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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和孙某于2002年在农村登记结婚,2年后我们双双进城打工并定居下来。随着条件的变化,我们的感情出现危机,因无法共同生活下去,遂于2015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债务。离婚后,我搬回娘家住。不久前,我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内容是前夫孙某在两人婚姻期间向其朋友耿某借款7万元,并打有借条,耿某要求前夫孙某和我共同偿还,我顿时傻了眼。因为孙某借钱时我根本不知道,而且债权人耿某我也不认识。我认为,当时孙某借的钱并没有拿回家用于共同生活,现在都离婚了,没有理由要替前夫还钱。请问,我对前夫所负债务有偿还义务吗?
读者:高阳阳
高阳阳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内容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规定说明,除下列两种情形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夫或妻一方)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你就对该笔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若无法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你就需要对前夫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你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前夫追偿你所偿还的金额。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我和孙某于2002年在农村登记结婚,2年后我们双双进城打工并定居下来。随着条件的变化,我们的感情出现危机,因无法共同生活下去,遂于2015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债务。离婚后,我搬回娘家住。不久前,我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内容是前夫孙某在两人婚姻期间向其朋友耿某借款7万元,并打有借条,耿某要求前夫孙某和我共同偿还,我顿时傻了眼。因为孙某借钱时我根本不知道,而且债权人耿某我也不认识。我认为,当时孙某借的钱并没有拿回家用于共同生活,现在都离婚了,没有理由要替前夫还钱。请问,我对前夫所负债务有偿还义务吗?
读者:高阳阳
高阳阳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内容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规定说明,除下列两种情形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夫或妻一方)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你就对该笔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若无法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你就需要对前夫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你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前夫追偿你所偿还的金额。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