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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政府保障责任不能回避,但应理清政府保障责任的边界。图书馆公共服务的整体商品属性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对于具体的图书馆细分服务,根据其竞争性和排他性则分属为多种类型。该文在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基本服务的内涵。政府责任体现在优先保障基本服务上,而具备拥挤效应、排他性的非基本服务可借鉴市场机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