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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说理能够增强判决的实效性,规范诉权的行使,有效制约法官裁判权,从而实现裁判的公正性,因而具有必要性。由于主要法律渊源、陪审制度、判决书制作者与署名方式等方面的差别,两大法系在判决书说理方面存在差异。虽然,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方面的改革在不断进行,但目前还并不如人意。应在判决理由个性化、量刑理由和程序法理由阐释以及判决书制作者公开这些方面继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