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智与共享并进 创新和保护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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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8日,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办事处共同主办的“第六届ICT产业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大会暨2017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大课堂第九期”在北京召开。
  本次大会紧跟时代发展潮流,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创新·共享·智融”为主题,围绕“中国制造2025”的创新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专利政策等问题进行研讨交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王志勤、工信部科技司副司长王卫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国家版权局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巡视员毛金生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创新奠定发展基础 转化凸显商业价值
  6月15日,《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在日内瓦发布,报告通过81项指标对世界127个国家和经济体的创新表现进行排名。中国继2016年成为首个进入全球创新指数前25位的中等收入经济体后,今年又创新高,名次提升3位,攀升至第22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在会议中表示,“虽然我国在《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的名次有所提升,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在员工解雇成本、单位耗能GDP产出、ICT服务进口等方面仍然需要重点改善。”同时他也指出,期待中国能为未来的全球创新指数提供更多的数据,并在全球创新报告中进一步深化涉华内容。
  说到创新,移动通信产业一定位于国家创新排行榜前列。作为创新密集型产业,移动通信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充满着蓬勃的创新活力。美国高通公司高级副总裁Mark Snyder在会议中强调了创新,特别是移动通信领域创新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他指出,2016年,在中国发明专利拥有量最大的10家企业中,有7家为移动通信企业,这些企业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强大驱动力。
  相较于高通,我国的移动通信企业华为在创新方面毫不逊色,事实证明,华为已经成为了当前行业内的领军者。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16年全球知识产权活动报告中,华为以3692件PCT申请数位居第二,超越高通、三菱等以技术积累见长的国际企业。近年来,华为每年将收入10%以上的资金投入到研发当中,在技术转化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即便如此,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宋柳平依然清醒地指出,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都不能只一味地强调专利数量,更要将其转化为商业价值。因此我国要积极投入生产,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构建能力,不仅要加大公权力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而且要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网络版权亟待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尤甚
  随着国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的持续推进,我国网络版权政策环境不断优化,网络版权环境和秩序有所改善。但面对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多重冲突的愈加复杂的形势,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2016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多种创新形态的新型传播方式不断冲击着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理论争议与法律纠纷的频发反映出法律的滞后性与产业创新之间的冲突,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侵权门槛,网络内容传播由专业化转向大众化,对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及维权成本与维权收益不成正比直接影响后继优质内容的创作与开发等。“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表示,在我国的版权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难、权属认定难、界定侵权难是最常遇到的问题。而在互联网时代,文创产业的发展对《著作权法》的适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其中包括累积性创新问题、著作权的边界问题、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等。
  而法院的案件审理量则更加明显地反映出文创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面临的现状。在近年来的互联网侵权案件中,文化创意产业侵权所占的比例正在逐年增高。据北京知产法院张玲玲法官介绍,在2017年的1—8月份期间,北京知产法院一审收案著作权纠纷1143件,其中有关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纠纷就有486件,所占比例高达42.5%,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直接或教唆第三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网络直播平台侵犯著作权或版权案件等。
  面对网络版权存在的这些侵权问题,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执法处处长赵杰表示,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和推动下,相关部门加大了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移送力度,加强对重点网站和重点作品的监管,并对网络版权保护中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究探讨,一直在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剑网行动2017”就是专项行动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剑网2017”专项行动自今年7月开展以来,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巡查网站5.5万家(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655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27.48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51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案件314件,会同公安部门查办刑事案件37件、涉案金额6900万元。他表示,国家版权局及相关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细化分解重点任务,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突出抓好查办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
  反法修订意义重大 如何适用存在难度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會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共五章32条,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陶钧就“涉网络不当竞争行为在新修订反法视角下的规制与界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表示,互联网条款的独立设置,不论是从经济、市场亦或是执法方面,都有其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展望未来互联网司法和执法的发展前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扮演的角色实在不可或缺。   从现有技术而言,我们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为三种行为:第一,以妨碍、修改、拦截、屏蔽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为主要表现的恶意干扰行为;第二,通过技术手段将本属于竞争对手的用户劫持、诱导至自己产品或服务中的抢夺流量行为;第三,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中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再有针对性地获取非法利益的数据盗用行为。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的第十二条“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中提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这些新的条款将有效遏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当然,作为创新的法律规则,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在适用上还存在着一定难度。专家指出,首先,在竞争关系认定上,相比于线下不正当竞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具有隐蔽性和潜在性。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便应当定为存在竞争关系;其次,在案件管辖权上,由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网络上,实质的损害后果是被侵权人的权益受损,利用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信息设备所在地与被告的住所地不一定相吻合,被侵权人查明该事实存在困难等特点,考虑管辖权问题时应结合法、理、情等多重角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时,明确将被告住所地法院设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三,考虑到法律的相对滞后性、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瞬时爆发及传播性,应当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出发,将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考察对象,抽象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概括性的类型化规定。
  法律的每一次修订和完善,都必然会引起圈内的热议。有学者提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与狭义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大不相同,因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认定不正当竞争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创新的空间,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性,充分考虑各种可能产生的法益冲突,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前提下,作出司法裁判。
  除上述主题外,与会的专家学者还围绕有效运用WIPO全球服务体系、ICT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电子数据的保全与法律发展促进、标准必要专利费率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典型案例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提出了许多极具前瞻性的观点。
  据了解,“ICT产业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大会”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2013年起打造的信息通信领域知识产权品牌盛会,在2013至2016年间共举办了五届,每年均有来自政府部门、通信运营商、智能终端设计及制造企业、电信设备制造企业、芯片企业、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的数百位专业人士参与大会进行研讨。
  面向世界,放眼未来,虽然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的不断涌现,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但相信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我國政府部门、学术界、企业界的合作与努力下,我国企业会逐步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和防御能力,越来越适应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发展现状,以更加自信的状态参与到国际竞争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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