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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1亿,占总人口的比例15.5%,2.1亿的人里有将近4000万人是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3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人,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数量会进一步增多。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趋严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日益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重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结构体系,主要包括四大类,即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
9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经济和体制改革,并逐步推进企业职工的养老体系改革,相关的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实现了社会统筹。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未触及,仍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这样就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截然不同的两种养老体系,也被称为养老体系的“双轨制”。制度的不同导致资金筹集、待遇完全不同,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双轨制”向“单轨制”并轨日益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一、制度背景
200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国务院选定五个城市先行试点,自此拉开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幕;2009年,人社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该文件明确要求在广东、上海、浙江、重庆、山西五省市开展试点工作;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我国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确定了自201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需要与企业建立基本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个人和单位都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
二、改革的原则
首先,要遵循权益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或者说,缴费金额和对应的养老待遇相对等的原则。因为,无论采取何种养老制度,若果不遵循权益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必将挫伤广大参保干部职工,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体制改革的推进。总结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体制改革的经验,其执行的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种既让参保人缴纳一定费用,履行参保义务,又对其在退休后可以享受一定的养老待遇的保险模式,可以调动广大参保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机关、事业、企业人员这三大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其次,坚持新老养老制度衔接和分类的原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让新旧养老制度平稳的过度。例如,对于已退休人员可按照之前的标准执行,对于新入职的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对于处于两者之间的人员采取折中的过渡办法。在改革过程中,切记好大喜功,急于冒进,要照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心理。因为,一旦改革的主体对改革产生抵触情绪,将对改革的推进产生极大的破坏效果。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循序渐进,在新养老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让旧的养老制度再运行一段时间,最终实现“双轨制”向“单轨制”的靠拢,最终实现统一。
最后,要高度重视公平性的问题。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个人分别缴纳一部分所组成的,这样不仅有利于遵循养老保险制度里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也有利于适度减轻政府的负担,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对政府的依赖性。这样,就改变了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不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合理局面。
三、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少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目前,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区域性质的实施办法,但是由于缺少顶层设计,国家层面未统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细,这就导致了政策制定随意性较大,标准不统一。例如,在缴费基数上,有的地方按照档案工资,有的按照实发工资;在缴费比例上,有的按照“单基数缴费”,即在职员工的全部工资总数的,也有按照退休员工和在职员工全部工资总额之和作为缴纳基数的等等。
其次,在养老基金管理方面,暂时没有基金的积累。目前的养老制度执行的是现收付制,也就是说退休员工领取的退休工资是目前在岗的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这种形式的养老保险模式,主要是跟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从工资里提取出一分部养老金,本期是征收本期使用。通过财政预算支持的养老金,其与年度预算支出的比例分配直接相关,如果养老金支出大幅度增加,必将压缩政府在其他项目上的支出。随着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养老金的发放金额越来愈大,导致基金没有积累,这会极大的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待遇下降与福利之间的冲突。“双轨制”的养老保险向“单轨制”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要交纳养老保险,鉴于其工资水平相对企业来讲较低,交纳养老保险后,势必会更进一步的降低其福利水平。所以说,之前的养老机制对工资待遇不太高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而言具有很大的正向激励作用,所以养老体制的改革不仅降低了他们的自身待遇,更降低了他们的工作热情,难免会产生抵触情绪。
作者简介:
侯晓宇(1980—),籍贯:河北保定,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工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工程。
9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经济和体制改革,并逐步推进企业职工的养老体系改革,相关的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实现了社会统筹。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未触及,仍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这样就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截然不同的两种养老体系,也被称为养老体系的“双轨制”。制度的不同导致资金筹集、待遇完全不同,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双轨制”向“单轨制”并轨日益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一、制度背景
200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国务院选定五个城市先行试点,自此拉开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幕;2009年,人社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该文件明确要求在广东、上海、浙江、重庆、山西五省市开展试点工作;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我国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确定了自201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需要与企业建立基本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个人和单位都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
二、改革的原则
首先,要遵循权益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或者说,缴费金额和对应的养老待遇相对等的原则。因为,无论采取何种养老制度,若果不遵循权益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必将挫伤广大参保干部职工,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体制改革的推进。总结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体制改革的经验,其执行的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种既让参保人缴纳一定费用,履行参保义务,又对其在退休后可以享受一定的养老待遇的保险模式,可以调动广大参保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机关、事业、企业人员这三大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其次,坚持新老养老制度衔接和分类的原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让新旧养老制度平稳的过度。例如,对于已退休人员可按照之前的标准执行,对于新入职的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对于处于两者之间的人员采取折中的过渡办法。在改革过程中,切记好大喜功,急于冒进,要照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心理。因为,一旦改革的主体对改革产生抵触情绪,将对改革的推进产生极大的破坏效果。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循序渐进,在新养老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让旧的养老制度再运行一段时间,最终实现“双轨制”向“单轨制”的靠拢,最终实现统一。
最后,要高度重视公平性的问题。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个人分别缴纳一部分所组成的,这样不仅有利于遵循养老保险制度里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也有利于适度减轻政府的负担,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对政府的依赖性。这样,就改变了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不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合理局面。
三、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少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目前,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区域性质的实施办法,但是由于缺少顶层设计,国家层面未统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细,这就导致了政策制定随意性较大,标准不统一。例如,在缴费基数上,有的地方按照档案工资,有的按照实发工资;在缴费比例上,有的按照“单基数缴费”,即在职员工的全部工资总数的,也有按照退休员工和在职员工全部工资总额之和作为缴纳基数的等等。
其次,在养老基金管理方面,暂时没有基金的积累。目前的养老制度执行的是现收付制,也就是说退休员工领取的退休工资是目前在岗的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这种形式的养老保险模式,主要是跟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从工资里提取出一分部养老金,本期是征收本期使用。通过财政预算支持的养老金,其与年度预算支出的比例分配直接相关,如果养老金支出大幅度增加,必将压缩政府在其他项目上的支出。随着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养老金的发放金额越来愈大,导致基金没有积累,这会极大的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待遇下降与福利之间的冲突。“双轨制”的养老保险向“单轨制”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要交纳养老保险,鉴于其工资水平相对企业来讲较低,交纳养老保险后,势必会更进一步的降低其福利水平。所以说,之前的养老机制对工资待遇不太高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而言具有很大的正向激励作用,所以养老体制的改革不仅降低了他们的自身待遇,更降低了他们的工作热情,难免会产生抵触情绪。
作者简介:
侯晓宇(1980—),籍贯:河北保定,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工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