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为城市“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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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在总结现行好的做法的基础上,条例在市容管理方面作了较全面的深化和创新。
  “城市要脸皮,小贩要肚皮”。长期以来,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冲突是城市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正确处理城市管理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体现城市管理中的人本思想,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从事农产品、饮食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合适的临时经营场所,同时要求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整洁。
  面对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要求,条例具体划定了环境卫生责任区,同时体现政府公共管理由公共财政承担的理念,明确城市的公共部分的环境卫生由政府承担,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区域由政府承担。条例强调,财政承担的环境卫生服务项目,一律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条例还规定,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除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提出规范化要求外,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任意弃倒。
  此外,条例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作了相应的规范,对户外广告的审批权与上位法作了衔接性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公共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缴纳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已有相关规定,条例对此作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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