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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普鲁士法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上的重要制度,尽管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及《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的前提条件、申请主体及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存在明显缺陷。因此,通过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价值的分析,具体指出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规定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