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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适用房建设作为我国住房保障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战略有机结合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修改在如火如荼的探讨中,其中对于经济适用房能否列入可继承的遗产范围问题也备受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问题进行法理性分析,以期对该问题的探讨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字:公平、平等、遗产范围。
1998年7月3日我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中国城镇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住房市场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化的住房制度。完全市场化的房屋叫"商品房",但由于当时的家族收入普遍较低,大多数家庭无力购买价格相对高昂的商品房,因此国家将原先租给职工的富余住房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职工,同时组织建设了相对于商品房来说价格较低的房屋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前者叫"房改房",后者叫"经济适用房",两者与商品房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市场的房源。
为什么现在各学者都单独把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单独作为一个问题加以研究呢,原因是经济适用房与普通的市场商品房存在较大区别:
(1)、经济适用房具有经济性;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价格要相对低很多,一般维持在当地中、低水平收入者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2)、经济适用房具有适用性;即房屋从构建的房体结构到房屋的质量等,能够符合正常的建筑标准,能够实现对其使用的目的;
(3)、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这也是该房屋最显著的特点,一方面为了弥补当前社会人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的困境,另一方面也为了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政府就推出该类房型,使得收入水平较低的人们也能够各得其所,从而也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4)、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具有不完整性;由于人们对该类房屋可以通过较低的价格就可购得,因此,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机会倒房卖房,政府对该类房型的处分权加以年限的限制等,我国颁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性质属于有限产权,对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者确需转让该房的,则要由政府回购。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经济适应房的产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体现在民法领域中,就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公正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这样一种和谐的交易关系。
而通过上述经济适用房产生社会背景的阐述,我们发现,此处的公平原则并不限于体现在民法领域,甚至可以说此处的公平原则,是国家机关作为一方主体,为了平衡社会各方利益而做出的宏观调控、行政调整。
如果按照民法意义上的公平原则来审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可以发现其并不是遵循市场交易规则来进行交易的,似乎并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同样的房屋面积如果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购买的话,可能面积要缩减一半。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到社会群体的差异性,在注重私权利的自由处分的同时,我们一定程度上也要借助公权力的协助,如果一味的追求个人自由,而将整体公正搁置一旁,就会对整个社会乃至国家的稳定造成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
经济适用房的产生背景是由于一部分民众的收入水平与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房屋价格不能匹配,对于高价格的商品房已经没有相应的购买力,虽然我国未在宪法中规定"居住权",但是宪法规定保障人权,至于该人权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法律并未对其加以具体列举,因此,此处我们应当对人权进行扩大解释,将公民的居住权纳入人权保障中来,同时,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①此处的住宅也应认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两者之间既具有密切的联系又具有一定的区别,平等原则体现的过程中一般也会彰显公平原则,两者相辅相成。平等原则体现为:"相同之事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件则应为不同之处理,除有合理正当之事由外,否则不得为差别待遇。"②这说明平等原则并不是指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的,而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这种被法律所允许的不平等就产生了。国家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必然会在各个领域加以适当干预,以保持社会健康有序的维系。
而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实现房屋的良性循环,保障较低阶层人民的生活水平,当然我们需要对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否则如果继承人经济实力足以购买商品房,而我们仍让其继承,而其他经济实力薄弱的群体却没有保障房可以购买,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了不平等,所以,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需要把公平、平等 这些根本性的原则作为根本,加以考量。
总之,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则是永远都不可能完善的,恰如目前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制度法律还未明确规定,但是却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哪些制度应当被完善进法律条文中,很大的一个考虑因素就是它能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或者稳定,而规定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制度无疑是具有社会意义的,所以应当入法。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②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9%B3%E7%AD%89%E5%8E%9F%E5%89%87。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http://baike.baidu.com/view/58124.htm.
[2]温伯寅:《国外住房制度对我国住房保障的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第9期。
[3] [7]川东海:《住房政策: 国际经验借鉴和中国现实选择》[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236页。
作者简介:周杰,女,1987年3月出生,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物权法方向。
关键字:公平、平等、遗产范围。
1998年7月3日我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中国城镇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住房市场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化的住房制度。完全市场化的房屋叫"商品房",但由于当时的家族收入普遍较低,大多数家庭无力购买价格相对高昂的商品房,因此国家将原先租给职工的富余住房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职工,同时组织建设了相对于商品房来说价格较低的房屋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前者叫"房改房",后者叫"经济适用房",两者与商品房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市场的房源。
为什么现在各学者都单独把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单独作为一个问题加以研究呢,原因是经济适用房与普通的市场商品房存在较大区别:
(1)、经济适用房具有经济性;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价格要相对低很多,一般维持在当地中、低水平收入者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2)、经济适用房具有适用性;即房屋从构建的房体结构到房屋的质量等,能够符合正常的建筑标准,能够实现对其使用的目的;
(3)、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这也是该房屋最显著的特点,一方面为了弥补当前社会人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的困境,另一方面也为了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政府就推出该类房型,使得收入水平较低的人们也能够各得其所,从而也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4)、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具有不完整性;由于人们对该类房屋可以通过较低的价格就可购得,因此,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机会倒房卖房,政府对该类房型的处分权加以年限的限制等,我国颁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性质属于有限产权,对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者确需转让该房的,则要由政府回购。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经济适应房的产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体现在民法领域中,就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公正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这样一种和谐的交易关系。
而通过上述经济适用房产生社会背景的阐述,我们发现,此处的公平原则并不限于体现在民法领域,甚至可以说此处的公平原则,是国家机关作为一方主体,为了平衡社会各方利益而做出的宏观调控、行政调整。
如果按照民法意义上的公平原则来审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可以发现其并不是遵循市场交易规则来进行交易的,似乎并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同样的房屋面积如果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购买的话,可能面积要缩减一半。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到社会群体的差异性,在注重私权利的自由处分的同时,我们一定程度上也要借助公权力的协助,如果一味的追求个人自由,而将整体公正搁置一旁,就会对整个社会乃至国家的稳定造成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
经济适用房的产生背景是由于一部分民众的收入水平与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房屋价格不能匹配,对于高价格的商品房已经没有相应的购买力,虽然我国未在宪法中规定"居住权",但是宪法规定保障人权,至于该人权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法律并未对其加以具体列举,因此,此处我们应当对人权进行扩大解释,将公民的居住权纳入人权保障中来,同时,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①此处的住宅也应认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两者之间既具有密切的联系又具有一定的区别,平等原则体现的过程中一般也会彰显公平原则,两者相辅相成。平等原则体现为:"相同之事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件则应为不同之处理,除有合理正当之事由外,否则不得为差别待遇。"②这说明平等原则并不是指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的,而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这种被法律所允许的不平等就产生了。国家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必然会在各个领域加以适当干预,以保持社会健康有序的维系。
而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实现房屋的良性循环,保障较低阶层人民的生活水平,当然我们需要对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否则如果继承人经济实力足以购买商品房,而我们仍让其继承,而其他经济实力薄弱的群体却没有保障房可以购买,这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了不平等,所以,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需要把公平、平等 这些根本性的原则作为根本,加以考量。
总之,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则是永远都不可能完善的,恰如目前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制度法律还未明确规定,但是却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哪些制度应当被完善进法律条文中,很大的一个考虑因素就是它能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或者稳定,而规定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制度无疑是具有社会意义的,所以应当入法。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②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9%B3%E7%AD%89%E5%8E%9F%E5%89%87。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http://baike.baidu.com/view/58124.htm.
[2]温伯寅:《国外住房制度对我国住房保障的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第9期。
[3] [7]川东海:《住房政策: 国际经验借鉴和中国现实选择》[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236页。
作者简介:周杰,女,1987年3月出生,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物权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