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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相继出台,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的“独立经济核算”判定标准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既然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市场主体也必然向单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企业方向规范,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理论上宜界定为法人公司,而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对业主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