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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是诉讼中与推定和自由心证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确立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考虑诉讼模式、行政诉讼的目的、审理对象、举证责任、审理程度、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盖然性优势标准,这一标准又可分为一般盖然性、确信盖然性与必然盖然性三种优势等级.对原告与被告以及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盖然性优势要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