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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简称《条例》)第78条首次将生前预嘱写进地方立法。为了大众能够积极适用生前预嘱制度,应明确该制度在提高患者临终生存质量、保障患者行使特殊拒绝权以及规避医疗替代决定弊端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为了将来生前预嘱制度在实务中发挥其最大作用,在适用《条例》第78条时需对条文的提供者、医疗措施和执行前提进行扩大解释,对生前预嘱的形式进行体系解释。在未来生前预嘱进入国家层面立法时,要补充医疗决定能力的相关规定,建立立预嘱前的咨商程序,建立生前预嘱登记、修改和撤销机制,对违反预嘱内容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