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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很多学生对法理学习的积极性不高,教师存在较大的教学压力,致使教学效果不高。因此,要不断改变教学者的教学理念,对课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对教学手段和方法进行改革,不断丰富教学内容。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现状;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314-02
作者简介:于鸿(1963-),男,副教授,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教研室硕士生导师、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理学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抽象性,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都在不断尝试不同的教学方式,但是,教学效果仍不尽如人意,致使很多学生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力知识结构,更加无法掌握法理的本质。法理学除了要传授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实现对法学方法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只有具备较高的法理素养,才能够在法律现象中发现法学的价值所在,实现对正义的不懈追求。
一、法理学的地位
法理学是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有助于学生思维方式和务实能力的培养,是法学研究和学习的向导。法理学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对不同类型的法学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法理学属于宏观性的学科,能够开拓视野,实现法学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用途,实现法学地位和价值的提高。对于法理学的研究是治国的根本,缺少法理学,就意味着文明和现代化的程度需要不断提升。
二、法理学教学现状及原因
(一)高中教育与大学课程存在衔接问题
对于大学法学教育,其主要目标是实现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更多素质高、法学素养过硬的综合性人才。但是对于刚刚踏入大学校门的新生来说,在高中没有接触过法学的实质性知识,不具备对法律基本知识的认识,社会经验匮乏,无法适应突如其来的法学理论,面对抽象性极强的法学理论,感觉无所适从,心生恐惧。同时,对于人文科学知识的匮乏导致学生无法理解和掌握法理课程中的定义和精神。
(二)学生和教师对法学理论教学存在轻视的态度
当前,在各个领域里,对于实用性的追求十分迫切,十分重视社会实践的实际功效,甚至与经济效益等同,要求所有理论学习和研究为其提供基础,同时,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到成效,没有认识到各学科、学术之间的区别。在这种认识的指引下,很多从事理论教学的学者忽略了理论性学科的价值,很多学生也将其视为借口,将对理论学科的不重视视为一种正常现象,忽视了理论知识和储备在未来职业生涯中的作用。在短时间看,是找到了一条捷径,但是为未来发展埋下隐患。
(三)法理学教材内容比较乏味和枯燥
虽然法理学的教材种类比较多,但存在风格统一化的问题,千篇一律,毫无活力。在教材中,所有的原则、定义等内容被堆积在一起,内容缺乏形象性,晦涩难懂,教条化比较严重。同时,在教材中,对理论的阐述层次比较低,理论观点比较陈旧,一家之言严重,没有融合当下最新的思想和理论,无法引起学术上的共鸣。
(四)教学思想陈旧,教学手段落后
在当前的法理学教学中,主要的教学方法为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形式,没有充分认识到教学目标与教学对象之间的联系,没有将教材上的理论观点与实际相结合,各自独立,脱节严重。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学辅助都源于网络,不加更改,直接照本宣科,忽视学科发展趋势与学生的认识层次直接的关系。一旦出现法理学教学效果较差的情况,就将责任推给学生的不勤奋。这种传统的教学思想必然导致教学模式的落后。
三、法理学教育背景的变化
(一)法学教育生源受到冲击
鉴于法学就业前景的不乐观,尤其是一些低等的法学院,学生质量不是很高。虽然我国法学教育层次相对完整,但是近年来,法学毕业生就业不容乐观,边远地区的基层很少有人问津,而中层法律岗位又供过于求。为此,很多优秀的高中生源流入其它专业。生源质量的下降是影响法学教育品质的关键。
(二)法学就业市场呈现多元化的局面
当前,法学就业市场呈现多元化局面。职业市场对于人才的判定就是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也就是对法学院的定位,因此,法学院校不得不将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作为教学的指导。鉴于公检法招录的饱和状态,更多的法学毕业生流动法律服务行业,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基层部门等。多元化的行业导向要求学生具有专业素质的同时,还要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法学院校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教育方向,实现与市场的接轨。
(三)法学学生的精力不集中,用于学习法学知识的时间逐渐被减少,对法学学习的积极性不高
当前,很多学生都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司法考试、培训等行为中,有些学生在踏入学校的初始就进入备考状态。这样就导致学生只有很少一部分时间投在专业学习中。同时,在司法考试的热衷下,很多法学教师将教学重点放在发条的梳理和传授上,以至于学生对法理学习的兴趣逐渐降低。但是,司法界当前逐渐开始重视法理课,认为其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法律素养。因为一旦缺乏法理知识,学生是不可能胜任法律职业,不可能适应社会需要的。而掌握法律职业技能需要以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前提。
四、如何实现法理学教学的改革
(一)不断改变教师和学生对法理学的轻视态度
从事法理教学的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到法理学对于法律学生职业生涯的重要性,树立完整的法学观念,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形成有效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改变急于求成的思想,实现理想与长远发展规划的有机融合,使学生明白:一个合格的法律从业者既要掌握法律条文、司法程序,还要培养自身对于法律本身思辨性的理解,因为再多法律条文不能实现对所有法律现象的概括,一旦遇到新的问题,需要运用法律的思辨性来进行解决。
(二)对课程的设置进行不断优化
对于法理课程,至少要达到96个学时,最佳课时数量为120个学时,这样可以实现对法理相关理论课程的学习,构成相对完整的知识架构。同时,可以在高年级设置思想史等选修课,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三)不断改进教学方式,实现教学内容的丰富
鉴于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法理学的教学思想要实现与时代的结合。教师要将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循序渐进,由浅入深,重视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度,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拓展思路,实现与法学发展步伐相一致,达到对法学理论的传授。指导学生正确认识法理的抽象性,培养耐心,实现法理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发展过程,帮助他们扫清法理学习过程的障碍。要选用新型的教材,实现新颖教学方式与生动素材的结合,同时发挥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优势,用实例揭示法学观点,以法理透视生活。注意师生之间感情的增进,重视创新精神的培养,开展多种讨论会,增进师生感情的同时,改变被动的教学形式,变被动为主动,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适应时代需要的创新素质。事实上,生活中具有很多法理教学素材,尤其是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其立法提案不是对相应法律条文的异议,而是对理论背后公正机制的衡量标准的争论。因此,对于法理的学习要突破课堂的限制,到丰富的社会生活中检验理论。依法治国的提倡使得社会成为法律生活的模式。书本的理论知识是静态的,社会生活才更具动态变化。因而,教师应当鼓励学生走出课堂,到生活中去寻求学习的源泉。法理教师要对教学方式进行不断整合,提高教学品质,灵活运用各种案例,实现对价值的考量,培养学生的评判能力。司法体现的是一种理想思维,需要通过长期法实践才能形成。
五、结语
鉴于我国法学教育的争议性,为了适应我国的法治环境,要培养出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实现专业素质与职业素养的结合。法理学的课堂教学要满足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采取合理、科学的教育手段,尊重教育规律,传播现代法律的精神,帮助学生形成职业法律思想,形成高素质的法律素养,塑造理想的法律思想人格,同时也为未来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 参 考 文 献 ]
[1]刘爱龙.论法理学教学与法学思辨能力的培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1):157-160.
[2]程静.最近发展区视角下高校法理学教学创新研究[J].科教导刊,2014(20):33-34.
[3]刘国华.论法理学教学理念的转向[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2):177-178.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现状;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314-02
作者简介:于鸿(1963-),男,副教授,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教研室硕士生导师、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理学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抽象性,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都在不断尝试不同的教学方式,但是,教学效果仍不尽如人意,致使很多学生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力知识结构,更加无法掌握法理的本质。法理学除了要传授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实现对法学方法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只有具备较高的法理素养,才能够在法律现象中发现法学的价值所在,实现对正义的不懈追求。
一、法理学的地位
法理学是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有助于学生思维方式和务实能力的培养,是法学研究和学习的向导。法理学是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对不同类型的法学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法理学属于宏观性的学科,能够开拓视野,实现法学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用途,实现法学地位和价值的提高。对于法理学的研究是治国的根本,缺少法理学,就意味着文明和现代化的程度需要不断提升。
二、法理学教学现状及原因
(一)高中教育与大学课程存在衔接问题
对于大学法学教育,其主要目标是实现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更多素质高、法学素养过硬的综合性人才。但是对于刚刚踏入大学校门的新生来说,在高中没有接触过法学的实质性知识,不具备对法律基本知识的认识,社会经验匮乏,无法适应突如其来的法学理论,面对抽象性极强的法学理论,感觉无所适从,心生恐惧。同时,对于人文科学知识的匮乏导致学生无法理解和掌握法理课程中的定义和精神。
(二)学生和教师对法学理论教学存在轻视的态度
当前,在各个领域里,对于实用性的追求十分迫切,十分重视社会实践的实际功效,甚至与经济效益等同,要求所有理论学习和研究为其提供基础,同时,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到成效,没有认识到各学科、学术之间的区别。在这种认识的指引下,很多从事理论教学的学者忽略了理论性学科的价值,很多学生也将其视为借口,将对理论学科的不重视视为一种正常现象,忽视了理论知识和储备在未来职业生涯中的作用。在短时间看,是找到了一条捷径,但是为未来发展埋下隐患。
(三)法理学教材内容比较乏味和枯燥
虽然法理学的教材种类比较多,但存在风格统一化的问题,千篇一律,毫无活力。在教材中,所有的原则、定义等内容被堆积在一起,内容缺乏形象性,晦涩难懂,教条化比较严重。同时,在教材中,对理论的阐述层次比较低,理论观点比较陈旧,一家之言严重,没有融合当下最新的思想和理论,无法引起学术上的共鸣。
(四)教学思想陈旧,教学手段落后
在当前的法理学教学中,主要的教学方法为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形式,没有充分认识到教学目标与教学对象之间的联系,没有将教材上的理论观点与实际相结合,各自独立,脱节严重。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学辅助都源于网络,不加更改,直接照本宣科,忽视学科发展趋势与学生的认识层次直接的关系。一旦出现法理学教学效果较差的情况,就将责任推给学生的不勤奋。这种传统的教学思想必然导致教学模式的落后。
三、法理学教育背景的变化
(一)法学教育生源受到冲击
鉴于法学就业前景的不乐观,尤其是一些低等的法学院,学生质量不是很高。虽然我国法学教育层次相对完整,但是近年来,法学毕业生就业不容乐观,边远地区的基层很少有人问津,而中层法律岗位又供过于求。为此,很多优秀的高中生源流入其它专业。生源质量的下降是影响法学教育品质的关键。
(二)法学就业市场呈现多元化的局面
当前,法学就业市场呈现多元化局面。职业市场对于人才的判定就是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也就是对法学院的定位,因此,法学院校不得不将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作为教学的指导。鉴于公检法招录的饱和状态,更多的法学毕业生流动法律服务行业,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基层部门等。多元化的行业导向要求学生具有专业素质的同时,还要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法学院校要以市场为导向,调整教育方向,实现与市场的接轨。
(三)法学学生的精力不集中,用于学习法学知识的时间逐渐被减少,对法学学习的积极性不高
当前,很多学生都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司法考试、培训等行为中,有些学生在踏入学校的初始就进入备考状态。这样就导致学生只有很少一部分时间投在专业学习中。同时,在司法考试的热衷下,很多法学教师将教学重点放在发条的梳理和传授上,以至于学生对法理学习的兴趣逐渐降低。但是,司法界当前逐渐开始重视法理课,认为其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法律素养。因为一旦缺乏法理知识,学生是不可能胜任法律职业,不可能适应社会需要的。而掌握法律职业技能需要以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前提。
四、如何实现法理学教学的改革
(一)不断改变教师和学生对法理学的轻视态度
从事法理教学的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到法理学对于法律学生职业生涯的重要性,树立完整的法学观念,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形成有效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改变急于求成的思想,实现理想与长远发展规划的有机融合,使学生明白:一个合格的法律从业者既要掌握法律条文、司法程序,还要培养自身对于法律本身思辨性的理解,因为再多法律条文不能实现对所有法律现象的概括,一旦遇到新的问题,需要运用法律的思辨性来进行解决。
(二)对课程的设置进行不断优化
对于法理课程,至少要达到96个学时,最佳课时数量为120个学时,这样可以实现对法理相关理论课程的学习,构成相对完整的知识架构。同时,可以在高年级设置思想史等选修课,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三)不断改进教学方式,实现教学内容的丰富
鉴于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法理学的教学思想要实现与时代的结合。教师要将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循序渐进,由浅入深,重视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度,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拓展思路,实现与法学发展步伐相一致,达到对法学理论的传授。指导学生正确认识法理的抽象性,培养耐心,实现法理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发展过程,帮助他们扫清法理学习过程的障碍。要选用新型的教材,实现新颖教学方式与生动素材的结合,同时发挥多媒体教学手段的优势,用实例揭示法学观点,以法理透视生活。注意师生之间感情的增进,重视创新精神的培养,开展多种讨论会,增进师生感情的同时,改变被动的教学形式,变被动为主动,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适应时代需要的创新素质。事实上,生活中具有很多法理教学素材,尤其是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其立法提案不是对相应法律条文的异议,而是对理论背后公正机制的衡量标准的争论。因此,对于法理的学习要突破课堂的限制,到丰富的社会生活中检验理论。依法治国的提倡使得社会成为法律生活的模式。书本的理论知识是静态的,社会生活才更具动态变化。因而,教师应当鼓励学生走出课堂,到生活中去寻求学习的源泉。法理教师要对教学方式进行不断整合,提高教学品质,灵活运用各种案例,实现对价值的考量,培养学生的评判能力。司法体现的是一种理想思维,需要通过长期法实践才能形成。
五、结语
鉴于我国法学教育的争议性,为了适应我国的法治环境,要培养出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实现专业素质与职业素养的结合。法理学的课堂教学要满足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采取合理、科学的教育手段,尊重教育规律,传播现代法律的精神,帮助学生形成职业法律思想,形成高素质的法律素养,塑造理想的法律思想人格,同时也为未来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 参 考 文 献 ]
[1]刘爱龙.论法理学教学与法学思辨能力的培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1):157-160.
[2]程静.最近发展区视角下高校法理学教学创新研究[J].科教导刊,2014(20):33-34.
[3]刘国华.论法理学教学理念的转向[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2):17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