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建设高效权威、权责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官员额制成为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焦点,其根本目的是提升法官办案质量,让法官专注于案件的审理,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虽然我国现在在全国大范围的开始逐步实行法官员额制的改革,但对员额制的理论支撑并不稳固,即便是有大量的相关研究与著作,但大多集中于员额制内涵和必要性的研究,针对员额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没有更多的充分论证,导致最终员额制在理论方案与实践操作似乎有些脱节甚至是违背了员额制的目的。
关键词:司法制度改革;法官员额制;司法质量;司法效率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战略之后的十几年里,司法体制改革成绩斐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客观来说,仍旧有很多根源性矛盾和制度性缺陷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滞后的司法体制与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严重不协调,司法体制的建设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仍然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相关的司法制度。
科学确定员额法官编制数量
目前國内确定的员额法官比例为39%,这是结合1982年政法专项编制数确定的员额法官比例,各地区改革方案多参照本编制确定的比例最终遴选相应人数的法官。这一比例本身并无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量的增大,每个地区的司法状况不同,此比例确定的法官基数已经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官主要职责就是审理案件,解决矛盾纠纷,人员基数应该当主要参考每个地区案件受理量以及复杂程度重新确定编制基数,扩大基数的标准。
我国法官数量仅为20万左右,可以看出我国法院现在还是面临着巨大的“案多人少的”困境,结合好我国的国情具体确定人员配置基数将会成为法官员额制成功的关键。
明确法官团队的职权划分
员额法官人数确定与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比例以及权责划分可以说是一个上位与下位的关系。它们同时处理好才会是员额制的实际运行发挥最大优势。
本次的员额制改革,我国选择了一种团队化合作模式,即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合作的模式,这与当代国际模式是相契合的。比如美国联邦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团队由1名法官+4名法官助理+1名法官秘书6人组成;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团队由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法官秘书4人组成,可以看出他们也是一种团队化处理案件模式,根据不同级别的联邦法院确定不同的人员编制。
在现有的团队模式中,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最为微妙。法官作为这个团队的核心,其主要职责就是审理案件,法官助理负责辅助法官审理案件,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助理往往是员额制的受害者,他们在成为助理前有的就是审判法官,有的享有独立办案能力,但由于员额制的限制未能进入员额内,最终成为助理审判员。在没有一定激励机制的过渡下,法官助理会失去工作的积极性甚至会降低对法官这一职业的热忱,再由于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处于一个模糊状态,彼此分工不明确,助理审判员会在听从法官“指挥”的前提下,将原本属于法官分内任务交给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会产生一种对法官抵触的现象也在所难免。所以,当务之急,明确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成为保证司法绩效的关键。
明确员额法官选任条件,扩充选任渠道
选择什么样的法官加入到审判团队中来,一直员额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条件,因为员额制改革:一方面,就是要选拔一批专业化、精英化的审判团队。审判团队去行政化迫在眉睫,只有让法院中行政管理者不占用员额法官名额,他们由于要对法院中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无法从事审判工作,那么只有将院领导放到员额名额之外或者明确院领导审判件数量比例,才有利于将真正有审判能力和精力的法官参与审判工作,提高司法质量和案件审理效率,保障公平正义得到实现。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接纳社会各界法律人才,对法官助理设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对那些工作业务水平以及品行良好的助理选任为法官的机会,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更要从各法学高校以及律师中选任高素质的法官人选,提升法官团队的整体质量并补充新鲜血液。
健全薪酬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
目前法院法官的工资薪金一直停留在基本维持温饱的程度,相对于法官的工作量来说,比例严重失调,这也是现在法官压力大的物质因素,也不利于法官人生价值的实现以及家庭责任的承担。这也导致了大量法官辞职的情形,法院也因此面临了“案多人少”的困境。想要解决这一现状法官的工资待遇提高至关重要。
健全法官工资薪金的同时针对法官的职业保障也应得到重视,让专案法官免受非因法定程序,非因法定原因不被免职、转职和条换工作。唯有如此,才会给法官审判案件提供一个良好而稳定的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郝洪.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先破冰[J].决策探索,2014,(8).
[2]张建伟.司法体制的一般规律[N].法制日报,2014,(8).
作者简介:车呈哲(1991-),男,山东东营人,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关键词:司法制度改革;法官员额制;司法质量;司法效率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战略之后的十几年里,司法体制改革成绩斐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客观来说,仍旧有很多根源性矛盾和制度性缺陷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滞后的司法体制与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严重不协调,司法体制的建设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仍然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相关的司法制度。
科学确定员额法官编制数量
目前國内确定的员额法官比例为39%,这是结合1982年政法专项编制数确定的员额法官比例,各地区改革方案多参照本编制确定的比例最终遴选相应人数的法官。这一比例本身并无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量的增大,每个地区的司法状况不同,此比例确定的法官基数已经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官主要职责就是审理案件,解决矛盾纠纷,人员基数应该当主要参考每个地区案件受理量以及复杂程度重新确定编制基数,扩大基数的标准。
我国法官数量仅为20万左右,可以看出我国法院现在还是面临着巨大的“案多人少的”困境,结合好我国的国情具体确定人员配置基数将会成为法官员额制成功的关键。
明确法官团队的职权划分
员额法官人数确定与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比例以及权责划分可以说是一个上位与下位的关系。它们同时处理好才会是员额制的实际运行发挥最大优势。
本次的员额制改革,我国选择了一种团队化合作模式,即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合作的模式,这与当代国际模式是相契合的。比如美国联邦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团队由1名法官+4名法官助理+1名法官秘书6人组成;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团队由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法官秘书4人组成,可以看出他们也是一种团队化处理案件模式,根据不同级别的联邦法院确定不同的人员编制。
在现有的团队模式中,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最为微妙。法官作为这个团队的核心,其主要职责就是审理案件,法官助理负责辅助法官审理案件,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助理往往是员额制的受害者,他们在成为助理前有的就是审判法官,有的享有独立办案能力,但由于员额制的限制未能进入员额内,最终成为助理审判员。在没有一定激励机制的过渡下,法官助理会失去工作的积极性甚至会降低对法官这一职业的热忱,再由于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处于一个模糊状态,彼此分工不明确,助理审判员会在听从法官“指挥”的前提下,将原本属于法官分内任务交给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会产生一种对法官抵触的现象也在所难免。所以,当务之急,明确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成为保证司法绩效的关键。
明确员额法官选任条件,扩充选任渠道
选择什么样的法官加入到审判团队中来,一直员额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条件,因为员额制改革:一方面,就是要选拔一批专业化、精英化的审判团队。审判团队去行政化迫在眉睫,只有让法院中行政管理者不占用员额法官名额,他们由于要对法院中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无法从事审判工作,那么只有将院领导放到员额名额之外或者明确院领导审判件数量比例,才有利于将真正有审判能力和精力的法官参与审判工作,提高司法质量和案件审理效率,保障公平正义得到实现。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接纳社会各界法律人才,对法官助理设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对那些工作业务水平以及品行良好的助理选任为法官的机会,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更要从各法学高校以及律师中选任高素质的法官人选,提升法官团队的整体质量并补充新鲜血液。
健全薪酬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
目前法院法官的工资薪金一直停留在基本维持温饱的程度,相对于法官的工作量来说,比例严重失调,这也是现在法官压力大的物质因素,也不利于法官人生价值的实现以及家庭责任的承担。这也导致了大量法官辞职的情形,法院也因此面临了“案多人少”的困境。想要解决这一现状法官的工资待遇提高至关重要。
健全法官工资薪金的同时针对法官的职业保障也应得到重视,让专案法官免受非因法定程序,非因法定原因不被免职、转职和条换工作。唯有如此,才会给法官审判案件提供一个良好而稳定的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郝洪.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先破冰[J].决策探索,2014,(8).
[2]张建伟.司法体制的一般规律[N].法制日报,2014,(8).
作者简介:车呈哲(1991-),男,山东东营人,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