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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并得到各方较为一致的认同。一些在农村税费改革后仍没有解决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农业税征管难等,也由于农业税减免政策的实施而得到解决。但是,农村税费改革所取得的成果能否保持,农民负担不致出现反弹,还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2004年,对农村税费改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改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财政体制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后,虽然中央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转移支付,但县乡财政仍十分困难,个别地方又出现了乱收费的苗头,农民负担出现反弹的迹象。对于这个问题,一些人将其归结于农村税费改革没有解决乡镇财政体制的根本性缺陷,即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农村公共财政制度和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思路。
有学者提出,建立县乡一体的、由县级财政统筹的公共财政体制。建议将乡级政府的人权、财权和事权,统一收归县级政府,取消乡级财政,建立由县级财政统筹预算乡镇财政收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给乡级组织下达的所有事项、安排的所有人员,全部由县级财政预算开支,不留任何缺口。
也有学者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还有专家认为,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改变上级政府代替乡镇政府决策的现状,预算执行与决算监督中缺乏民主,乡村公共支出几乎没有遵循预算法,或预算法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农村税费改革,不能仅仅是政府公共收入的改革,而必须进行政府公共支出和政府公共管理方式的改革。
二、关于行政体制改革
有专家认为,长效解决农民的负担问题,有赖于乡镇行政体制改革。虽然农村税费改革辅以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配套改革,但这一改革效果不佳,仅仅精简机构和人员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改革现行乡镇行政体制。这种观点大致又可分为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撤消乡镇一级政府,设立乡公所、镇公所,将乡镇一级政权组织改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第二种意见是,取消乡镇级政府,将县乡政府合并为一级政府,但要扩大县级政府的数量,缩小县级政府所管辖的范围。第三种意见是,撤消乡镇政权,在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实行乡镇自治。
三、关于乡村债务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使乡村债务问题进一步凸显,如不尽快有效化解,将成为农民负担反弹的巨大隐患,直接妨碍农村税费改革目标的实现,这个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各方的关注。目前,中央尚未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各方专家提出了许多建议,并特别强调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作用。
但乡村债务问题极其复杂,涉及面广,在如何组织好化解工作方面,专家建议,由于乡村债务化解工作涉及金融、财政、农业等部门,单靠某个部门无法推进此项工作。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单独的协调机构来组织实施。在中央成立国务院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务院乡村债务工作办公室,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部抽调人员组成。在省级、地级和县级均成立相应的机构,受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乡村债务工作办公室的双重领导。国务院乡村债务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和部署全国村级组织债务化解工作,解决相关的部门协调问题,批复各省的化解方案,总结实践经验,向国务院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国务院批准出台相应的政策,并监督政策的实施情况。地方各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办公室,安排相应的职能。
四、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问题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能否得到保障,是农村税费改革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前提。因此,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得到了较为一致的赞同。农村税费改革之初,人们关注的焦点是如何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因税费改革所导致的义务教育投入的缺口,而现在人们则将关注的焦点延伸至农村义务教育究竟谁是投入主体这一更深层次的问题。虽然大多数人认为,应增加县以上政府的支出职责,但在究竟应由哪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主要投入职责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有专家认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应该完全由中央财政承担。由于目前中、西部地区不少县的教师工资已经由中央财政承担,实施这项政策中央财政实际要增加的支出并不多。可以通过建立专款、专账、专用的制度,避免出现县级政府挪用和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情形。
也有专家认为,农村义务教育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主要责任。可以以县为单位做预算,但支出缺口应由中央和省级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解决。有专家进一步指出,中央财政主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的最低标准,对中西部地区不能保证生均最低义务教育经费的县予以补助;省级财政以平衡省内富县与穷县之间义务教育水平为政策目标,使省内各县的农村义务教育水准基本相当。
还有专家提出,由于我国疆域辽阔,各地社会文化、地理等差异很大,将工资发放集中到中央财政不现实,教师的工资应由省级财政负责发放,县级政府只是作为义务教育管理的主体而存在。
五、取消农业税和统一城乡税制问题
2004年,中央出台了农业税减免的政策,这一政策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赞同。但对于取消农业税后如何建立新的农业税收制度,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应加快统一城乡税制的步伐,在取消农业税后开征新的税种。对农业过度征税或完全取消征税,都可能导致城乡经济的分割。因此,取消现行农业税,并不是取消对农业征税,应及时引入更合理、有效的新农业税制。
另一种观点对此持反对意见。有学者认为,取消农业税,跨出了农村税费改革实质性的一步,但需要有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来应对农业税取消给基层政府带来的冲击和避免农民负担反弹,而不是马上统一城乡税制。现阶段的农村税费改革并不具备构建起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取消农业税后不宜马上开征新的税种。现阶段不在制度上规定对农民开征新的税种,使所有对农民直接强行征收不合理费用的行为无“制度便车”可搭,比开征一个可能带来新的负担问题的税种,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对于赞成实行统一城乡税制的人来说,究竟采取何种税制,观点也不同。但争论基本上是以前对农业税制改革分歧和争论的继续,少有新的观点和方案。以往所提出的农业税制改革的方案可以归纳为: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资源税或土地使用税,以及专项用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特定方向税等。从总体上看,专家关于未来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路和框架基本相同,只是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及操作程序有所不同。
在统一城乡税制方面,有专家认为,目前可以做的是取消对农民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政策。其理由是,农民或农民家庭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单位,其储蓄具有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的双重属性,利息税的开征使其受到双重歧视或两方面的不公平。一是农户储蓄包括为生产投资而准备的资金,性质上等同城镇个体经营者和企业的存款,而对企业存款不征利息税。二是对于城镇居民存款,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以及个人教育储蓄存款等免征利息税,而农村居民储蓄存款中至少也包括了上述内容,但却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赞成实行统一城乡税制的专家还认为,农业税制的改革不能单独进行,还必须配之其他的政策和改革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制度,保证农村有大致的公共产品供给。有专家提出,必须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以及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等。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农发所)
一、关于财政体制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后,虽然中央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转移支付,但县乡财政仍十分困难,个别地方又出现了乱收费的苗头,农民负担出现反弹的迹象。对于这个问题,一些人将其归结于农村税费改革没有解决乡镇财政体制的根本性缺陷,即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农村公共财政制度和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思路。
有学者提出,建立县乡一体的、由县级财政统筹的公共财政体制。建议将乡级政府的人权、财权和事权,统一收归县级政府,取消乡级财政,建立由县级财政统筹预算乡镇财政收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给乡级组织下达的所有事项、安排的所有人员,全部由县级财政预算开支,不留任何缺口。
也有学者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还有专家认为,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改变上级政府代替乡镇政府决策的现状,预算执行与决算监督中缺乏民主,乡村公共支出几乎没有遵循预算法,或预算法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农村税费改革,不能仅仅是政府公共收入的改革,而必须进行政府公共支出和政府公共管理方式的改革。
二、关于行政体制改革
有专家认为,长效解决农民的负担问题,有赖于乡镇行政体制改革。虽然农村税费改革辅以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配套改革,但这一改革效果不佳,仅仅精简机构和人员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改革现行乡镇行政体制。这种观点大致又可分为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撤消乡镇一级政府,设立乡公所、镇公所,将乡镇一级政权组织改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第二种意见是,取消乡镇级政府,将县乡政府合并为一级政府,但要扩大县级政府的数量,缩小县级政府所管辖的范围。第三种意见是,撤消乡镇政权,在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实行乡镇自治。
三、关于乡村债务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使乡村债务问题进一步凸显,如不尽快有效化解,将成为农民负担反弹的巨大隐患,直接妨碍农村税费改革目标的实现,这个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各方的关注。目前,中央尚未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各方专家提出了许多建议,并特别强调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作用。
但乡村债务问题极其复杂,涉及面广,在如何组织好化解工作方面,专家建议,由于乡村债务化解工作涉及金融、财政、农业等部门,单靠某个部门无法推进此项工作。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单独的协调机构来组织实施。在中央成立国务院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务院乡村债务工作办公室,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部抽调人员组成。在省级、地级和县级均成立相应的机构,受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乡村债务工作办公室的双重领导。国务院乡村债务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和部署全国村级组织债务化解工作,解决相关的部门协调问题,批复各省的化解方案,总结实践经验,向国务院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国务院批准出台相应的政策,并监督政策的实施情况。地方各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办公室,安排相应的职能。
四、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问题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能否得到保障,是农村税费改革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前提。因此,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得到了较为一致的赞同。农村税费改革之初,人们关注的焦点是如何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因税费改革所导致的义务教育投入的缺口,而现在人们则将关注的焦点延伸至农村义务教育究竟谁是投入主体这一更深层次的问题。虽然大多数人认为,应增加县以上政府的支出职责,但在究竟应由哪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主要投入职责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有专家认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应该完全由中央财政承担。由于目前中、西部地区不少县的教师工资已经由中央财政承担,实施这项政策中央财政实际要增加的支出并不多。可以通过建立专款、专账、专用的制度,避免出现县级政府挪用和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情形。
也有专家认为,农村义务教育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主要责任。可以以县为单位做预算,但支出缺口应由中央和省级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解决。有专家进一步指出,中央财政主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的最低标准,对中西部地区不能保证生均最低义务教育经费的县予以补助;省级财政以平衡省内富县与穷县之间义务教育水平为政策目标,使省内各县的农村义务教育水准基本相当。
还有专家提出,由于我国疆域辽阔,各地社会文化、地理等差异很大,将工资发放集中到中央财政不现实,教师的工资应由省级财政负责发放,县级政府只是作为义务教育管理的主体而存在。
五、取消农业税和统一城乡税制问题
2004年,中央出台了农业税减免的政策,这一政策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赞同。但对于取消农业税后如何建立新的农业税收制度,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应加快统一城乡税制的步伐,在取消农业税后开征新的税种。对农业过度征税或完全取消征税,都可能导致城乡经济的分割。因此,取消现行农业税,并不是取消对农业征税,应及时引入更合理、有效的新农业税制。
另一种观点对此持反对意见。有学者认为,取消农业税,跨出了农村税费改革实质性的一步,但需要有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来应对农业税取消给基层政府带来的冲击和避免农民负担反弹,而不是马上统一城乡税制。现阶段的农村税费改革并不具备构建起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取消农业税后不宜马上开征新的税种。现阶段不在制度上规定对农民开征新的税种,使所有对农民直接强行征收不合理费用的行为无“制度便车”可搭,比开征一个可能带来新的负担问题的税种,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对于赞成实行统一城乡税制的人来说,究竟采取何种税制,观点也不同。但争论基本上是以前对农业税制改革分歧和争论的继续,少有新的观点和方案。以往所提出的农业税制改革的方案可以归纳为: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资源税或土地使用税,以及专项用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特定方向税等。从总体上看,专家关于未来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路和框架基本相同,只是具体的实施方案以及操作程序有所不同。
在统一城乡税制方面,有专家认为,目前可以做的是取消对农民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政策。其理由是,农民或农民家庭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单位,其储蓄具有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的双重属性,利息税的开征使其受到双重歧视或两方面的不公平。一是农户储蓄包括为生产投资而准备的资金,性质上等同城镇个体经营者和企业的存款,而对企业存款不征利息税。二是对于城镇居民存款,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以及个人教育储蓄存款等免征利息税,而农村居民储蓄存款中至少也包括了上述内容,但却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赞成实行统一城乡税制的专家还认为,农业税制的改革不能单独进行,还必须配之其他的政策和改革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制度,保证农村有大致的公共产品供给。有专家提出,必须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以及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等。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农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