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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旨在解决实际加害人不明时,在无辜受害人与无辜加害人之间以及在无辜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损害分担问题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虽然对《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介绍,但是法律法规中对共同危险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使得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法律构成等方面在司法实践和学术范围内产生一些争议。本文立足于立法政策,通过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进行分析,具体介绍共同危险行为成立要件的几中学说并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最终提出共同危险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要件 不明加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种类之一,明确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梳理出共同危险行为的几种构成要件,对于完善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解决共同危险行为的一些争议问题有现实的意义。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分析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概念的界定,学者们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主要存在三中学说,分别是可能说、后果不能判明说和推定说。可能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豍后果不能判明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豎而推定说则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害(或损害的可能),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何人所为,法律推定行为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以明确民事责任的推定共同侵权行为。豏以上三种学说都表明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最显著的特点是“加害人不明”,而从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来看,本文认为推定说对共同危险行为概念的诠释更为科学合理。因此,笔者认为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危险行为,并且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但是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出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几种学说
虽然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我国研究的时间不长,但是对于这一制度的大多数问题都已经充分讨论,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问题,我国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其中对于四要件说,学者们的观点仍然不尽相同。由于学界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看法,这样就使得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的构成要件理论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争议性问题。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具有代表性的构成要件学说主要有王泽鉴的三要件说、王胜明的三要件说、张新宝的四要件说以及王利明的五要件说。通过对这几种学说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共同危险行为成立要件,学者们在五个方面基本上达成了共识:(1)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为复数;(2)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危险性;(3)损害结果的统一性;(4)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存在过错的;(5)致害人不明。
三、共同危险行为成立要件分析
对于学界的几种学说,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1、加害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且实际加害人不明;2、损害结果是实际存在的;3、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过错;4、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加害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且实际加害人不明。在行为主体方面,必须是多个人实施了危险行为,并且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可能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危险行为,如果在数人的行为中,有的行为仅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其他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这样就体现出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必须具有统一性。而且在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之后并不能明确谁是具体的致害人,只知道在这几个人当中有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但是在案件发生到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受害人、法院,还是实施了危险行为的行为人都不知道到底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害。
其次,损害结果是实际存在的。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比如使受害人的财产减少,或者是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必须对受害人的人身或是财产造成了一定不利的影响,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数个人同时向张三扔石头,但都没有打中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数人扔石头的行为是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因为并没有实际损害的发生。
再次,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过错。目前学者们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需要存在过错有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豐;有的学者认为“共同参与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人的行为无须具有共同过错,重要的是要求这些人的行为都具有不法性。至于其是否有过错,并不重要。”;豑有的学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虽以行为人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为要件,但并非不要求行为人的过错。在具体的过错形式上,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是分别故意,也可以是分别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同。在特殊情况下,还允许行为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如共同实施高度危险行为构成的共同危险行为。”豒笔者认为,各个行为人之间是不能有意思联络的,但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可以都是过失,可以都是故意,当然也可以是介于过失与故意之间,如果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是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
最后,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对于因果关系理论,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学者们主要有四种观点,分别是择一的因果关系说和累积的因果关系说、必然的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和推定因果关系结合说以及推定的因果关系说等学说。在这几种学说中,笔者认为因果关系推定说更为科学合理。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损害结果并不是每个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造成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只是数个行为人中的某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只有这几个人当中真正实施了加害行为的人,才是真正的致害人,实际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才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当然为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承担的问题以及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能更加合理的解释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都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上是推定全体行为人的行为均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注释: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361.
杨立新.试论共同危险行为[J].法学研究,1987(5):63.
张瑞明.准共同侵权行为之探索[J].河北法学,1999(2):109.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58.
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02 .
田土城.侵权责任法[M].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155 .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构成要件 不明加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种类之一,明确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梳理出共同危险行为的几种构成要件,对于完善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解决共同危险行为的一些争议问题有现实的意义。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分析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概念的界定,学者们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主要存在三中学说,分别是可能说、后果不能判明说和推定说。可能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豍后果不能判明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豎而推定说则认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害(或损害的可能),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何人所为,法律推定行为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以明确民事责任的推定共同侵权行为。豏以上三种学说都表明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最显著的特点是“加害人不明”,而从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来看,本文认为推定说对共同危险行为概念的诠释更为科学合理。因此,笔者认为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危险行为,并且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但是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出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由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几种学说
虽然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我国研究的时间不长,但是对于这一制度的大多数问题都已经充分讨论,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问题,我国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其中对于四要件说,学者们的观点仍然不尽相同。由于学界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看法,这样就使得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的构成要件理论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争议性问题。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具有代表性的构成要件学说主要有王泽鉴的三要件说、王胜明的三要件说、张新宝的四要件说以及王利明的五要件说。通过对这几种学说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共同危险行为成立要件,学者们在五个方面基本上达成了共识:(1)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为复数;(2)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危险性;(3)损害结果的统一性;(4)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存在过错的;(5)致害人不明。
三、共同危险行为成立要件分析
对于学界的几种学说,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1、加害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且实际加害人不明;2、损害结果是实际存在的;3、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过错;4、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首先,加害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且实际加害人不明。在行为主体方面,必须是多个人实施了危险行为,并且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可能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危险行为,如果在数人的行为中,有的行为仅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其他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这样就体现出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必须具有统一性。而且在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之后并不能明确谁是具体的致害人,只知道在这几个人当中有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但是在案件发生到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受害人、法院,还是实施了危险行为的行为人都不知道到底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害。
其次,损害结果是实际存在的。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比如使受害人的财产减少,或者是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必须对受害人的人身或是财产造成了一定不利的影响,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数个人同时向张三扔石头,但都没有打中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数人扔石头的行为是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因为并没有实际损害的发生。
再次,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过错。目前学者们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需要存在过错有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豐;有的学者认为“共同参与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人的行为无须具有共同过错,重要的是要求这些人的行为都具有不法性。至于其是否有过错,并不重要。”;豑有的学者认为“共同危险行为虽以行为人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为要件,但并非不要求行为人的过错。在具体的过错形式上,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是分别故意,也可以是分别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同。在特殊情况下,还允许行为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如共同实施高度危险行为构成的共同危险行为。”豒笔者认为,各个行为人之间是不能有意思联络的,但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可以都是过失,可以都是故意,当然也可以是介于过失与故意之间,如果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是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
最后,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对于因果关系理论,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学者们主要有四种观点,分别是择一的因果关系说和累积的因果关系说、必然的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和推定因果关系结合说以及推定的因果关系说等学说。在这几种学说中,笔者认为因果关系推定说更为科学合理。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损害结果并不是每个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造成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只是数个行为人中的某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只有这几个人当中真正实施了加害行为的人,才是真正的致害人,实际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才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当然为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承担的问题以及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能更加合理的解释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都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上是推定全体行为人的行为均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注释: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361.
杨立新.试论共同危险行为[J].法学研究,1987(5):63.
张瑞明.准共同侵权行为之探索[J].河北法学,1999(2):109.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58.
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02 .
田土城.侵权责任法[M].郑州大学出版社 2010:155 .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