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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8日.某船务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保险期限从2003年3月21日至2004年3月20日。保险公司出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