上对无因管理的完善,能够真正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从而重新建立起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道德风尚。
注释:
申嘉编译.TORTSLAW[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37.
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74.
赵相林.聚焦法学热点[M].法律出版社,2002:233.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