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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中央银行1992年2月10目的第14一3—20号信函规定了发行和办理存款和储蓄凭证的办法。但是,根据民法原则承认这些凭证是有价证券,只是在一年以后在1993年7月对俄罗斯中央银行第14-3-20号信函的修改中完成的。俄罗斯中央银行1991年9月9日第14-3/30号信函中,为加快投入票据的资金的周转速度,允许银行贴现这些票据,以票据为担保在特别贷款帐户项下提供贷款,在获得付款和按票据支付债务后给顾客提供服务。银行进行以下票据业务:票据的贴现;以票据为担保在专门贷款帐户项下发放贷款;票据托收以接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