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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院士的产生还需要一定的“人际关系”和组织的“推荐程序”时,权力便渗入到了院士评选之中,这一鼓励学术带头人的头衔也就成了利益滋生的温床
据媒体报道,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在受贿罪供述中曾透露,“受贿的部分钱财用于参评院士”。这暴露出我国在院士评选工作中存在制度上的问题。
首先,我国目前的“两院院士”(对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的统称)产生方式存在问题。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院士增补采用“院士直接推荐”和“按照部门组织系统推荐”两种方式。可见,院士的产生不仅要依靠丰硕的科研成果,而且还需要一定的“人际关系”和组织的“推荐程序”。这样一来,院士评选过程中的“推荐谁”和“谁推荐”,就有可能成为被张曙光一类“伪学者”公关的对象。
张曙光曾在2007年和2009年两次被推荐进行院士评选,据称最后结果仅差一票。如果按照张曙光的科研成果纵向对比的话,可能成为院士尚不够格。但是,他作为原铁道部的高层领导,一方面拥有“推荐”运作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具有对两院的政治影响力。这样一来,“推荐”张曙光已成为一种必然。试想一下,如果张曙光真的运作成功而当选院士,那么,他作为伪学者的能力真的能代表中国科研顶尖水平么?他作为受贿犯罪者的为人处事态度,将给代表最高学术权威的两院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因此,从1955年就开始的过于单一的推荐院士评选规则是时候该修改了。将推荐权力制度化、透明化和具体化应该作为两院院士评选的出发点,减少在推荐中权力和人为运作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制度上避免腐败的发生。
其次,院士评选工作还应该加强社会监督。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在院士评选过程中的候选人相关材料、评审意见、公示结果、选举过程,以及候选名单和初选名单都要向社会公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示公开的信息往往不全面,比如,仅公开成果和影响,却不公开成果产生的过程和参与者;仅公开候选人名单,却不公开如何产生的过程。这就在客观上减少了社会监督力度。
据媒体报道,张曙光参评的著作和论文大都属于集体作品,并非其一人作为,甚至张曙光本人在这些论著中都不具有主导性地位。那么,为什么这样一个伪学者却可以两次成为院士的候选人呢?答案就在于张曙光在铁道部的特殊地位,正是权力给予了他这种合法占有他人成果的能力,正是权力给予了他组织参选团体的能力。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信号。如果任凭权力渗入到院士评选之中,那么,评选出来的不会是最具有学术影响力的人,而可能是权力影响力最大的人。
最后,两院院士不应成为利益代言人,而应该成为学术带头人。学术应该转化成生产力,而非个体利益本身。就目前我国现状看,学术与利益往往交叉在一起,更高的学术地位代表着可以影响或控制更大的资源。正因为此,两院院士头衔的吸引不仅在于学术的提升,还在于利用这个头衔可能会给个人、单位,乃至地方部门带来特殊利益。
在张曙光第一次参选院士的过程中,时任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曾讲“集全系统之力,张曙光势在必得”。这种利用权力使得“全系统”出力“势在必得”的决心,可能并不单纯是推举张曙光一人的成败。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张曙光个人成功进入两院院士,达到更多的部门利益。很显然,两院院士之争已经演变成为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最后演化成权力之争。
因此,是时候将“两院”更加单纯化一些了,搞学术,做研究、出成果理应成为院士的终极追求,中国院士获得诺贝尔奖的比例和次数远不及国外很多国家,究其原因可能与现行的院士评选和竞争机制有很大关系。虽然仅凭张曙光的一面之辞并不能说明院士评选确实存有猫腻,不过,“往事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希望“两院”可以通过张曙光案积极自查,改进原有的旧制度,切实避免“贿选门”的发生。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
据媒体报道,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在受贿罪供述中曾透露,“受贿的部分钱财用于参评院士”。这暴露出我国在院士评选工作中存在制度上的问题。
首先,我国目前的“两院院士”(对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的统称)产生方式存在问题。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院士增补采用“院士直接推荐”和“按照部门组织系统推荐”两种方式。可见,院士的产生不仅要依靠丰硕的科研成果,而且还需要一定的“人际关系”和组织的“推荐程序”。这样一来,院士评选过程中的“推荐谁”和“谁推荐”,就有可能成为被张曙光一类“伪学者”公关的对象。
张曙光曾在2007年和2009年两次被推荐进行院士评选,据称最后结果仅差一票。如果按照张曙光的科研成果纵向对比的话,可能成为院士尚不够格。但是,他作为原铁道部的高层领导,一方面拥有“推荐”运作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具有对两院的政治影响力。这样一来,“推荐”张曙光已成为一种必然。试想一下,如果张曙光真的运作成功而当选院士,那么,他作为伪学者的能力真的能代表中国科研顶尖水平么?他作为受贿犯罪者的为人处事态度,将给代表最高学术权威的两院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因此,从1955年就开始的过于单一的推荐院士评选规则是时候该修改了。将推荐权力制度化、透明化和具体化应该作为两院院士评选的出发点,减少在推荐中权力和人为运作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制度上避免腐败的发生。
其次,院士评选工作还应该加强社会监督。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在院士评选过程中的候选人相关材料、评审意见、公示结果、选举过程,以及候选名单和初选名单都要向社会公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示公开的信息往往不全面,比如,仅公开成果和影响,却不公开成果产生的过程和参与者;仅公开候选人名单,却不公开如何产生的过程。这就在客观上减少了社会监督力度。
据媒体报道,张曙光参评的著作和论文大都属于集体作品,并非其一人作为,甚至张曙光本人在这些论著中都不具有主导性地位。那么,为什么这样一个伪学者却可以两次成为院士的候选人呢?答案就在于张曙光在铁道部的特殊地位,正是权力给予了他这种合法占有他人成果的能力,正是权力给予了他组织参选团体的能力。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信号。如果任凭权力渗入到院士评选之中,那么,评选出来的不会是最具有学术影响力的人,而可能是权力影响力最大的人。
最后,两院院士不应成为利益代言人,而应该成为学术带头人。学术应该转化成生产力,而非个体利益本身。就目前我国现状看,学术与利益往往交叉在一起,更高的学术地位代表着可以影响或控制更大的资源。正因为此,两院院士头衔的吸引不仅在于学术的提升,还在于利用这个头衔可能会给个人、单位,乃至地方部门带来特殊利益。
在张曙光第一次参选院士的过程中,时任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曾讲“集全系统之力,张曙光势在必得”。这种利用权力使得“全系统”出力“势在必得”的决心,可能并不单纯是推举张曙光一人的成败。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张曙光个人成功进入两院院士,达到更多的部门利益。很显然,两院院士之争已经演变成为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最后演化成权力之争。
因此,是时候将“两院”更加单纯化一些了,搞学术,做研究、出成果理应成为院士的终极追求,中国院士获得诺贝尔奖的比例和次数远不及国外很多国家,究其原因可能与现行的院士评选和竞争机制有很大关系。虽然仅凭张曙光的一面之辞并不能说明院士评选确实存有猫腻,不过,“往事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希望“两院”可以通过张曙光案积极自查,改进原有的旧制度,切实避免“贿选门”的发生。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