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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写入“尊重与保障人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对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程
建国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人权事业曾经走过了一段弯路,甚至出现了践踏人权的状况,“文化大革命”中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实行改革开放,党和政府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主义建设,使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82年第四部宪法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与西方几无区别。1991年,公布首份“人权白皮书”,人权被称为“伟大的名词”。特别是2004年,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这无疑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重申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等多项人权。
日前,我国政府又推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必将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促进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将为此获得更加广泛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二、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内容
“尊重与保障人权”绝不仅仅是个宣示性表述,它作为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基本原则,有十分具体的内容。作为一部比较集中体现人权保障水平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在本次修改中很多制度的设计、修改和完善,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指导思想的。比如:完善证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辩护制度,解决律师执业中反映强烈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等突出问题。
1、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力度。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驳指控、进行辩解,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获得律师的辩护,并扩大了指派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律师的阅卷难、会见难和取证难问题,解除了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的后顾之忧,明确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2、加大了取证方面的人权保护。首次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杜绝刑讯逼供和采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现象。在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的同时,加大了对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同时,规定“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
3、严格规范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了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在内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要求对于被逮捕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并将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严格限制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种,以避免公民“被失踪”现象的发生,保障其家属的知情权,并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同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加大对重要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如侦查、拘捕、审判和执行等的监督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侵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进一步扩大了被告人人权。新刑事诉讼法从以下方面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一是明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限制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次数,确保被告人能够获得及时审判,并严格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禁止原审法院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是明确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应当指定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同级法院进行审理;三是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提讯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四是针对特殊对象和特殊案件设置特别程序,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并创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挑战
2012年3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不仅具有宣示意义,更具有普遍价值和规范意义,保障公民能够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生活得更有尊严感和安全感。这也显示了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正在不断地朝着更加人性和理性的方向发展,标志着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又一次飞跃。为最大限度发挥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作用,国家要加大宣传力度,克服过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人权”错误思想,教育全体公民,特别是司法人员认识到正当程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意识到尊重与保护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等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利益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与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要转变执法思想,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培育并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和诉讼理念,切实提高广大民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要改变过去“不问过程,只求结果”、“多机关联合办案”等不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的做法,切实尊重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并严格按规律办事,为“尊重与保障人权”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
(作者通讯地址: 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江西 宜丰 336300)
一、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程
建国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人权事业曾经走过了一段弯路,甚至出现了践踏人权的状况,“文化大革命”中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实行改革开放,党和政府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主义建设,使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82年第四部宪法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与西方几无区别。1991年,公布首份“人权白皮书”,人权被称为“伟大的名词”。特别是2004年,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这无疑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重申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等多项人权。
日前,我国政府又推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必将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促进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将为此获得更加广泛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二、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内容
“尊重与保障人权”绝不仅仅是个宣示性表述,它作为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基本原则,有十分具体的内容。作为一部比较集中体现人权保障水平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在本次修改中很多制度的设计、修改和完善,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指导思想的。比如:完善证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辩护制度,解决律师执业中反映强烈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等突出问题。
1、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力度。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驳指控、进行辩解,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获得律师的辩护,并扩大了指派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律师的阅卷难、会见难和取证难问题,解除了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的后顾之忧,明确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2、加大了取证方面的人权保护。首次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杜绝刑讯逼供和采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现象。在明确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的同时,加大了对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同时,规定“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
3、严格规范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了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在内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要求对于被逮捕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并将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严格限制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种,以避免公民“被失踪”现象的发生,保障其家属的知情权,并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同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加大对重要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如侦查、拘捕、审判和执行等的监督力度,预防和及时纠正侵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进一步扩大了被告人人权。新刑事诉讼法从以下方面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一是明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限制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次数,确保被告人能够获得及时审判,并严格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禁止原审法院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是明确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应当指定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同级法院进行审理;三是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提讯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四是针对特殊对象和特殊案件设置特别程序,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并创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挑战
2012年3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不仅具有宣示意义,更具有普遍价值和规范意义,保障公民能够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生活得更有尊严感和安全感。这也显示了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正在不断地朝着更加人性和理性的方向发展,标志着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又一次飞跃。为最大限度发挥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作用,国家要加大宣传力度,克服过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人权”错误思想,教育全体公民,特别是司法人员认识到正当程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意识到尊重与保护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等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利益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与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要转变执法思想,真正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培育并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和诉讼理念,切实提高广大民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要改变过去“不问过程,只求结果”、“多机关联合办案”等不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的做法,切实尊重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并严格按规律办事,为“尊重与保障人权”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
(作者通讯地址: 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江西 宜丰 3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