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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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人的一种不同于其他的共同犯罪,其在各法系刑法中的地位有所不同。就我国刑法现状来看,结合作用分类和分工分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种,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作为一种独特的共同犯罪,教唆犯有着较为特殊的犯罪构成,其中止、未遂形态以及刑事责任方面也较一般的共同犯罪有着不同之处。 As a co-sinners, abettors are different from other common crimes and have different status in the criminal law of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Judging from the status quo of our country’s criminal law, combining the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s with the division of labor, the co-criminals are divided into four types: principal offender, accomplice, threatening offender and instigator. As a unique common crime, instigators have a rather special criminal constitution , Its suspension, the attempted form and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re also different from the common crimes in 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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