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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认真看待法治与人性问题,对法治的性质及其构建会有更深入的把握.从人性的外延分析,性恶和性善论两方面统一滋长出法的基本精神,即对权力的限制与对权利的保护;在人性的内涵上,人性既有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两者的冲突以及人的社会本性内部的冲突决定了法治秩序的必要;对人的理性的理解关系到法治实现的可能性.在法治与人性契合基础上,建构法治的价值目标便是实现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