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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的村民自治,是一种农民的自发创造和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产物。在总结各地农村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与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制度。从法学的角度分析,1982年《宪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质上确立了: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中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从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民主选举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础,没有合法有序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都将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