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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制定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政策,对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规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前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运用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来进行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活动的预算。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的基本要求是以收定支,它的前提条件是要掌握一定规模数额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否则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国有资本的投资收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只有建立规范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才能保证这一来源的稳定增长,因此,国有企业上缴收益是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国有资本收益权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现实需要。
(二)是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基础环节。目前相当数量的国有资本应收利润留存在企业内部,由他们自行管理,脱离财政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能如实反映国家对经济建设的投入支出规模。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既是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加强财政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健全预算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只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形成国有资本的再投入机制,才能更加有效地落实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在此基础上,才能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本收益未能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上缴各种收益,有的是因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国家投入的资本形成的税后利润不分配和不及时分配,影响上缴的时间;有的是因为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经营不当,固定资产闲置率高利用率低造成资源浪费报废、资产回收价值低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没有实现利润,甚至亏损,更谈不上收益上缴;有的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出租资产、对外投资未能及时收回,或未及时入账,造成收不抵支或坐收坐支,造成国有资本收益未能及时上缴。
(二)国有企业收益上缴比例偏低。根据《收益收取办法》,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10%;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5%;国家政策性企业由于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相比世界平均水平而言,我国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偏低。国有企业手中掌有过度留存的利润,资本的逐利性驱使企业不断地投资和扩张,而这种扩张往往是以外延性扩大再生产为主要特征的, 对技术进步这种导致内涵性扩大再生产的要素重视不够, 从而造成全国范围内的低水平重复投资和建设,不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
(三)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机制尚不健全。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偏重于对国有资本收益的经营投资支出的安排,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对扩大公共福利性支出较低。目前,有关中央国有企业上缴收益的公共福利性支出,还没有制定出客观、公正、高效的分配机制和方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國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对公共福利性支出的比例过低。
(四)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利未能真正落实。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力,然而,从现行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来看,各地针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措施及其规范性仍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国有企业长期不向国家分红,国有企业已经习惯使用税后利润留存企业内部循环而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模式。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固有的工作模式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国资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地位的真正实现。加之有关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尚未建立起来,使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缺乏强有力的预算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有资本收益的流失。
(五)国有资本承担了一部分政府职能。国有资本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政策工具,它以企业和资本的方式,直接实现国家发展经济及公共服务的目标。国有资本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往往需要进入那些民营资本无力或不愿进入的,事关国民经济利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产业,主要是门槛高、风险大的战略性产业。这些产业在技术上和市场前景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发达国家具有强大的先发优势,这部分国有资本很难通过自身的运营实现增值,从而也难以为国有资本预算提供收入。在后发展国家,国有经济在一定阶段和一些领域往往是国家重要的发展工具。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本必须在实现政策性目标的前提下追求资本的增值,在转型时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需要较长时间,垄断行业改革和资源使用制度改革需要一定条件,基于国家战略和公共利益考虑,为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利益冲突,国有经济将以普通公司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在垄断性基础行业、重要资源行业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三、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法律体系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改革,没有法律为基础,很难解决很多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利于国有资本收益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是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权行使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二是研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立法。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财政收人的追求,对一些矿藏、海域等资源性国有资产随意变卖,而且一直缺乏监管。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研究,可以全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权责明确的助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三是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法规制度,增强国有收益收缴的可操作性。
(二)全面界定国有资本收益的范围
鉴于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共生些经营性的服务,可以实现向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转化,界定国有资本收益范围时,应不局限存在于企业的国有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应将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收益、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国有资本收益也纳入进去。对非经营性资产应由熟悉专业技术的行业管理部门来承担,财政部门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对获取的收益行使收益权。确认国有资本收益时,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征缴比例。二是分类征收原则。国有资本在不同行业或部门的不同性质以及国有资本收益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对国有资本收益必须进行分类征收。三是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原则。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在国家参股或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坚持这一原则对于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尤为重要。 (三)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的确定依据
一是行业竞争程度。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不同,企业的特点就会有所不同,企业的收益也会有所不同。确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应将企业划分垄断性企业、部分垄断性企业、完全竞争性企业,分别确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的基准比例或基准比例区间。二是企业的盈亏状况。对于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应区别制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标准,盈利企业可以在综合考虑竞争性、所处行业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税后利润的百分比征收:而对于亏损企业,可以按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方式征收,这样既可以保证出资人的收益权,也可以增加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压力,从而有助于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三是国有资本收益的来源形式。国有资本收益有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有的是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等,对于不同的收益来源形式,应采用多元化的收敛比例确定标准。比如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应在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对于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四)建立完善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完善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体系,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全面核实各项国有资本收益范围,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尽缴;严格执行各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标准,确保国有资本收益足额上缴;认真遵守各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时间,确保国有资本收益按时上缴。二是建立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要把国有资本收益缴纳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兑现年薪和奖惩及人事任免挂钩。三是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要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资本收益权。四是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支出使用管理制度。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拒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追究相关的责任并予以惩罚。
一、规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前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运用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来进行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活动的预算。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的基本要求是以收定支,它的前提条件是要掌握一定规模数额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否则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国有资本的投资收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只有建立规范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才能保证这一来源的稳定增长,因此,国有企业上缴收益是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国有资本收益权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现实需要。
(二)是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基础环节。目前相当数量的国有资本应收利润留存在企业内部,由他们自行管理,脱离财政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能如实反映国家对经济建设的投入支出规模。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既是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加强财政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健全预算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只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形成国有资本的再投入机制,才能更加有效地落实国有资本“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在此基础上,才能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本收益未能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上缴各种收益,有的是因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国家投入的资本形成的税后利润不分配和不及时分配,影响上缴的时间;有的是因为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经营不当,固定资产闲置率高利用率低造成资源浪费报废、资产回收价值低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没有实现利润,甚至亏损,更谈不上收益上缴;有的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出租资产、对外投资未能及时收回,或未及时入账,造成收不抵支或坐收坐支,造成国有资本收益未能及时上缴。
(二)国有企业收益上缴比例偏低。根据《收益收取办法》,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10%;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5%;国家政策性企业由于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相比世界平均水平而言,我国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偏低。国有企业手中掌有过度留存的利润,资本的逐利性驱使企业不断地投资和扩张,而这种扩张往往是以外延性扩大再生产为主要特征的, 对技术进步这种导致内涵性扩大再生产的要素重视不够, 从而造成全国范围内的低水平重复投资和建设,不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
(三)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机制尚不健全。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偏重于对国有资本收益的经营投资支出的安排,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对扩大公共福利性支出较低。目前,有关中央国有企业上缴收益的公共福利性支出,还没有制定出客观、公正、高效的分配机制和方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國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对公共福利性支出的比例过低。
(四)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利未能真正落实。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力,然而,从现行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来看,各地针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措施及其规范性仍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国有企业长期不向国家分红,国有企业已经习惯使用税后利润留存企业内部循环而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模式。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固有的工作模式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国资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地位的真正实现。加之有关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尚未建立起来,使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缺乏强有力的预算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有资本收益的流失。
(五)国有资本承担了一部分政府职能。国有资本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政策工具,它以企业和资本的方式,直接实现国家发展经济及公共服务的目标。国有资本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往往需要进入那些民营资本无力或不愿进入的,事关国民经济利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产业,主要是门槛高、风险大的战略性产业。这些产业在技术上和市场前景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发达国家具有强大的先发优势,这部分国有资本很难通过自身的运营实现增值,从而也难以为国有资本预算提供收入。在后发展国家,国有经济在一定阶段和一些领域往往是国家重要的发展工具。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本必须在实现政策性目标的前提下追求资本的增值,在转型时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需要较长时间,垄断行业改革和资源使用制度改革需要一定条件,基于国家战略和公共利益考虑,为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利益冲突,国有经济将以普通公司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在垄断性基础行业、重要资源行业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三、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的对策
(一)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法律体系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改革,没有法律为基础,很难解决很多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利于国有资本收益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是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权行使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二是研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立法。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财政收人的追求,对一些矿藏、海域等资源性国有资产随意变卖,而且一直缺乏监管。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研究,可以全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权责明确的助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三是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法规制度,增强国有收益收缴的可操作性。
(二)全面界定国有资本收益的范围
鉴于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共生些经营性的服务,可以实现向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转化,界定国有资本收益范围时,应不局限存在于企业的国有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应将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收益、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国有资本收益也纳入进去。对非经营性资产应由熟悉专业技术的行业管理部门来承担,财政部门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对获取的收益行使收益权。确认国有资本收益时,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征缴比例。二是分类征收原则。国有资本在不同行业或部门的不同性质以及国有资本收益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对国有资本收益必须进行分类征收。三是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原则。等量资本获取等量收益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在国家参股或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坚持这一原则对于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尤为重要。 (三)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的确定依据
一是行业竞争程度。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不同,企业的特点就会有所不同,企业的收益也会有所不同。确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应将企业划分垄断性企业、部分垄断性企业、完全竞争性企业,分别确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的基准比例或基准比例区间。二是企业的盈亏状况。对于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应区别制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标准,盈利企业可以在综合考虑竞争性、所处行业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税后利润的百分比征收:而对于亏损企业,可以按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方式征收,这样既可以保证出资人的收益权,也可以增加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压力,从而有助于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三是国有资本收益的来源形式。国有资本收益有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有的是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等,对于不同的收益来源形式,应采用多元化的收敛比例确定标准。比如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应在在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对于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四)建立完善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完善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体系,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全面核实各项国有资本收益范围,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尽缴;严格执行各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标准,确保国有资本收益足额上缴;认真遵守各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时间,确保国有资本收益按时上缴。二是建立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要把国有资本收益缴纳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兑现年薪和奖惩及人事任免挂钩。三是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要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资本收益权。四是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支出使用管理制度。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拒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追究相关的责任并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