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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先确立于英美法系的判例之中,我国公司法于2006年将其明确确立。但该制度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被滥用的倾向,基于此特点,对其适用应遵循穷尽救济原则,实际有效等原则。作为一种前瞻性的理论忧虑,我们在实践当中应当谨慎,准确的适用这一制度,并要认真考虑在适用范围、可操作性、举证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