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乐坛“好汉”赵季平状告《羊城晚报》、《法制文革》及其作者刘鸿志“侵害名誉权”一案,4月10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发表《“好汉歌”与“王大娘补缸”咋就这么相像》一文,文中有:“《水浒传》里的主题曲《好汉歌》正是自己心里没有阳光,硬要充好汉,把富于诙谐戏谑风格的民俗小调,硬套在108位梁山好汉的身上,撒向电视观众心里……而《好汉歌》的作者赵季平先生竟把此曲当自己作曲。从《好汉歌》的旋律来看,几乎与《王大娘》调完全一样。”
1998年6月8日,《法制文革报》转载了《着城晚报》上刊登的刘鸿志的这篇文章,并使用了“《水浒传》的主题曲《好汉歌》竟是剽窃之作”的标题。
1998年8月5日,赵季平状告刘鸿志、《羊城晚报》和《法制文萃报》,认为:被告发表的《“好汉歌”与“王大娘补缸”咋就这么相像》一文,完全超出了学术探讨范畴,构成了对原告的人格尊严侵害,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据此,原告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列三方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要求刘鸿志、《羊城晚报》和《法制文萃报》分别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
当天的法庭辨论非常激烈,原告赵季平因“单位正在开展三讲”为由,没有出庭。原告、被告在各自陈述了诉讼理由和答辨理由之后,双方代理人和辨护律师就文章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进行了近一个小时的激烈辨论。随后,法庭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示文章有用词不当之处,但并不构成侵权,给予批评;《羊城晚报》、《法制文革报》文章标题加“剽窃”二字,属言辞不当,用词过激,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法庭认为:《好汉歌》使用了《王大娘补缸》的素材,但仍属创作,是一种创作方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院研究室法官毛力告诉记者:“按法律程序,此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的官司就是输了。”
徐涛摘自《北方周末》
1998年6月8日,《法制文革报》转载了《着城晚报》上刊登的刘鸿志的这篇文章,并使用了“《水浒传》的主题曲《好汉歌》竟是剽窃之作”的标题。
1998年8月5日,赵季平状告刘鸿志、《羊城晚报》和《法制文萃报》,认为:被告发表的《“好汉歌”与“王大娘补缸”咋就这么相像》一文,完全超出了学术探讨范畴,构成了对原告的人格尊严侵害,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据此,原告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列三方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要求刘鸿志、《羊城晚报》和《法制文萃报》分别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
当天的法庭辨论非常激烈,原告赵季平因“单位正在开展三讲”为由,没有出庭。原告、被告在各自陈述了诉讼理由和答辨理由之后,双方代理人和辨护律师就文章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进行了近一个小时的激烈辨论。随后,法庭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示文章有用词不当之处,但并不构成侵权,给予批评;《羊城晚报》、《法制文革报》文章标题加“剽窃”二字,属言辞不当,用词过激,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法庭认为:《好汉歌》使用了《王大娘补缸》的素材,但仍属创作,是一种创作方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院研究室法官毛力告诉记者:“按法律程序,此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的官司就是输了。”
徐涛摘自《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