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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本文则以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现状为立足点,对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提出一些想法,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法院信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然而,信访部门如何科学厘定涉法涉诉问题的本质并精准区分信访事项是否确为“涉法涉诉”已属不易,且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自身亦可进行不同层次的分类。在我国现阶段,所有涉法的事项并不一定均具有可诉性,特别是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的情况下,更要警醒信访部门从“揽权”的泥淖滑向“弃权”的极端。鉴于此,从运行规范上研究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问题具有重要且紧迫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
依法终结原则。依法终结原则是指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把群众反映的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实际问题解决好,努力做到法、理、情三者相统一,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终结原则要求办理信访终结案件应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进行,绝不能突破法律和政策的底线,同时在依法的前提下把握好“法、情、理”三个要点,真正做到言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切实实现法、情、理三者的有机结合。
确保质量原则。确保质量原则是指以明确的责任、严密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来保证信访终结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使信访终结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这要求申报信访终结的责任单位对拟报终结处理的案件的实体、程序和信访诉求解决方案进行认真评查,切实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完备、结论公正,确保信访终结的质量。对于反复缠访闹访、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一般应组织公开听证,听取有关各方意见,评判是非曲直。
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既是人们衡量民主法治社会的标准,也是人们评价制度文明的尺度,更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实施信访终结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即要求在三级信访终结程序中根据信访终结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行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等工作机制,并深入开展释法说理活动。在终结决定作出后,应通知原办案单位,由终结机关或原办案单位书面告知信访人。终结决定可在有关信访场所公布;影响较大的无理信访案件,可将案件事实、政法机关的解决方案、信访人的不合理要求,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增强信访终结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认可度,确保信访终结决定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序退出原则。在信访工作实践中,部分上访人长期在各级政法机关和重要场所重复上访、无理缠闹,既加大了自身的经济负担和精力消耗,给个人生活造成了更多困难和痛苦,又占用了大量司法和行政资源,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对于这些案件,如果不能通过健全的信访终结机制实现有序退出,就会形成错误导向,影响社会风气,增加信访工作的困难,降低信访工作效能。因此,上述信访案件在依法终结后即应从信访工作程序中退出。但是信访终结不是工作的终结,还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稳控工作。
二、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路径
1.信访诉求的诉权化
信访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之一,但是涉法涉诉信访中掺杂了太多涉及诉讼领域的问题,已经不再是公民政治权利这一公权利领域的问题,而主要是维护私权领域的问题。明确区分以下三种信访诉求:诉讼法上有明确依据的信访诉求、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可以判断出来的权利、属于法律规定漏洞的权利,并加以诉权化,为其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是解决诉访分离的首要问题。
2.诉权实现的程序化
法律对一些诉求类型赋予了权利性质,但没有提供救济渠道,没有救济渠道的权利则相当于无权利。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救济,这样的权利才具有实现可能性,如法律规定举报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不立案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但对复议程序缺乏规范,这就导致这一复议权利形同虚设。就先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理方式而言,行政方式和商谈方式基本是非程序化的,而终结方式则是一种程序外的程序化。因此,将已经存在的程序化解决方式进一步转化为诉讼程序,或者尽可能与诉讼程序相衔接。这是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面临的第二个问题。
通过以上改革,将形成这样一种结果:一方面,不合理的诉求都普遍不予受理,因而无所谓终结;另一方面所有的合理诉求都诉权化了,而诉权都有程序保障,穷尽程序的决定和裁决都是终局性的。
三、涉法涉诉的信访终结制度
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坚决依法办事,坚持司法程序穷尽原则,严格认定无理信访,充分保障信访当事人正当行使合法权利,使其避开信访怪圈。
与原有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正确衔接。对于信访人签订过书面息诉罢访承诺书事后反悔仍不断上访的,则参照上述第二小点的做法。对于经听证会认定并由省高院及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批准为无理访的,则应尊重无理访的终结结论,认可其终结效力。
要建立信访公开听证制度。运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案单位、当事人公开陈述问题,出示证据,各界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终形成听证结论。
建立信访终结公示制度。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可以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应当依法终结受理,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对上诉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将处理结果公布于信访网络平台,供公众查阅、接受媒体等的社会监督。
建立对无理缠访的惩处机制。对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当事人仍然无理缠访的,要加强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动员上访人亲属、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停访息诉工作。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
建立滥用终结机制的处罚机制。在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中更为重要的一方面要防止政法机关随意使用终结机制,利用终结机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重视实际问题的解决,为此上级政法机关要定期评查各地的信访终结案件,各政法机关定期自查自身的信访终结案件。
信访案件终结但信访工作不终结。基层法院对于仍不肯息诉罢访的信访人来访应做好一般接访性工作,做好解释劝导工作,在重大敏感时期则协助镇街做好属地维稳工作。对于信访案件终结后违法上访的,则应做好教育批评工作,对于暴力上访、缠访闹访扰乱公共秩序的,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触犯刑事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对于违法上访的,应给予有效打击,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胡夏冰.如何实现诉访分离[N].人民法院报,2014.01.30.
[2]陶杨.疏通诉权渠道破解涉诉信访迷局[N].光明日报,2013.05.30.
[3]曹斯.立法完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N].南方日报,2014.01.10.
[4]宋心然.涉诉信访中“诉访循环”的形成及其治理[J].行政管理改革,2012,(6).
[5]周珍珍.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境及规范[D].2011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关键词:法院信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然而,信访部门如何科学厘定涉法涉诉问题的本质并精准区分信访事项是否确为“涉法涉诉”已属不易,且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自身亦可进行不同层次的分类。在我国现阶段,所有涉法的事项并不一定均具有可诉性,特别是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的情况下,更要警醒信访部门从“揽权”的泥淖滑向“弃权”的极端。鉴于此,从运行规范上研究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问题具有重要且紧迫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
依法终结原则。依法终结原则是指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把群众反映的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实际问题解决好,努力做到法、理、情三者相统一,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终结原则要求办理信访终结案件应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进行,绝不能突破法律和政策的底线,同时在依法的前提下把握好“法、情、理”三个要点,真正做到言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切实实现法、情、理三者的有机结合。
确保质量原则。确保质量原则是指以明确的责任、严密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来保证信访终结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使信访终结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这要求申报信访终结的责任单位对拟报终结处理的案件的实体、程序和信访诉求解决方案进行认真评查,切实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完备、结论公正,确保信访终结的质量。对于反复缠访闹访、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一般应组织公开听证,听取有关各方意见,评判是非曲直。
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既是人们衡量民主法治社会的标准,也是人们评价制度文明的尺度,更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实施信访终结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即要求在三级信访终结程序中根据信访终结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行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等工作机制,并深入开展释法说理活动。在终结决定作出后,应通知原办案单位,由终结机关或原办案单位书面告知信访人。终结决定可在有关信访场所公布;影响较大的无理信访案件,可将案件事实、政法机关的解决方案、信访人的不合理要求,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增强信访终结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认可度,确保信访终结决定的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序退出原则。在信访工作实践中,部分上访人长期在各级政法机关和重要场所重复上访、无理缠闹,既加大了自身的经济负担和精力消耗,给个人生活造成了更多困难和痛苦,又占用了大量司法和行政资源,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对于这些案件,如果不能通过健全的信访终结机制实现有序退出,就会形成错误导向,影响社会风气,增加信访工作的困难,降低信访工作效能。因此,上述信访案件在依法终结后即应从信访工作程序中退出。但是信访终结不是工作的终结,还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稳控工作。
二、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路径
1.信访诉求的诉权化
信访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之一,但是涉法涉诉信访中掺杂了太多涉及诉讼领域的问题,已经不再是公民政治权利这一公权利领域的问题,而主要是维护私权领域的问题。明确区分以下三种信访诉求:诉讼法上有明确依据的信访诉求、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可以判断出来的权利、属于法律规定漏洞的权利,并加以诉权化,为其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是解决诉访分离的首要问题。
2.诉权实现的程序化
法律对一些诉求类型赋予了权利性质,但没有提供救济渠道,没有救济渠道的权利则相当于无权利。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救济,这样的权利才具有实现可能性,如法律规定举报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不立案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但对复议程序缺乏规范,这就导致这一复议权利形同虚设。就先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理方式而言,行政方式和商谈方式基本是非程序化的,而终结方式则是一种程序外的程序化。因此,将已经存在的程序化解决方式进一步转化为诉讼程序,或者尽可能与诉讼程序相衔接。这是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面临的第二个问题。
通过以上改革,将形成这样一种结果:一方面,不合理的诉求都普遍不予受理,因而无所谓终结;另一方面所有的合理诉求都诉权化了,而诉权都有程序保障,穷尽程序的决定和裁决都是终局性的。
三、涉法涉诉的信访终结制度
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坚决依法办事,坚持司法程序穷尽原则,严格认定无理信访,充分保障信访当事人正当行使合法权利,使其避开信访怪圈。
与原有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正确衔接。对于信访人签订过书面息诉罢访承诺书事后反悔仍不断上访的,则参照上述第二小点的做法。对于经听证会认定并由省高院及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批准为无理访的,则应尊重无理访的终结结论,认可其终结效力。
要建立信访公开听证制度。运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案单位、当事人公开陈述问题,出示证据,各界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终形成听证结论。
建立信访终结公示制度。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可以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除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外,应当依法终结受理,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对上诉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将处理结果公布于信访网络平台,供公众查阅、接受媒体等的社会监督。
建立对无理缠访的惩处机制。对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当事人仍然无理缠访的,要加强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动员上访人亲属、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停访息诉工作。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
建立滥用终结机制的处罚机制。在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中更为重要的一方面要防止政法机关随意使用终结机制,利用终结机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重视实际问题的解决,为此上级政法机关要定期评查各地的信访终结案件,各政法机关定期自查自身的信访终结案件。
信访案件终结但信访工作不终结。基层法院对于仍不肯息诉罢访的信访人来访应做好一般接访性工作,做好解释劝导工作,在重大敏感时期则协助镇街做好属地维稳工作。对于信访案件终结后违法上访的,则应做好教育批评工作,对于暴力上访、缠访闹访扰乱公共秩序的,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触犯刑事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对于违法上访的,应给予有效打击,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胡夏冰.如何实现诉访分离[N].人民法院报,2014.01.30.
[2]陶杨.疏通诉权渠道破解涉诉信访迷局[N].光明日报,2013.05.30.
[3]曹斯.立法完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N].南方日报,2014.01.10.
[4]宋心然.涉诉信访中“诉访循环”的形成及其治理[J].行政管理改革,2012,(6).
[5]周珍珍.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境及规范[D].2011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